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将作重大修改 检察日报 1999年10月26日 本报记者 魏春华
打击假冒伪劣是全社会关心的问题,记者曾多次就打假问题采访过工商部门 ,每采访一个人,记者都不忘问一个问题:您认为打假难在何处?回答不尽相同 ,但有一点无一例外地被所有被采访者提及:行政执法机关没有强有力的执法手 段和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且,法律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有 人举例说,查办假冒商标案件,对于那些假冒商品,工商执法人员只能责令当事 人将假冒商标标识摘除,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商品却无权没收,区区一套标识价值 几何,这样的处罚根本打不痛制假者。也许是法律的软弱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制 假、售假者的不法行为,记者这样认为。
1993年《产品质量法》出台之初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应当说,这部法 律的出台对于增强全民族的产品质量意识,提高我国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明确 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 极的作用。
转眼到了1999年,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长足发展,此时,6年前 的《产品质量法》已经难以适应新情况、新变化、新要求,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问题愈演愈烈,有的地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活动已经成为区 域性的问题,以暴力阻挠、抗拒打假执法的问题时有发生。面对猖獗的不法行为 ,《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处罚已难以显现威慑力,法律的修改完善成为当务之 急。
10月25日开幕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局长李传卿将《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大会审议。这是一次较大幅度的 修改,原法律有51条,修正案草案共63条,增加或修改的条文达32条。此次修改 重点在四个方面:明确地方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责任;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并 严格实施内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补充、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管 理的执法手段;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特别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加大 处罚力度。
针对一些地方、部门地方保护、部门保护严重,对打击伪劣产品进行阻挠、 干预的问题,草案增加了数条法律,不仅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对产品质量工作的 责任,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放纵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 处,阻挠、干预有关部门行政执法的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 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有效地督促企业加强内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草案增加了有关规定,对 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又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其经 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挂牌警告,并予以公告。企业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将 被责令停业,限期整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将被免职,且3年之内不得再 担任任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建立全社会的监督举报机制,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奖励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
补充规定了关于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国家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正如文章开头工商界人士指出的,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很大一方面原因在于行 政执法手段和必要的强制措施不够完善、有力,以及对不法分子行政处罚力度不 够,以致“打不痛、打不死”。综合各方意见,修正草案赋予行政执法机关数项 职权,如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 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伪劣产品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 物、生产工具,予以封存和扣押,等等。草案还规定,行政执法部门除对生产销 售伪劣产品的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两种处罚外,还可对产品予以没收。 另外,对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牟取不正当 利益的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针对执法机关反映强烈的违法所得难以取证和计算的问题,草案参照刑法的 有关规定,将现行《产品质量法》罚则中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规定的罚款以违 法所得为基数处罚修改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货值金额为处罚基数,法律的可 操作性大大增强,同时加重了处罚力度。
同6年前《产品质量法》出台时一样,修改该法的消息一经传出便引起各界关 注,此次仅是《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次被提交审议,法律的最终模 样我们不得而知,但有一点我们是知道的:肯定是越改越好了!
-- 天下英雄出我辈,一入江湖岁月催。
※ 来源:.网易虚拟社区北京站 http://bj.netease.com.[FROM: 210.74.180.18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