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mpakiller(mpa)
整理人: aokven(2004-02-06 22:23:11), 站内信件
|
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
网络交易中心在电子商务中介交易中扮演着介绍、促成和组织者的角色。这一角色决定了交易中心既不是买方的卖方,也不是卖方的买方,而是交易的居间人。它是按照法律的规定、买卖双方委托业务的范围和具体要求进行业务活动的。
网络交易中心在电子商务中介交易中扮演着介绍、促成和组织者的角色。这一角色决定了交易中心既不是买方的卖方,也不是卖方的买方,而是交易的居间人。它是按照法律的规定、买卖双方委托业务的范围和具体要求进行业务活动的。
网络交易中心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必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
(1)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2) 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 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4) 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条件。
网络交易中心应当认真负责地执行买卖双方委托的任务,并积极协助双方当事人成交。网络中心在进行介绍、联系活动时要诚实、公正、守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招摇撞骗,否则须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网络交易中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网络交易中心经营的业务范围、物品的价格、收费标准等都应严格遵守国家的规定。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物不得作为合同标的物。对显然无支付能力的当事人或尚不确知具有合法地位的法人,不得为其进行居间活动。
在国际互联网上从事居间活动的网络交易中心还有一个对口管理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拟建立接入网络的单位,应当报经互联单位的主管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审批;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新系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所需主机地址等资料。联网机构必须申请到经过国务院批准的互联网络的接入许可证,并且持有邮电部门核发的放开电信许可证,才可以面向社会提供网络连入服务。由于网络交易中心提供的服务性质上属于电信加值网络业(Value-added Network),其所提供的服务不是单纯的交易撮合,而是同时提供许多经过特殊处理的信息于网络之上,故而增加了单纯网络传输的价值。 所以,在业务上,网络交易中心还应接受各级网络管理中心的归口管理。
买卖双方之间各自因违约而产生的违约责任风险应由违约方承担,而不应由网络交易中心承担。因买卖双方的责任而产生的对社会第三人(包括广大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其它经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也概不应由网络交易中心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