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jlsam()
整理人: tj0707(2002-03-12 18:28:17),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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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一个网友提出的关于铺面转租问题的回复中,我注意到几乎所有的回复者都同意如果商场在与前一个租赁者的合同中排除了转租的可能的话,那么将导致后一 个合同无效,但是在无效的理由上,前几位都是以欺诈为合同无效的理由,而我则是以对方无处分权为合同无效的理由。但是我个人认为也许以合同当事人无处分权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似乎更好。
理由在于,合同往往意味着一个社会关系的产生,那么作为法律当然以维护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和可控制为目的。合同本身属于一个双方合意的过程,尽量维持它的原状,并使各放利益获得协调似乎更符合各方利益。
如果以欺诈为合同无效的理由,那么合同将自始无效,作为合同双方就已经无回转的余地了,即使在以后达成新的协议继续该关系,但是这属于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已经对原来的无效合同形成的结果不会产生追溯效力了;如果采用无处分权为合同无效理由,那么按照合同法,有处分权或于后获得处分权就可以追认该合同,虽然具体的情况中可能不会一定产生追认的可能,但是毕竟我们给予了双方一次机会,可以保证双方可以在合意的基础上继续该合同中的关系。
不知道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 我站在最繁华街道上,感受到最深切的孤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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