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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人: zhengw(2000-06-08 13:50:54),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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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Environment 讨论区 】 【 原文由 THUNDERX 所发表 】
网权论之十、出版和知识产权
第17期“ 计算机世界”上专题报道出版和版权问题,由于是从印刷业引入的 讨论,所以直到“网络版权管理系统”篇中仍然是在“不应当破坏人类苦心经营 多年才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前提下的讨论,为什么业内人士如此重 视这一体系?因为在网络时代版权体系的受益者不再是全社会也不再是著作权人 ,而是印刷出版商。仅仅从环境保护角度讲,印刷业也该退出社会主流行业了, 为了保护某一行业而不惜牺牲环境和产权制度的进步,这就是某些经济界人士和 管理者的不以人为本的思维方式的结果。对于版权保护系统的支持者的论证,我 们都可以在的Richard.Stallman的GNU宣言中得到反驳性的回应,而自由软件的实 践所取得的成功则以事实告诉人们开放版权同样可以产生优秀的作品,同样可以产 生赚钱的行业。
Stallman为了自由软件的发展所提出的软件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的特性实际 上并不那么明显,和GNU宣言相关的知识的特性并不仅指向软件,GNU宣言关于软件 的论述同样适用与版权领域,甚至GPL(通用公共许可)也可以几乎不加更改的适 用于版权领域。自由软件的理念通过GPL方式巧妙的成为传统版权保护系统的一个 特例,而网络时代将使传统的产权保护系统作为新的产权系统的子系统而在短时 期内得以存在。相对与网络时代的知识形态,传统知识产权的涵盖面是很不够的 ,而部分的保护还不如不保护。而且其占有的比例将越来越小,因为知识的承载 方式是越来越多样化的,保护制度的制定者不断适应这种承载方式的变化是需要 极高成本的,当成本高于预期的效益的时候,这种行为在经济学上就不合法了。
问题之一是,一个绝对自由的知识产权系统如何体现知识的价值?答案在于 自由市场,也就是我们所讨论过的在充分自由的状态下形成的那些游戏规则,我 们知道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并不是天赋人权的一部分,什么 样的行为应该付出费用,什么样的行为应该收取费用,这完全由行为双方决定, 而不需要外部的裁决。比如说我在网上发了篇文章,我认为点击者应该为看我的 文章而付费,点击者却会认为文章不过是你思想的广告,我应该为看广告的行为 得到补偿,交易将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完成,最简单的结果是大家都不要报酬了 ,当然这并不是唯一可能的结果。如果在传统社会中这种讨价还价引起过高的社 会总成本,而需要外部的裁决,网络时代则提供接近零成本的制度。对于知识财 富的认同,传统的版权制度是基于作品的,不利于作品的传播和充分利用,网络 时代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基于人的,一个人以其作品确立其在知识界的地位之后, 作品就和他无关了,甚至署名权也没有必要,因为其发表作品这一事件被网络明 确的记录在案,这是无可辩驳的。于是其作品可以被任意的传播,修改,冠以另 外的名字等等。实际上这种状况在互联网上是不可能得到限制的,我通篇评点别 人的作品,然后存在我的个人主页上,这种行为应该是无可厚非的,但它违反了 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基于人而非作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正在无形中运行,相比 于GATES等人Linus.Torvalds仍然是个穷小子,这只是因为Linus的成功没有以金 钱来衡量而已(见游戏规则篇)。而现代社会中这种转换是非常方便的,比如建 立一个网站并让它上市。而这种转换越是方便,这种转换也就越没有必要,或许 还会带来一些副作用,试想以印尼盾去标示LINUS的成功程度将多么可笑。对这一 例子的分析只是表明这种制度是可行的,并不是说已经有了完善的制度,充分有 效的低成本的制度体系还需要我们不断的探索,在这种体系上,知识的提供者包 括程序员们将得到足够的回报,而不是象Stallman所说的那样,程序员的工作热 情仅仅源于对工作本身的兴趣。看GNU宣言,可以感到Stallman对于编程者有一种 近乎苛刻的理想主义的要求,但是只要有人在靠文章的专有权赚钱,程序员靠程 序的专有权赚钱也是合理的。从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这两种权利都是不必要的, 同时知识者可以得到回报。需要指出的是,Stallman所提的征收软件税的建议是 坚决不能同意的,它违反了自由经济的原则。
问题之二是,一个绝对自由的出版系统是否引起知识的退化?答案在我们所 讨论过的大学制度,下面谈谈其中和出版制度有关的一些方面。传统社会中保障 出版物质量的因素之一是对专有版权的认可(上文已经讨论过),因素之二是编 辑制度。编辑制度的存在使得明显没有意义的东西不会占用纸张、频率这样的稀 缺资源,同时使得有意义的东西得以留存和传播,但是编辑也成为知识的裁判者 (不管他代表着什么人的利益),在一个不是每个人都能成为编辑的社会,这种 裁判是不公平的,引起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也引起对创造性的扼杀。网络资源的 无限性使得这种裁判变得没有必要,但如何使精英思想浮出水面还是需要探讨的 。先看看公告板能够怎样保证言论自由并鼓励创造性,假设我们给公告板的板主 无限的权力,即完全按照其个人意志删除内容或封某人的ID,那些个人意志的特 征适合作版主的人的公告版就会很受欢迎,其中优秀者会成为网络时代的一代名 编,他们不需要去重复什么捍卫你说话的权利等口号。被其他板封权的人尽可以 去主持自己的板,总体上说没有任何言论是得到限制的,但精英思想能够借此机 制得以浮现。认真考虑过言论自由和民主制度的人一定会为此而激动不已。再看 看ebook和自由出版,去掉了编辑环节的出版可称为自由出版,但网络出版社认为 坚持版权的专有性才有可能赚钱,于是要设计种种障碍防止订阅者的再传播,不 妨去看看自由软件行业的情况,分发自由软件是可以赚钱的,却不必要限制别人 的应用。而这种出于赚钱的目的对于知识的筛选分发对社会也是有益的,虽然不 象前一个例子那样意义重大,因为后者是否能够长久的赚钱还不一定,而且其大 众传媒的味道也太浓了。大学制度中所讨论的使经营思想浮出水面的机制,同时 也包含着对精英思想的回报机制,于是保护性的知识产权制度就成为不必要的。 从这一方面也可以进一步理解大学制度的基础性地位。
自由软件的精神可以简单的用于版权领域,但用于专利和商标就不那么简单。
专利之不同与版权之一在于它是申请者自愿的,他觉得持有专利权所得的利益 大于专利保护费的时候,他才申请专利;而版权则不同,一个人对其在聊天室的 一句话主张版权,版权保护体系是没有理由拒绝的,保护这句话的成本是巨大的 ,被保护者却并不为此付费。专利制度之难于分析,张五常教授是领教过的,轻 易的否定这一制度也是不可能的。但其中有很多不公平的现象,如一个基础研究 者得不到专利保护(他只有著作权,在传统社会这著作权能代表其知识的价值么 ?),而他要买在其研究基础上的专利产品的时候却要多承担那部分专利而引出 的费用。另外是否授予专利有一定的任意性,不仅是执法的任意性而且有立法的 任意性,这就是说一个人对自己是否拥有知识的产权要依靠外部的一个机构来裁 决,这不是市场经济的思路,更不是自由主义者的思路。网络时代的专利和商标 问题,作者也还没搞清楚,好在专利和商标在知识产权总量中占的比重也在减小 。
说知识资产大于实物资产,有些人会不同意这种比较,认为知识的价值是体 现在实物中的,但是无须说制造(制造中的知识?)本身和设计等等剥离的情况 (如果软件都是自由软件,你的PC、你的手机还值多少钱?),单说纯粹的知识 其价值也远大与应用知识和实物的总和。只是这种纯粹知识由于在传统社会没有 一个好的方式对它进行标识而已。而在网络社会我们是可以的,这也就是说网络 时代的知识产权制度将比传统的保护性制度更加完整,更加公平。
(网权论系列发于SOYOU投稿中心作者X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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