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zhengw()
整理人: zhengw(1999-11-30 21:09:21),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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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不能侵害公共利益
两个月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巴东县三峡旅行社状告金
色假期旅行社和风光旅行社商标侵权一案。
湖北巴东县三峡旅行社曾于1996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长江三峡"、"大三
峡"、"三峡"三个服务类经营商标,1998年获得了国家商标局颁发的注册证,对
这三个商标拥有商标专用权。1998年4、5月,该社向宜昌市工商局提出,要求
保护注册商标,制止包括被告宜昌市金色假期旅行社和宜昌市风光旅行社在内
的22家专事旅游企业以及三峡三游洞风景管理区的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因侵权
给该社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西陵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法院裁定被告停
止侵权,消除影响。"
作为被告之一的金色假期旅行社负责人李松梅认为:"三峡是属于全人类的,是
祖先留下的文化遗产,不应该被当做商标进行注册。三峡旅行社的这种做法分
明是恶意抢注,是搞不正当竞争。
负责审理此案的谢庭长说:"这个案件的判决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关系到三
峡风景区的经营秩序以及旅游景点商标注册的问题。我们要经过详细研究、讨
论才能做出判决。"
据悉,西陵区人民法院就"三峡"商标注册是否得当一事函询国家商标局。国家
商标局为此派员进行实地调查。
商标局案件指导处卢处长认为:原告利用"三峡"商标专用权去排斥其他人正常
合理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八条(9)项的有关规定,即"商标不得使用有
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善意地使用已经注
册的商标是不算侵权的。所谓善意地使用就是在宣传中提到三峡时,将三峡当
做景点名称来使用,而不是将三峡当作商标进行使用,这不是侵权。卢处长说,
"利用手中的商标专用权,妨碍他人正常、合理地使用这三个词汇,这是绝对不
行的。"
国家商标局已将撤销"三峡"、"大三峡"、"长江三峡"三个注册商标的行政意见
函复西陵区人民法院。基于商标局的撤销意见,最近西陵法院经过认真审理,
最终判定原告败诉。(据北京青年报 1999年9月3日、11月19日 杨玲文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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