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lsailing()
整理人: lsailing(2000-04-15 12:37:39),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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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车之鉴,后事之师。鉴于全国各地一些奇谈怪事屡屡发生,本部门特制定如下条 例: 1、 不准将文盲、流氓任命为法院领导; 2、 不准向三岁以下的孩子发工资; 3、 离退休之前,不准大量批发甩卖乌纱帽; 4、 不准四处借粮,囤积粮食,制造假象,欺骗上级; 5、 不准利用司法部门的工作证恐吓、强奸少女; 6、 本地女青年外出打工,春节回家时,不准将她们抓起来,威逼她们承认是外出 卖淫,然后逐一罚款; 7、 会场失火,要组织、帮助少年儿童和妇女先离开,负责人不准自己先跑; 8、 向贫困户送温暖,拍完录像后,不准将送的大米、电视机等物质又带走; 9、 农民交不起提留款时,不准带人前去抄家; 10、 不准自制"村币",换取村民的人民币; 11、 开车撞倒人时,要立即停车救人,不准拖着人继续开车狂奔; 12、 不准雇请杀手刺杀同僚或上司; 13、 抓嫌疑犯,要押回看守所,不准在路上将私下将人毙了; 14、 接受贿赂,东窗事发后不准将责任推给老婆、孩子; 15、 自己插手的建筑工程,出事后不准封锁消息; 16、 不准用公款去澳门赌博。 摘自广东公安报http://paper.gdga.gov.cn
-- lsailing(阿燕) --不为无益之事,何以遣此有涯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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