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edas()
整理人: twantfly(2000-01-26 02:28:01),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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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收到一个朋友的电话,情绪激动地说了他当天开庭的经历。本人虽也曾在
法律界混过几年,却因阅历尚浅,也第一次听说如此事情,特记如下,为大伙
解解闷:
话说我朋友单位(注1)一日收到北京第一中院的传票,在一场官司中被人告
了。我朋友作为单位的律师就千千超超赶到北京开庭。传票上通知是8:30分开庭
,他们来到京城自然不敢怠慢,8点一刻就赶到八宝山。到传达室一问,已经开庭
了,传达室的人叫他们上二楼找,他们上到二楼,竟有十几间房都在开庭,有的
开着门,有的锁着,只好一间间问,都说没有。再回传达室一问,确是在二楼,就
折返上去再问。结果除了一间锁着门敲不开外,其它的问过了都说不是。于是,
他们又跑到传达室问是不是在那间锁着的房开庭。这时,传达室才告诉他们就在
那间房开庭。他们又第三次上楼到那间房敲门,可怎么敲也不开。他们情急之下
也顾不得那么多了(注2),就大力锤门-就象旧社会被地主剥去一切、拒之门外
的小佃农。这一锤,倒把旁边房间的一个法官锤出来了,问他们怎么回事。他们
如实作答,那法官一听,还真是当事人,就帮他们把门给叫开了。
他们进到法庭,只见几个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正交谈甚欢,倒也无怪听不到敲
门了。法官见他们进来打断谈兴,甚为不欢,“你们今天迟到了,前面的就不用
讲了,就从你们的担保责任问题开始吧。”一句话,就省了冗长的核对当事人、
告之当事人权利义务等程序。简单过了场,再省去当事人最后陈述理由,很快就
开完庭。我的朋友拿到开庭笔录一看,倒还挺为公家节省,他所说的都以一句
“略,见代理词”代替(注3)。他要求改,被告之不签就当你拒签。朋友想反
正咱们《南京条约》都签得,便也签了。
朋友在激动的说了上面的故事后,微微平静了点,问我:“你猜对方律师是
谁?”“谁啊?”“我给北京的人看了那个律师的名片,原来是政法大学校长的
儿子……”正所谓:
法官律师法庭上,惯弄袖里乾坤。
一叙师承喜相逢,法律算么事,皆付笑谈中。
注:
1、朋友单位并非私企、个体,而是一家全国性银行。
2、按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到庭,可缺席判决。并且目前时尚当庭判决。
3、根据从国外学习的经验,法官为保持公正,不应主动为当事人寻找法律依
据。即若当事人没有提出的抗辩理由,法官将不予主动引用。唉,鉴于法院档案
管理之混乱,收取材料又无签收,真是很为朋友所交的代理词的命运担心啊!
-明月照小桥,清风送人归
-- ※ 修改:.edas 于 Dec 1 13:39:14 修改本文.[FROM: 202.96.48.5] ※ 来源:.月光软件站 http://www.moon-soft.com.[FROM: 202.96.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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