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zbhlazbhlz-w-001(准备好了)
整理人: yerk(2003-12-06 23:11:10),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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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权力”耶???“公共权利”也!!!
近来拈拈氏与面面氏的争论在版面上吸引了我的眼球,好久没有看到社区有这样值得流连和肃然的交流了。不发发言,实在有点对不起胸臆,迫于无奈,掺合几句,系统的表达一下下个人看法,但不涉及争论~~~
拈拈反对将“权力”赋予媒体,尤其在今天这种从业人员素质等而下的状况里,更是应该警惕的审视“权力者”本身,这样的观点我非常赞同。“第四权力”这种提法源于新闻业高度发达的西方,他们把司法、行政、立法之外,广泛活跃于社会各层面,同时又产生重大影响力的新闻业,称之为“第四种权力”。因为媒体总是与公共事务、公共政策、公共利益联系在一起,让人们产生了“权力”的错觉,所以约定俗成的被大众继承下来。
但实际上,媒体本身并不具备拥有和行使强制力,甚至连合法性都不具备,谈何权力呢?成熟而睿智的行业规范,应该议政而不参政,正如媒体会报道社会大多数的事务但很少实际参与一样。从这个意义上说,“第四权力”的提法,顶多算一个“熟语”,而不是规范的“术语”。
但是,为什么媒体又要关注社会事务,而又为什么会产生实际的影响力,从而受到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甚至尊重呢?这是因为,媒体所行使的,是一种“公共权利”。虽然法律只赋予媒体新闻自由的权利,而不能真正如人大等机关一样行使监督权力,但是,媒体能够做的就是提供信息,为公私权之间、公权与公权之间提供相互制衡的基础信息环境。再往细里说,媒体能够为社会多元观念之间的交流与融合提供平台,比如我们这一向关注的时评。
有这些,就已经足够了,因为媒体凭此,便可以与“公共利益”捆绑在一起。缺了它,公共利益的实现就是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任务”。正是基于此,所以民众关注媒体,政治的成熟也要求媒体跟进发展,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从来没有哪个政治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缺乏一个完善和独立的信息交流体系。
然而,值得警惕的是,有了“公共权利”这样一个前提,许多人就将媒体视为“匡扶正义”的代表,希望他们能够神兵天降,去消灭一个又一个的邪恶。而我要说的是,这不仅又是一个“不可能的任务”,而且还是一个注定会变质的天真想法。首先,媒体本身不具备权力,要他们去战胜邪恶,在力量上完全不对等;其次,在法律边界之外,对媒体自身的约束,更多的应该来自市场调节,在这种慢调节之下,媒体作为正义的化身,完全是权利与义务不对称——万一它超出自己的权利范围,去作出只有法律才能行使的裁决,它本身就是邪恶了。
当然,从市场的角度来说,正是经济规律的作用,使得媒体比一般的商品更加靠近“公正”、“正义”这些大词。因为民众需要它提供的是“公共产品”,需要它产出有关“公正”和“正义”的商品。而如果某些媒体做不到这一点,失去了自己的公信力,那么它就将被市场所淘汰。譬如,报道长期失真、评论牛头不对马嘴,那么谁还有兴趣去掏钱买上一份?
所以,真正的下流小报,是那些机关报、喉舌报,而不是市场化倾向更为明显、主要依靠零售来支撑经营的体制边缘报刊。比如,南方都市报,虽然在长期受我们的批评,但事实上,它的影响力在全国范围内来说都是数一数二的,连北京的媒体人士都不得不侧目。而南方日报之类的玩意,也就只能依靠行政力量来支持它们的生存了。等再过些时日,媒体业完全市场化,以前的机关报失去了政策方面的第一手信息资源,它们还靠什么来过活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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