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jacksontse(大雄)
整理人: aaa234(2003-12-13 09:14:45),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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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河南省郑州市消费者刘政军知假买假双倍索赔纠纷案,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对于刘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去年1月2日至11日,刘政军先后4次到郑州中原路与康复中街交汇处郑州友谊商业(集团)总公司下属一连锁店内购买“李宁”牌钱包200支,共计价值1.4万元。刘购买钱包后将钱包送至天津李宁皮具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鉴定,证明是假冒品,刘与友谊公司协商赔偿未果。8月4日,刘政军提.起索赔诉讼,要求公司退还货款1.4万元,并按《消法》第49条规定赔偿损失1.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政军在短时间内购买假冒“李宁”牌钱包如此至多,并非是为个人生活需要,该纠纷不适用《消法》第二49条规定处理,应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加以处理,故判友谊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退还刘政军货款1.4万元,200只假冒“李宁”牌钱包予以收缴,刘请求按《消法》之规定实行加倍赔偿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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