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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烟台海难的刑事问题及其它
发信人: [email protected]()
整理人: zhengw(2000-02-12 14:42:39), 站内信件

简单说一些我的个人看法:
1/  为什么在事故发生后我说不要急于认定谁是犯罪嫌疑人 都触犯了哪些刑律呢?
    因为 1/ 无罪推定原则
         2/ 新闻媒体从本质上就有代法庭宣判的恶习,说对了人是舆论监督,
            一旦说错了对象,谁来位蒙冤的人伸冤?现实生活中,可能伸冤么
         3/ 过早下责任事故的结论对整个事件的善后工作不利,要等待事故
            调查小组的报告才可以进行是否起诉的程序
         4/ 海难的原因很多,有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只有亲身经历的人才知道可怕
            这也是我希望朋友们能贴一些海事安全数据上来的原因
         5/ 当时该航线上不只一艘同吨位等级的船舶在行驶,是否需要修改
            安全标准了  还是事件完全由于捆绑问题造成火灾而救火设施不力造成?
            不明确这些,很容易伤及无辜。说的人自然很快意,而法律之所以
            要求证据,却不是很认可推理作为判决的依据啊
2/ 关于广州客轮的行为
   请大家站在该客轮船长的角度上看一下,我是要为了救援可能出事的船舶
   而让我负责的船上的几百名乘客一起冒生命危险呢  还是离开危险海域,
   让附近已经出现的救援船舶负责抢险救援工作?如果你是这艘客轮上的
   乘客,在大风浪中船长要所有人都去冒同样的翻船风险,你会同意吗?
   其他人会同意吗?  有时候,不是见义勇为四个字就能解决的环境啊
3/ 部长辞职是很常见的,辞不辞,看个人决定好了,因为中国实在太大
   象韩国的部长负责的地理区域和工作人员不过是我们一个省级的大小吧
   从管理层次来说 ,责任人及其上级是要处理的,更上一级处分难免
   辞职就不必,不然的话,恐怕所有的总理都得自杀才能赎罪了
   下边几十万人啊,按1千分之一的概率出问题,就够。。。。
4/ 这么多人遇难,缺乏自救意识和训练是很重要的原因
    大家可以看看这些天的羊城晚报 
(走了一天 累 不写了)
今天是烟台海难的第几天了?要头七了吧 
谨对死难者及其亲人表示沉痛的哀悼和诚挚的慰问
对在抢险战斗中不怕疲劳奋不顾身的人们表示由衷的敬意
(有人说这是套话,话怎么说都无所谓,关键要真心)
【 在 xuefei_ (雪飞) 的大作中提到: 】
: 烟台海难的刑事问题及其它

:     首先说一下对涉及刑事问题的看法。

:     由于手里没有更多资料,加之雪飞对航运专业不熟悉,不敢妄下结论,只是
: 提出个人的意见。从新闻报道来看,没有特殊情况,可以排除人为因素(我指故
: 意犯罪)。但是事件本身显然足以证明存在责任事故罪的嫌疑,所以雪飞不同意
: majorsun 前面所说的没有证据和资料不能说明有犯罪嫌疑的说法。换言之现在不
: 是该不该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而是究竟该追究谁的责任问题。

:     从责任事故罪名中,雪飞找出几个相关的即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 消防责任事故罪以及渎职罪中的玩忽职守罪。究竟是哪一种呢?我们先分析一个
: 有没有玩忽职守罪。据报道烟大公司好象是个国有小企业,也就是说不是画家机
: 关,所以本身的人员不能构成此罪。至于港口方面调度批准之类问题,雪飞十在
: 是不熟悉,不好说。只有涉及到港口管理机关时才可能涉及玩忽职守罪名。

:     烟大公司的人员可能涉及到哪些罪名呢?从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区
: 别来看,法律都没有限定一定在陆上,也没有限定在矿山工厂,但根据罪名设计
: 角度考虑,应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也就是说交通肇事罪肯定在重大责任事故罪
: 范畴之内,只是由于刑法再次强调才单独成立一个新罪名,而不再追究原罪名。
: 另外从失事的原因来看,主要起因是火灾,也可以说是消防上存在严重的隐患(
: 好象是说一个月前该公司就发生一起类似事故,那么就更说明这一点了)。前面
: 说了,雪飞也只是从新闻中听到一点情况,没有更多的资料,所以再往下就不好
: 分析了。只是觉得,要么单独追究交通肇事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要么两罪交叉
: ,即一部人涉及此罪一部分人涉及彼罪,也或极个别人两罪都涉及,从一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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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对于许多人提到的部长该不该辞职问题,雪飞另有看法。
:     
:     第一,雪飞不赞成关于出了什么事故,××就要下台的提法。感情代替不了
: 理性,以雪飞的思考角度来看,越是危难严峻时刻,越要冷静考虑问题。如果确
: 是因为交通部长个人的失职或错误,如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漠不关心造成成的
: ,要其下台辞职是理所当然的。而且不是要其辞职,而是撤职查办。如果是并无
: 直接关系的此类事件,仅仅因为领导关系即他为交通部长所以就得主动辞职,雪
: 飞大不以为然。古代就有“恶恶止其身”的认识,处理问题打击面不要过宽。况
: 且按此逻辑,交通部长的上面是总理,总理是主管政府的最高官员,要不要根据
: 总理责任制让总理也辞职?再往上说主席是不是也不责任?显然荒唐的,也是不
: 现实的。因果关系的逻辑链条无限长,您都要朔源吗?最理性的处理是追究直接
: 责任人员,如果是领导的话,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级领导责任就完全可以
: 了,大可不必诛连九族。

:     第二,雪飞认为在这种时刻,交通部长不是考虑该不该辞职的时候,反而更
: 应主动处理棘手的问题。如何处理善后事宜,如何分析问题,找出不足,加强安
: 全管理,总之一大摊子的事情要做。这时他轻松的说一句“该我负领导责任”,
: 就拍拍屁股走人,门儿也没有!

:     第三,即使从利益和效果上考虑,此时也不应让其辞职。如果此时要他辞职
: ,虽然公众出了气,但是对他来说有替罪感觉,对后任来说一身轻松,没有压力
: 感,于人于已都不利。到不如让其在位,“带罪立功”,反而更有压力把工作搞
: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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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广州货轮见死不救的反思  

:     见死不救是否违法的问题好象以前有一阵子讨论的很热,结论是道德问题不
: 宜用法律来规范。当时雪飞没有太多考虑,但是这次我国客运史上空前的海难,
: 给我以极大的震撼,我觉得的确到了有必要细致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了。时间关
: 系雪飞没有特别完整的考虑和分析,只是根据直觉粗浅提了几点提纲式的话题,
: 供大家讨论。希望听到朋友们的意见。

:     总的来说雪飞以为见死不救是违法的。其理由如下:

:     1.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划分不是永恒不变的,当一事物的性质或影响超出
: 道德范畴,
: 开始对社会的安全和利益构成危胁或潜在的危胁时,也就到了需要上升到法律范
: 畴的时候了。包括原来是法律调整的范畴,现在由道德来调整;也包括原来是道
: 德调整的范畴,现在由法律来调整。动态的平衡和永恒变化才是社会存在的形式
: 。

:     2.当一法令是有益于大多数人(或者说社会)时,法令对个别人的不利益可
: 以容忍。因为法律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不是为个别人的利益所制定的,否则它
: 根本不能存在。再说明确一点儿,义务的设定不必考虑个别人之过错或合意。

:     3.说见死不救无法可依,雪飞不同意。舍本逐末是法学者的误区,当一行为
: 在具体明确的条文中得不到解答时,我们应反溯其源。具体来说,法律法规层次
: 的规范的确没有明文规定见死不救是违法的(如民法、刑法),但不证明这样做
: 就是合法的。雪飞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从逻辑上分析,在我们通常所说的“违法
: ”与“合法”之间,还有一个空集,就是说他们之合并不等于全集。更进一步说
: ,还有我们目前没有关注的“违法”在其之中。这个灰色地带是什么呢?雪飞认
: 为就是在宪法中所隐性禁止的行为。
:     
:     宪法53条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对这条如何理解呢?
: 雪飞认为这是显而易见的强行性规范。也就是说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违反社
: 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宪即违法,这是任何一个略有法律常识的人都应知晓
: 的。当然不是说违反公德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调整,公德很大程度上是靠
: 自我约束来实现的。这里的公德一词从立法的目的上说是广意的(可以理解违法
: 的行为绝对是不道德的),是道德部分与法律部分的全集。

:     众所周知,救死扶伤、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长期以来公认的美德,也是宪法
: 对每一位公民要求。如上所述,如果一个公民做不到这一点,就是“不尊重”,
: 就是对社会公共良好秩序的侵犯,更明确说就是违宪和违法!

:     说到这里,雪飞认为见死不救问题的关键和根源不是违法不违法的问题,而
: 是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而宪法的直接适用,我国历史上似乎还没有,法官们更
: 愿意从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找裁判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呢?雪飞的意
: 见是:由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解释,扩充立法。比如认定一般意义上的见死
: 不救是属于民法上的特殊侵权形式(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恶劣的情节如本案
: ,认定为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罪二级罪名,具体量刑则根据危害程度类比某一个具
: 体罪名(3年以下…)。

:   
:     以上纯属雪飞义愤这余的推想,实是不够周全,请朋友们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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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Netease BBS(BJ) bj.netease.com.[FROM: 202.103.16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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