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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台靠电脑病毒反攻大陆?
发信人: williamlong()
整理人: williamlong(1999-05-03 16:45:07), 站内信件

            台靠电脑病毒反攻大陆?

                   吴丽英

  1999年4月26日,CIH电脑病毒发作,导致全球6000万台电脑无法
运作,酿成一场有史以来最严重,损失以数十亿美元计的电脑灾难。

  CIH病毒又称切尔诺贝利病毒。现年24岁的作者,台湾服役青年
陈盈豪,因此一灾难,也在一夜之间成为世界媒体瞩目的人物。

  虽然台湾警方目前还在侦办有关案件,对于最终会否提控陈盈豪
,也是语焉不详,但台湾舆论界,尤其是网络族,已经纷纷对此案作
出了判决。

  只是,在过去两天里,出现在新闻媒体及网络上的公众判决,是
众说纷纭。有人痛骂陈盈豪害人不浅,有辱台湾的国际形象,应给予
严惩,但也有更多的人视他为科技英雄,赞扬他把世界上的电脑“搞
得鸡飞狗跳”,因此联想到军方可用电脑病毒作为反攻大陆的武器!

  还有报道透露,台湾国防部曾一度考虑让陈盈豪加入电子作战的
单位,只是后来顾虑到他患有精神忧郁症,精神状况不能保持稳定而
作罢。

  赞成给予陈盈豪严厉惩罚者指出,就算在事后公布了解毒的程式
,但设计出可破坏他人电脑的病毒程式,动机已是可恶之极,不应给
予同情。

  他们还批评那些主张培养陈盈豪的人是“头壳坏去”(头脑有毛
病),就等于是建议“将杀人犯都送上战场”一样。

  反对制裁陈盈豪者却反驳说,台湾这个电脑病毒王国已经出现过
许多威力强大的病毒,至今警方还没有将元凶绳之以法。陈盈豪主动
表明身分,就算判刑,也应从轻发落。

  更何况,CIH已经是去年就出现的病毒,报章在病毒发作前也已
经多加警告。就如Y2K的问题,当初工程师为了节省记忆体,如今造
成大问题,那些没有正视问题的个人或是企业蒙受损失,可否向当初
那位工程师索赔?

  最令人侧目的,是一名网友的看法。他说:“全世界好像被这只
病毒CIH搞得鸡飞狗跳的,说不定以后我们反攻大陆,就靠写病毒好
了”。

  “阿共仔(中共)的电脑好像也挂(死)了不少台,既然他们可
以用飞弹对付台湾,咱们就用病毒三不五时(时不时)给他打过去,
让他们精神错乱一番,那对国家民族有重大贡献”。

  这名网友的建议与另一位自称是大学生的读者的看法互相呼应。
他在投给报章信函中,呼吁台湾当局建立一个高级人力资源库,来制
衡军力与武器都超越台湾的大陆。

  他说,台湾国防部“应多吸收像病毒设计者这类人才”,因为“
在军事科技化、电脑化的现代,如能以电脑科技瘫痪敌对国家的行政
、军事系统,达到孙子兵法上,不战而屈人之兵,兵不血刃的最高境
界,未尝不是美事一桩”。

  综观台湾舆论对陈盈豪放毒行为的反应,可看出惋惜与赞叹之声
,有胜过谴责性言论之势。其中,又以利用病毒扰乱大陆之说,最受
到长期陷于两岸关系僵局中,普遍认为台湾受到大陆军事与外交压制
的台湾民众瞩目。

  昨日,在一个采访场合上谈到陈盈豪事件时,还有负责采访两岸
关系新闻的记者以开玩笑的口吻,向陆委会副主任委员林中斌建议,
由海基会出面拉布条为陈盈豪请愿,以免他受到法律的制裁,失去一
位能以病毒来反制大陆的高手。

  虽然同情陈盈豪的民众担心这位有能力为台湾人出一口气的电脑
天才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台湾法律界人士受访时,对现行的台湾刑法
,能否给予陈盈豪应有的制裁,也存疑。

  按照台湾的刑法第352条第二项规定,“干扰他人电磁记录之整
理,足以损害於公众或他人者,一旦罪名成立,将“处三年以下拘役
或一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台湾的民事法,如果陈盈豪的行为造成电脑使用者的利益受
损,除台湾民众可以按民事法中的侵权行为规定,向他索取赔偿外,
海外民众或厂商也可以依同一规定在所在地或是到台湾控告陈盈豪,
要求赔偿。

  法律界人士认为,初步的证据显示,陈盈豪虽然通过病毒对他人
造成损害,不过,考虑到主观上他是否故意犯罪这一考虑要点时,他
后来公布解毒程式的事实却将是证明他没有故意设计电脑病毒害人的
最好证据,因此,在台湾现行刑事法下,要如何将陈盈豪定罪,是一
个还有待确定的法律问题。

  在民事法方面,由于个人过失也可以成为受害者的求偿理由,因
此,全球因CIH病毒的侵入而受害的个人或是企业,如果有充分的证
据证明所蒙受的损失是因该病毒所造成,是可以将陈盈豪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的。

  问题是,根据台湾媒体的报道,陈盈豪出身贫困家庭,本身的经
济能力也不佳,即使将他告倒了,恐怕到时还是无法获得任何的赔偿
,只能自认倒楣了事。

  因此,月前放出梅利莎病毒的元凶在美国虽然受到监禁40年的法
律严厉制裁,但放出CIH病毒造成世界电脑大灾难的陈盈豪,按台湾
的法律以及法律界人士的说法来看,不仅最多判监禁三年,还有可能
免受法律的制裁呢!

  随着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电脑犯罪动辄影响全球,但犯罪者却
有可能因着各地法律的差异而受到天差地别的制裁,陈盈豪事件是一
个最好的例证。

  世界各国是否应考虑制订一套世界通用的网络犯罪管制条例,以
保护电脑使用者的权益,同时也让各地的不法者在同一法律制裁准绳
下负起与所造成的伤害相等的法律与道德责任?看来已是一个不容忽
视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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