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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谈谈我对香港婚姻家庭法的看法
发信人: doltying()
整理人: kzl(2000-08-04 16:10:07), 站内信件

香港是一个历史背景极其复杂的地区,由于旧中国经历过帝国主义的侵略战争,
香港被迫沦为了英国的殖民地。在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里,香港都被操纵在殖民
统治者的手中,因此,香港文化、制度也就具有浓厚的殖民主义色彩。这对于香
港的婚姻家庭制度来说,也是毫无例外的。
首先让我们来探讨一下香港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渊源。从1844年到1972年,香港婚
姻家庭制度一直兼用大清律例和英国法律。像一夫多妻制、休妻、子嗣继承等,
就是沿用清朝的婚姻家庭制度;而其他的方面,则是实行英国的婚姻家庭制度。
直到《改革婚姻制度条例》和《无遗嘱遗产条例》颁布实施以后,旧式的中国封
建婚姻家庭制度——纳妾制度——才被废除。新的条例规定,要实行一夫一妻制
,凡1982年6月30日以前依中国旧习俗缔结的旧式婚姻或重新登记,或解除婚姻关
系。从而确立了现代香港的婚姻家庭制度。
那么,新的婚姻家庭制度确立以后的具体实施方案又是怎么样的呢?在这里,我
主要谈谈关于结婚和婚姻无效以及离婚这些方面的问题。
一、结婚。结婚也就是法律术语中所说的婚姻成立,根据《婚姻条例》和《改革
婚姻制度条例》的规定,婚姻成立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主要
是指结婚的法定年龄限制、婚姻自由、婚姻合法、缔结婚姻的能力、生理条件等
方面的内容;而形式要件主要就是指缔结婚姻的程序。这一点来说,香港与内地
有所不同。在内地,结婚只需要领取结婚证明,然后再进行婚姻登记,双方的婚
姻关系就成立了;而在香港必须采取婚姻注册和结婚仪式相结合的制度。首先,
要求结婚的人必须先到香港政府下设的婚姻注册处申请,填写并签署“结婚申报
书”,申报书经婚姻注册官的严格审查核实后,还要认可合格才能发出证书。拿
到证书后还不代表婚姻关系的成立,当事人还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举行婚礼,主
要有民事仪式和宗教仪式两种。民事仪式由婚姻注册处的注册官主持,需有两名
证婚人在场;宗教仪式必须在领有港督发给的结婚许可证的教堂举行,有牧师主
持,也需要有证人在场。无论是通过什么仪式举行婚礼,婚礼后都必须签署证书
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这也是香港婚姻制度与众不同之处。
二、婚姻无效。我们所说的无效,实质上就是指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和行形式要
件的婚姻。而根据具体情况,它又可以分为无效婚姻和可失效婚姻。如有亲等关
系的婚姻、不符合结婚年龄的婚姻、双方性别相同的婚姻、违反法定程序的婚姻
、重婚以及非自由缔结的婚姻都属无效婚姻,这类婚姻是自然无效的。在双方性
别相同的婚姻这个问题上,近几年来都颇有争议,内地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留待以后去探讨。对于可失效婚姻的规定,主要是从精
神状况,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及当事人一方故意拒绝完婚和结婚时女方怀有另一
个男人的孩子等情况下来考虑的,这类婚姻必须经申请,法院发布婚姻无效令后
才开始无效,在此,还涉及到一个申请时效的问题,一般是以一年为限。
三、离婚。离婚是终结婚姻关系的其中一种形式,香港采取的是诉讼离婚制度,
不论是双方还是单方面提出离婚,都必须经过法院进行审理判决。这一制度,于
内地的离婚制度有所不同。在内地,如果是双方都提出离婚的话,可到婚姻登记
机关直接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
适当处理时,应即 
发给离婚证,只有单方面提出离婚的,才有可能由司法机关去进行审理,而且在
进行审理之前可先进行调解,这样就可以减轻了法院的负担,也可以省去不少程
序,还可以避免当事人想离婚而不能离的尴尬局面。像香港的离婚制度,如果双
方感情破裂,而法院又以证明不够充分拒绝离婚申请的话,那么当事人至少也要
保持一至两年的夫妻关系(实际上分居),这就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不便。香
港的离婚制度,无疑是加重了法院的运作负担,降低了运作效率,这是我的一点
看法和观点。在这里,我还想说说,在香港要有什么理由才能离婚呢?
当法庭满意该婚姻已破裂至无可弥补之程度,婚姻任何一方可向法庭申请离婚。
而要法庭满意该婚姻已破裂至无可弥补,申请人必须有下列其中一个离婚理由:

1. 答辩人与人通奸,申请人无法容忍继续共同生活; 
2. 答辩人之行为使申请人不能合理地预期与其共渡余生; 
3. 答辩人沒有得到同意或合理理由离开申请人至少两年; 
4. 婚姻双方在提出申请前须连续分居至少一年,答辩人同意颁离婚令; 
5. 婚姻双方在提出申请前须连续分居至少两年,此项无须对方同意。
根据上述条件,法院进行审理,实行两级终审制,由地方法院行使初审判决权,
最高法院行使终审裁判权。香港处理离婚案件一般都采用双次复合判决的程序,
临时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和正式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这样的目的在于给
当事人以充分考虑的机会。
总的来说,我觉得香港的婚姻家庭制度有许多与众不同的地方,也可以看到这些
制度的利与弊。一方面,它废除了一夫多妻制,实行一夫一妻制,实现了男女平
等,大大地提高了妇女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活方面的地位。不信你可以看看香港政
府高官,就可以看到许多女中豪杰,而且工作能力绝对不亚于男同胞,这对于香
港社会的繁荣发展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另一方面,香港的婚姻家庭制度过于墨守
成规,太过注重于形式上、表面上的问题,而忽略了许多实质上的问题。例如夫
妻双方的自愿请求问题,其实也就是最简单不过的问题了,但是确还要经过一番
繁琐的程序,是不是有点过于小体大作了呢?
以上观点是我对香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些看法,还有许多问题有待大家共同来探
讨。希望在探讨的同时,加深我们对香港法律制度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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