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区 [关闭][返回]

当前位置:网易精华区>>讨论区精华>>网络专区>>● 中国电信>>新闻,旧闻>>1999年内的新闻>>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主题: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发信人: panrui()
整理人: happywang(2000-01-17 02:27:06), 站内信件
本人转载此文,不代表我赞同或同意其观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受理用户申诉的行为,及时处理
有关电信服务的用户申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的过程中,与电信企业发生争议而
引起的申诉及对申诉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人,是指在使用电信业务、接受电信服务中,与电信
企业发生争议并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的电信用户。
  本办法所称被申诉人,是指经营电信业务,为用户提供服务的电信企业或电
信业务代办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设立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可以设立本辖区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各级电信用户
申诉受理中心以下统称申诉受理机构)。

  第五条 申诉受理机构受理电信用户申诉,依照本办法执行。
  申诉受理机构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申诉受理机构对电信用户申诉案件实行调解制度,并可以出具调解意
见书。



--
我存在,因为我存在

※ 来源:.月光软件站 http://www.moon-soft.com.[FROM: 202.104.40.190]
发信人: panrui (说不得), 信区: 163
标  题: (转载)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2)
发信站: 网易虚拟社区 (Wed Dec 22 12:38:29 1999), 站内信件

本人转载此文,不代表我赞同或同意其观点。
                           第二章 受 理

  第七条 用户与电信企业因电信服务发生争议,可以到电信企业进行投诉。电
信企业应当自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15日内给予处理或答复。
对企业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企业在接到投诉后15日内不予答复的,用户可以向
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

  第八条 申诉人应当向被申诉人所在地申诉受理机构提出。被申诉人所在地没
有设立申诉受理机构的,申诉人可以向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提出申诉。

  第九条 申诉受理机构对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诉案件不予受理:
  (一)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的;
  (二)申诉受理机构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过调解并出具调解意见书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消费者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 用户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人是与申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诉人;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十一条 申诉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其他
方式。

  第十二条 申诉内容应当包括:
  (一)申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二)被申诉人名称、地址;
  (三)申诉要求、理由、事实根据;
  (四)申诉日期。

  第十三条 申诉受理机构在接到用户申诉时,应当询问用户是否就申诉事项向
电信企业提出过投诉,电信企业是否给予处理或答复。
  对于未经电信企业处理的用户申诉,受理申诉机构应当告知用户先向电信企
业投诉。

  第十四条 申诉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
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
由。




--
我存在,因为我存在

※ 来源:.月光软件站 http://www.moon-soft.com.[FROM: 202.104.40.190]
发信人: panrui (说不得), 信区: 163
标  题: (转载)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3)
发信站: 网易虚拟社区 (Wed Dec 22 12:39:51 1999), 站内信件

本人转载此文,不代表我赞同或同意其观点       
                            第三章 督 办

  第十五条 对于决定受理的用户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用户申诉后2


个工作日内将用户申诉内容和督办通知书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督办通知


书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处理过程反馈给申诉受理机构。

  第十六条 申诉受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将用户申诉内容和企业处理情况


通知相关部门。

                          第四章 调 解

  第十七条 对于属于民事争议的下列情形,受理申诉机构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


进行调解:
  (一)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过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的;



  (二)申诉人对被申诉人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被申诉人超过15日不予答复


的;
  (三)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受理申诉机构就所争议的事项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


,可以制作调解书;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仍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申诉任


何一方的要求,申诉受理机构可以出具调解意见书。

  第十九条 申诉受理机构调解无效的,申诉任何一方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就申诉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我存在,因为我存在

※ 修改:.panrui 于 Dec 22 12:42:45 修改本文.[FROM: 202.104.40.190]
※ 来源:.月光软件站 http://www.moon-soft.com.[FROM: 202.104.40.190]
发信人: panrui (说不得), 信区: 163
标  题: (转载)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4)
发信站: 网易虚拟社区 (Wed Dec 22 12:44:22 1999), 站内信件

本人转载此文,不代表我赞同或同意其观点。  
                          第五章 调 查 

  第二十条 申诉受理机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书信等方式向申诉人和被申诉
人了解有关情况,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申诉受理机构可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收集证据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实施调查。

  第二十一条 申诉受理机构的调查人员有权行使下列权利:
  (一)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技术材料;
  (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等。

  第二十二条 调查应当由两名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和有关
证明,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人员对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被调查人员必须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四条 申诉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对有关设备、系统进行检测或者鉴定的,
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交由指定检测或者鉴定部门进行检测、鉴定。电信企业
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收 费

  第二十五条 申诉受理机构按照有理由用户申诉的工作量向电信企业收取一定
的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受理申诉机构每季度将受理有理由用户申诉的统计报表上报电信
主管部门,由电信主管部门按照工作量大小、被申诉人所占比例确定各个电信企
业应当交纳的申诉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电信企业应当自收到电信主管部门交费通知起15日内将所应交纳
的申诉服务费划拨到受理申诉机构的财务帐号。

  第二十八条 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电信企业公布申诉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接受电信企业对申诉服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于电信用户与公用电话等代办点的争议,电信用户可以向委托
代办的电信企业投诉;对于电信用户与宾馆、饭店等电信业务代办点的争议,电
信用户可以直接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对用户申诉反映的电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由电信主管部门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9年 月 日起施行。

 
 



--
我存在,因为我存在

※ 来源:.月光软件站 http://www.moon-soft.com.[FROM: 202.104.40.190]

[关闭][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