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jacksontse(大雄)
整理人: aaa234(2003-12-13 09:18:14),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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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是否是欺诈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叶林指出,应从以下三种情况判断。
第一种,凡是属于建筑的手续不完善,或者从未申请建筑手续的,应直接认定为欺诈。除非开发商能具出确切的理由,说明他依照法律可以拿到的,不构成欺诈,否则就是欺诈。
第二种是一物二卖的情况。这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比如先签了A又签了B,然后把房子交给了B,这要从主观动机上看是欺诈还是违约。如果是为骗A的钱,就可以判定是欺诈;如果是客观情况造成的,则是违约。不能笼统地说一物二卖就要适用49条。
第三种比较散,比如你买的房子本来应有窗户,开发商却把窗户变成了墙。这种情况是否算欺诈也得个案分析。如果开发商知道那没有窗户而告诉你有窗户,则是欺诈;如果现房放在那儿,但你却没看现房只看图纸,则不能算欺诈;若开发商的出发点就是只想骗钱或用欺骗手段逼你签约购房,则无疑是欺诈;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造成这样的情况,则不能轻易地说欺诈。比如原来计划要做成窗户,现在变成墙,如果可以打穿这个墙,恢复成窗户,则不能算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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