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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偶的一篇法学课文章,请指教:)
发信人: satiago()
整理人: kzl(1999-10-27 20:35:11), 站内信件
                  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兼论黑格尔的法的理念
    我们常常混淆法的解释与理智的解释这两种对行为的不同解释方式。前者
是根据法的理念来认识行为,而后者则是凭借一般人的情理来看待行为。常人
的情理无论多么合乎理智,多么感人泣下,终究不是法的理念,它只是现象界
到处充斥的凭借人的主观性而造成的众多现象罢了——它扮演真理的角色,同
时也否定了真理本身,虽然真理本身杂陈其中。而法的理念则只能是人的自由与

尊严及其完成,它不可能是统治者的意志,即使历史上有无数的现象可以证明
许多法律的制订是出于统治者的意志,但这些在法的进程中只能作为个别和偶
然的现象被扬弃,法甚至不屑于去多看它们一眼,法只向着自身的理念前进——

法来自于人的自由与尊严,并最终将实现人的自由与尊严。这里还必须对法律
与法作个区别。法律固然不免要受制于统治者的意志,但作为统治者的意志的
法律由于其背离了法的理念,对于法来说是不真实的,它只是假象而已。只有
作为法的法律才具有真正的现实性,即普遍性与真理性。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作为既定的法律原则,它们同样也是出于上
述的法的理念的。一般来说,有两种观点支持正当防卫的合法性:第一,认为
“正当防卫”是人的一种权利。第二,认为从防卫人的主观心理考虑,并未有
违法的故意,故法律不予追究其行为的违法性。
    法的理念并不考虑任何自身之外的原则,法所承认的是:“做一个人,并
且尊重他人为人。”它体现的正是人的自由与尊严。而对于所谓“正当防卫”
是人的一种权利的说法抛开了法(或者说它并未想到要从法之中寻求这种权利)

,却从自然权利中想找到行为的合法性,这是在法之外要求法承认行为。也许
当我们考察人的自然权利时会发现正当防卫的合理性,但它由于并不内在地包
含在法的原则中,所以在这里我们只能认为这只是常人从自己的主观出发得出
的一个毫无根基的观点——事实也正是如此,因为连动物在受到侵犯时也会本
能地作出反应,我们不能用这种自然属性当作立法的依据。从法的理念来看,
正当防卫的行为只能是违法的,因为这种行为本身侵犯了法,虽然这种侵犯是
由于他人先实施侵犯而出于自卫的目的进行的。但是法的理念又决定了正当防
卫的合法性,这可以先从刑罚的合法性出发。
    刑罚本身也是一种违法行为,然而这种违法行为是在前一个违法行为之后
发生的,即它是在法的理念受到破坏之后而实施的一个补偿行为。前一行为否
定了法,因此需要恢复法,刑罚通过对否定的否定恢复了法的理念,也即人的
自由与尊严。对于犯罪人来说,刑罚也正是对他的自由与尊严的肯定。只要法
的理念尚未实现,也即它没有成为每一个人的意志,那么刑罚是必须的,也即
法律是必须的;而当法的理念实现之时,由于没有人再违法,刑罚便随同法律
一起被扬弃,法成了普遍意志,也即其自身。正当防卫如同刑罚一样,也是对
否定的否定,所不同的是,它是对否定的当下的否定——但不同于动物的本能。

所以说,正当防卫更为直接地恢复了法的理念。任何一个人,当他处于被非法
侵害的状态下时(这时法的理念被否定),不行为本身其实是对法的理念的又
一否定,此时惟有行为才是真正合法的。然而我们又为什么要对正当防卫严加
限制呢?因为法的理念尚未成为普遍的意志,正如那些对正当防卫所作的理智
的解释指出的,许多人并非是出于法才采取行为,而是出于其它非法的理由。
至于说为什么对杀人、强奸等暴力行为采取正当防卫无限制的原则,原因在于
以上行为对法的侵犯已成共识,任何人都清楚地知道这是违法的,是以必须行
动(客观上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对于第二种观点,认为防卫人是因为保护
自己的利益而被动地采取行为,主观上并未有违法的故意,故法律不予追究,
虽然似乎符合常理,但这是作为经验对法律的解释,而不是作为法的解释。因
为“正当防卫”早就被包含在法的理念之中了,经验提供的仅仅是例证罢了。
    再来看“紧急避险”。
    大家常常会举这样一个例子:两个人落在水里,抓住了同一块木版,而这
块木版只能浮起一个人来。于是设其中的甲将乙推下水去,以使自己得以生还。

这时甲的行为被看做“紧急避险”,是以合法。(在我国法律中规定,紧急避
险造成的危害必须小于其正在受到的危害,略有不同。)通常的理由是甲没有
其他选择的可能性,出于求生的本能他必须选择那样做。然而这种似是而非的
看法是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前提的,它竟然将人的自然属性放在了法之上,或者
是作为一种特殊情况让法吸收,这毋宁是对法的一种公开侮辱。按照这种逻辑,

出于性本能的要求,难道强奸就是合法的了?法承认人的自由,也就是说法认
为人拥有自由地思考自己的情感、欲望与行为的能力,自然属性在自由的人前
同样是思考的对象,而不是逃脱责任的借口。
    正确的理解仍然是出自法的理念本身。在康德那里,他认为甲为了自己的
利益去侵犯了另一个人的权利,显然是非法的。其之所以可以免予处罚,仅仅
是因为,制订这样一条认为紧急避险非法的法律,对于一个生命受到严重威胁
的人来说,其威慑力是零——对死亡的恐惧远远超过了对法律的敬畏。“在紧
急状态下没有法律。”这是康德的理由。
    然而,这样的理由是不能让人满意的,因为法是不会容忍任何非法行为的。

“紧急避险”只有合法才能被包容在法之中。理由在于,甲当时所处的是一种
不法状态(虽然这种不法状态是自然原因造成的),如果他不采取任何行动的
话,甲的作为人的自由与尊严将随着生命的死亡一起被剥夺,所以容忍这种状
态成了另一种严重的不法,甲必须行动,为了法的完整性,而不是为了他自身。

乙被牺牲了,但对于法来说,被牺牲的只是一个单一的存在物,无论他叫张三
也好,叫李四也好,是个穷光蛋也好,国家主席也好,法不考虑这些差别。法
致力于自身的发展及实现。如果甲乙两个人都克制不行为的话,也许我们会称
他们十分高尚,但对于法来说,法的理念被两个个别的人否定了两次。
    法决不会为了珍惜个别人的生命而否定自己,因为法根本不是为了个别人、
个别阶级、个别统治者而立的。法要实现的是普遍的自由与尊严。只要这世界上
还有一个人是奴隶,那么这世界也就没有自由和尊严。

作者注:本文所阐发的观点只是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发挥(也许甚至有
些偏差)。笔者以为黑格尔的伟大之处在于他从纷繁复杂的现象之中找出了永
恒的理念(当然对于这个理念的真理性尚值商榷),而他被诟病的也正是否定
个人以及一切非现实的实存(其实黑格尔自己也承认许多他不屑一顾的现象可
能对于个人来说是至关重要 的,可是理性在前进的道路上是不会在乎那些香
花小草的)。但是,任何庸俗的对黑格尔的抨击都不会对他有丝毫损害的,因
为即便马克思也认为自由只有在定在之中才能真正发光。还有一位人物也请不
要忘了,他的“人是目的”被我们庸俗化为仅仅是对个人的肯定。而事实上,
这句名言的命令首先是让每一个人成为一个人,只有在人的理念上发挥自己的
个性才是肯定的。否则就是极端的个人主义。
    法同样如此,作为法律的法不可避免地有着各种不同和变化,但这些变化
和不同只有建立在法的普遍理念之上才是合法的。
    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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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笔一宿债,书剑两相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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