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海南“法轮功”骨干被判刑
新华社海口11月12日电(记者 秦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宋 岳 胜、陈元、江诗龙、梁玉琳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 4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庭公开审理查明,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决定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和 公 安部发布有关通告后,宋岳胜、陈元、江诗龙、梁玉琳等海南省“法轮功”组织 骨 干分子继续进行非法活动。7月22日至9月9日,宋岳胜、江诗龙、梁玉琳等人组织 、 策划“法轮功”有关人员在琼山市府城镇五公祠茶庄、海口市西安老马家饭店等 处 进行13次非法集会。8月1日至9月18日,宋岳胜、陈元、江诗龙、梁玉琳还到北京 、 昆明、贵阳、济南、郑州、天津、长春、哈尔滨、太原等十余个城市进行非法串 联 集会活动。
法庭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脱逃罪数罪并罚,对宋岳胜判 处 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陈元有期徒刑7年;鉴 于 江诗龙能真诚悔罪,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鉴 于 梁玉琳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减轻判 处 有期徒刑2年。
-- 天下英雄出我辈,一入江湖岁月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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