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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社区基本法(发文条例)请看红色字
发信人: mathis1222(撒旦)
整理人: mathis1222(2003-08-31 01:03:47), 站内信件
第五编 处罚规则 
第22条 社区公民若出现下列情况任意一种或几种,社区有权关闭部分权限、暂停直至取消该帐号。 
使用不雅或不恰当ID和昵称; 
从事非法商业活动; 
在聊天室或各讨论区发表含有猥亵、色情、人身攻击 和反政府言论;  
有造谣、诽谤,或恶意中伤他人行为; 
模仿社区管理人员ID,用以假冒管理人员或破坏管理人员形象。
第23条 凡文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社区管理人员有权不提前通知作者直接删除,并依照有关规定作
    相应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社区有权对其做出关闭部分权限、暂停直至取消该帐号。 
不符合相关讨论区发文规定的; 
符合版面主题或规定,但意图不良的; 
标题空洞,内容无实际意义或无具体内容的; 
同一文章重复发表或同时贴在三个以上讨论区的; 
非广告发布区域发布的与版面主题关系不大的广告; 
转载,但无版权信息的,或有版权信息,但同时连续转载数量超过具体版规定的; 
文章内容或个人签名会包含有严重影响网友浏览的内容或格式的。
第24条 不得利用社区BUGS进行任何活动,如发现此类情况,社区有权关闭权限或删除帐号。社区将
    保留追究责任人法律及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25条 社区管理人员违规处罚请参照《社区管理人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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