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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主题:析 职 务 犯 罪 及 类 型
发信人: xiur(青青袖儿)
整理人: tj0707(2001-10-14 07:31:41), 站内信件
析 职 务 犯 罪 及 类 型 

邓焕青  邓  宇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它指行为人进行的与其职务相关的各种犯罪。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一般称之为“公务员犯罪”、“白领犯罪”。我国刑法中无“职务犯罪”的用语,但刑法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称为渎职犯罪。它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由于职务上的疏忽,而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这类犯罪有两个显著特点: 
(一)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可能独立地构成职务犯罪,但是可以成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共同犯罪人。 
(二)客观上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与职务有密切联系的行为构成。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犯罪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或与其职务没有必然联系,则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范畴。例如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等,就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 
这就是说,职务犯罪所规定的某些犯罪必须以行为人具备一定的职务身份为前提,或利用职务实施的行为为要件,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身份罪”。 
职务犯罪直接破坏国家和社会的秩序,严重妨碍国家机关职能有效的发挥,所以古往今来世界各国的刑事法律中无不规定惩治职务犯罪的内容,其原因就是这种特殊主体的犯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和危险性。在我国,职务犯罪干扰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践踏国家宪法和法律,破坏廉政建设,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污染社会风气,影响国家的稳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法犯罪,是对国家和公民的利益最严惩的侵害行为之一。在我们国家里,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只有忠实地执行国家宪法、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的义务,没有滥用职权甚至以权牟私的权利。但是,由于各种主观的、客观的原因,大我们国家工作人员中,仍有一些人辜负人民的重托,把人民给予的权力当作牟私利、施淫威的工具,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极大危害,对于这些人必须要以法制裁,也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保证国家和社会性的稳定。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 
刑法所规定的职务犯罪的类型: 
(一)贪污贿赂犯罪: 
1、贪污罪(第382条);2、挪用公款罪(第384条);3、受贿罪(第385条);4、单位受贿罪(第387条);5、行贿罪(第389条);6、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7、介绍贿赂罪(第392条);8、单位行贿罪(第393条);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第1款);10、隐瞒境外存款罪(第395条2款);11、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第1款);12、私分罚没财物罪(第396条第2款)。 
(二)渎职犯罪 
1、滥用职权罪(第397条第1款);2、玩忽职守罪(第397条1款);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第397条第2款);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6、枉法追诉、裁判罪(第399条第1款);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第2款);8、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00条第三者   1款);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第400条第2款);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401条);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3条);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405条1款)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5条第2款);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18、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19、传染病 防治失职罪(第409条);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条)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22、放纵走私罪(第411条);23、商检徇私舞弊罪(第412条第1款);24、商检失职罪(第412条第2款);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条第1款);26、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413条第2款);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第415条);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415条);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1款);31、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第416条2款);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418条);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419条)。 
(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非法拘禁罪(第238条);2.非法搜查罪(第245条);3.刑讯逼供罪(第247条);4.暴力取证罪(第247条);5.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6.报复陷害罪(第254条);7.破坏选举罪(第256条)。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检察院受理的。 
作 者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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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焕青,1949年9月16日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文化大革命”期间“老三届”知识青年,后任民办教师、货运公司会计等职务。高考恢复后,1978年11月考入长春师范学院 外语系英文专业,师从著名学者王锏、陈四维教授,1982年11月20日授文学学士学位。后任 教于吉林铁路第一中学,并研习法律。1987年1月23日在日内瓦首次向世界用英文发表《质量教育学》(2Q.E.,Re:No.5A 12345)理论。1989年1月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民法专业攻读博士课程,导师是著名法学家谢怀轼研究员,并师从著名法学家王家福、梁慧星 、王保树、陈春龙、刘瀚、李步云、史探径、马骧聪、夏叔华、徐炳、崔勤之等研究员,同时深得著名学者李成勋、陈思民、张开运、王兴斌、唐源昌等教授教诲,1991年博士研究生 毕业,后供职于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现任一级检察官。2000年10月,其著作《美国商法》(上卷)由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 
联系地址:吉林市新兴街1号 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 
邮政编码:132001 
电话号码:0432—2922924 (办公室) 
0432—2782062 (宅) 
(0) 13610752898(手机) 
BP CALL: 98998—60375 
Email   : [email protected] 
or       :[email protected] 
作 者 简 介 

邓宇,1977年6月7日生于吉林省吉林市,1999年7月毕业于大连铁道学院机车车辆系,授工学士学位。现任职于吉林铁路公安处,警长,三级警司。 
联系地址:吉林市重庆路176号  吉林铁路公安处 
邮政编码:132001 
电话号码:0432—2921778  (办公室) 
          0432—2782062  (宅) 
E-mail:[email protected] 



                                转自外国文学区denghuanqing(huan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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