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lideshuai()
整理人: phoenixlab(2000-10-25 06:58:45),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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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仿制药品的审批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制药 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仿制药品系指仿制国家已批准正式生产、并收载于国家药品标准( 包括《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品种。试行标准的药品及受国家行政保护的品种 不得仿制。
第三条 申请仿制药品的企业必须是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药品GMP证书》的企业或车间。
第四条 仿制药品的质量不得低于被仿制药品,使用说明书等应与被 仿制药品保持一致。
第五条
国家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控制仿制药品的审批,通过发布信息进 行引导。对已满足临床需求的品种,可暂停仿制申请的受理和审批。但使成本明 显降低或质量显著提高的企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仍可申请仿制 。
第六条
凡申请仿制药品的企业均须首先填写《拟申请仿制药品申报表》( 附件一),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称省级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初审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后方可 试制并按程序申报。
第七条 仿制药品的申报与审批
(一)申请仿制药品的企业在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试制并 完成有关技术工作后,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正式申请,填写《仿制药品 申请表》(附件二),提供《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药品GMP证书 》(复印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拟仿制药品的审核意见,报送有关技术资 料(附件三)。对须进行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应同时提出申请。
(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核验申请生产企业或车间《药品生 产企业许可证》、《药品GMP证书》,确认该企业或车间申请生产的药品与所核定 的生产范围、条件相符后,决定受理事宜。
(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生产现场(重点考核样品来 源、有无相应生产设备、质量检测仪器、试制记录、检验记录等),并出具考核 报告。
(四)省级药品检验所在接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仿制药品检 验通知后,现场抽样申请企业试制的连续3批样品,并出具检验报告。申请仿制生 物制品的,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抽样检定。
(五)凡需进行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的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工作后,在仿制药品申请表 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将《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药品GMP证书》( 复印件)、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及有关申报资料一式3份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对同意仿制的药品编排统一的 批准文号,中药为“ZZXXXX国药准字ZFXXXXXXXX”,化学药品为“国药准字XFXX XXXXXX”,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生物制品的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SF XXXXXXXX”,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批准文号中字母“F’后的前4位数字 为公元年号。
第八条 申请仿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戒毒药品及放射性药品,除 国家法规另有规定外,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对已有国家标准且不在新药保护期内的化学药品,凡工艺进 行重大改变的,应按仿制药品申报。
第十条
凡在仿制药品试制、申报资料、提供样品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的,将停止该仿制药品的审批,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研究与申报注 册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被吊销药品批准文 号的企业,5年内不再受理其仿制该品种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生产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药用辅料(空心胶囊除外, 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仿制药品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审批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实施。以前颁布的有关仿制药品 的审批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一、拟申请仿制药品申报表
二、仿制药品申请表
三、仿制药品申报资料项目
填表须知
1.本表所申请之仿制药品系指仿制国家已批准正式生产,收载于国 家药品标准(包括《中国生物制品规程》)且不受国家行政保护的药品。
2.本申请表之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填写,括 弧内为年号,括弧后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及顺序号,在顺序号前分别用 ZF、XF、SF标示中药、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
3.每一制剂、每一规格填一表。
4.凡注□的项目,请将相应符合之□明确标注。
5.本表应打印或以正楷字体填写,务必清楚整洁。
6.本申请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附件三:
仿制药品申报资料项目
一、中成药
1.处方:须与被仿制的中药成方制剂(如果被仿制药品为中药新药 应提供正式标准)完全一致。
2. 生产工艺应与被仿制药品相同并提供详细工艺路线及生产条件。
3.质量研究资料:应能达到被仿制药品各项测试的要求。
4.稳定性研究资料:按照《新药审批办法》有关稳定性研究要求对 仿制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5.质量标准及连续试制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
6.使用说明书。
7.标签及包装材料。
二、化学药品
(一)原料药(包括辅料):
1.结构确证资料:确证化学结构或组份的试验数据、图谱及对图谱 的解析,与被仿制药品进行各项测试对比。对于不能用理化手段测定结构、纯度 的药品,其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应与被仿制药品相同。
2.生产工艺资料:包括制备方法的来源或依据、反应条件、制备工 艺及精制方法、所用化学原料的来源及标准,动、植物原料的来源、学名、药用 或提取部位,抗生素的菌种及培养基等。
3.质量研究资料:与被仿制药品进行各项测试对比,包括有关晶型 、异构体及生产工艺中带入的原标准规定以外杂质和质控数据等。
4.稳定性研究资料及有效期的确定。
5.质量标准及连续试制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
6.包装及标签。
7.必要时,提供安全性的有关资料。
(二)制剂:
1.处方:说明原、辅料的来源并提供质量标准,对特殊辅料在处方 中所起的作用应加以说明。
2.生产工艺资料。
3.质量研究资料:与被仿制药品进行各项测试对比,提供影响药品 生物利用度的有关口服固体制剂及其它剂型的溶出度、释放度等资料。
4.
人体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试验资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带☆号品种除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标准》收载的品种,报送生 物利用度试验资料;对属新药标准转正后收载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标准 》的品种及个别特殊品种,报送生物等效性试验资料;要求豁免生物利用度/生 物等效性试验时,要提出科学依据。
5.稳定性研究资料及有效期的确定。
6.质量标准及连续试制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
7.使用说明书。
8.包装及标签。
三、生物制品
1.菌毒种和细胞的来源、传代历史和国家全面检定资料。
2. 技术来源证明。
3.生产工艺资料。
4.制品制造检定规程。
5.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连续3批半成品和成品检定报告。
6.制品加速稳定性实验资料。
7.使用说明书。
8.包装及标签。
9.其他按规定必须申报之文件、证明等。
四、所报每项试验资料封面应写明试验项目、名称、试验负责人( 签字)、试验单位(盖章),并注明各项研究工作的试验者、试验起止日期、原 始资料的保存地点和联系人姓名、电话、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代码等。
五、所报资料均须按资料项目中的规定号码编号,统一使用A4幅面 纸张,并须打印。申请表报送一式4份,其它资料报送一式3份。
-- 鸣鹤在阴,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与尔靡之。
----李子?李子!
甜涩谁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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