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shuny()
整理人: kzl(1999-02-14 15:49:29),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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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yi-fan (一帆) 的大作中提到: 】
: 以前有个朋友戏说,法律象一条橡皮筋。
: 君不见,每部“法”里对违法者的制裁都有一个活的范围。“……几年
: 以上几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以XXXX元以上XXXXX以下的罚款”的条
: 文处处可见。虽然,这给了违法者一个改过自新、带罪立功的机会,但是,
: 也给了执法者操纵这条橡皮筋的一种莫名的权力。
: 执法者把橡皮筋拉得长一点,弹到你身上就会很痛。拉得不长,弹到你
: 身上只是痒痒的!
: 所以,就有人说,“法律不外乎人情……”
: ……
: 法律还是有空子可钻的!
法律什么时候都有空子可钻。英美法系的国家实行判例法,即法官不是依据法典 办案,而是依据法律的基本理论根据事实推倒出结论,法官的每判例都是立法, 供以后办案为依据。也就是说法官可以立法。要按你的理论推,岂不是弹性更大 。事实上,越发达民主的国家在量刑上弹性越大,对犯人的惩处也相对宽松。
越专制落后的国家量刑越死板、严厉。
关键的问题不在这,关键在于要消除司法特权,司法要公开并受到广泛的监督, 以及有良好有效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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