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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教roi
发信人: [email protected]()
整理人: zhengw(1999-12-17 12:05:19), 站内信件

【 在 wztt (newlon) 的大作中提到: 】
: roi:
:    请问斑竹,您可否告诉我股东之间的买卖协议是什么性质?
:    再问,有限责任公司被注销后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清算
: 或未合法及时清算,危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其债
:    .......

      roi: 
   请问斑竹,您可否告诉我股东之间的买卖协议是什么性质? 再问,有限责任公司
被注销后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清算或未合法及时清算,危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其债权债务怎么处理?公司股东应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

(一)股东之间的买卖协议
1、可能是普通的买卖
2、可能是出资额的转让。
如果是后者,在股份公司由于其典型、纯粹的资合性质,故规定比较宽松的,理
论上只要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即可;有限责任公司则由于具有一定
的人合性质,因此《公司法》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但股东内部还是可以随意
转让的。可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介于纯资合性的股份公司与纯人
合性的合伙企业之间(后者需履行通知义务)。
3、斑竹不知你所指的股东之间的买卖是否还其他含义,如有,另行探讨。


(二)清算问题
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普通清算,未规定特别清算。普通清算分为由自愿解散而致
的清算和由强制解散而致的清算。班竹不知你指的是哪种,从用词来看,你说的
是“被注销”和“被吊销”,应当属于强制解散,但为了方便,我们一并进行探
讨。
1、自愿解散。
自愿解散的产生按公司法的规定可有三种起因:
①  章程事由
②  股东会决议
③  合并、分立需要

自愿解散时,经股东会决议,履行以下程序:
①  成立清算组
②  债权申报
③  制定清算方案
④  分配剩余财产
⑤  清算终止,办理手续
按公司、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在清算组提交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及
债权完结证明之前,登记机关是不会为其办理注销登记的。而且以上每道程序有
问题,都可依照《公司法》、《登记条例》、《刑法》追究其责任。

2、强制解散
按公司法的规定,强制解散应由有关机关组织由各方参加的清算组进行清算,此
时负责任的应当是所谓的“有关机关”。

一般说来,最有可能出现的是清算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注销登记,其后债权人
发现其债权受到侵害,而此时公司已被注销。不知你所讲的是否这一点?
    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有三种救济手段可能会有效:
    第一是刑带民。刑法专章规定了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从实务中看,
一旦进入刑事程序,由于对股东的强大的精神压力,债权往往是容易实现的,即
便在执行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情况下亦是如此。(这里排除了你们司法队伍里的腐
败)而且实践中公安往往对这种案子很感兴趣,因此可以说,这是一种最有效的
办法了。
第二种是行政救济。无论公司法还是登记条例里都规定了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叫做
“责令改正”。其性质不是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命令,有多种含义,类似于民
事责任承担中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返还原状等,在注销登记提交至登记机关
而注销程序完成之前,此种程序是最有用的。但一旦公司被注销,行政行为的相
对人不易确定,其效力几近于无。
第三种是民事救济。只能向法院起诉了。但我国法律目前对此尚无明文规定。在
法理上可以适用“揭破法人面纱”的理论。认为清算组滥用公司法人格诈害债权
人,这时可以令“公司再生”,即判令分得财产的股东返还财产,参与清算组的
股东如有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移交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值得注意的说,这里所讲的股东的责任应与股东的“有限责任”区分开,
从理论上讲,股东只要完成了出资义务,其对公司的义务即已完成。也就是说,
在上述情况下,股东承担责任有两种情况,且均不是以实质上的股东身份承担。

1、参与清算组决定的股东。
如有重大过错,负相应的刑事、行政责任。其承担责任的身份是清算组成员。

2、所有分得财产股东。
其身份是不当得利人。
仓促之间。只能想这么多,还希望多讨论,也许过一段时间能作个详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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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英雄出我辈,一入江湖岁月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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