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对严格执行公开审判作出新规定 新华社 03.11
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 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要求各级法院进一 步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确保实现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严格规范了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 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 公开审理的离婚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不 公开审理的案件,其他第一审案件依法一律公开进行。对公 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 除依法应当发回重审和事实清楚可迳行判决的外,第二审也 应依法公开进行。
《规定》明确审判活动的全过程都要公开。公开审理案 件应当提前公告。庭审中,未经法庭公开调查的事实不能认 定,未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证据不能认证,未经公开认 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案件判决应一律公 开宣告,判决书不仅要对事实、证据的认定和适用法律说明 理由,还应当叙明其内在联系和逻辑关系。
《规定》制定了落实公开审判的保障制度。公开审判案 件应当有公开审判的场所,禁止在不公开的场所开庭。应当 公开审理而没有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或检察机 关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 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 可以决定再审;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人 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上述二审、再审案件均应依法公开审 理。案件审理向社会公开,我国公民除精神病人、醉酒的人 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外,均可旁听;人民法院也 可根据法庭场所和申请人数等具体情况发放法庭旁听证;外 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我国公民旁听 规定办理。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人民法院的法庭规则,接受安 全检查。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 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外国记者旁 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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