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aaaachi(拈花微笑)
整理人: yerk(2003-08-30 21:53:04),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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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爱滋病人的结婚权看建立违宪违法审查启动程序的迫切性
四川正在讨论修改《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爱滋病条例(草案)》,其中有一条规定,“对爱滋病、梅毒、淋病病人及感染者未治愈的,不予登记。”有两派观点针锋相对,一派认为“爱滋病人应该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结婚的权利”,一派认为“如果允许爱滋病人结婚,造成爱滋病相互传染扩散怎么办?”由于两派争论不下,在常委会会议上解决不了分歧,表决没有进行,就是说,法规的修改被暂时中止了。
立法首先是要保障人的正当权益,每一个个人之间,都是平等的利益主体。我奇怪的是爱滋病人的正当权利竟然是争论的内容,更奇怪的是持反对意见一方的依据:“从更多人的健康角度考虑,不能允许爱滋病人结婚”。这是典型的以公众利益名义来剥夺个人正常权利的思维方式,怎么还能存在于立法者的意识当中?具有这种意识的人,怎么能坐在立法机关这个神圣的殿堂中胡言乱语。收容遣送制度,不正是这种借公众利益名义剥夺个人正常权利是最好实例吗?现在国务院已经因应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个人权利的申张而废除掉了,而在某一个省的地方立法中,怎么这样的观点竟然还能成为一派意见,而且能够左右立法的正常进程呢?即使这个法规最后是可以结婚派得胜,但以后由这种素质的立法者制定的法规,我相信肯定还会不断有侵权的现象出现。
由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幅员广阔,地区差别明显的国家,因而我国的立法体制,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较大市均可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多重性既适应了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不同需要,同时也由于立法者的素质参差造成了大量的违宪违法立法(违法指的是违反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我国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但却没有建立可行的审查程序,可行的审查启动程序,特别是由公民提出审查的可行的启动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提出,要加强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制度,这只是一种被动的审查制度。当违宪违法的对象,即受侵害权利的相对人被侵权时,如何提出、启动审查制度,程序的空白始终还在。孙志刚事件中,五学者、三博士上书,这只是做成一种舆论压力,并非是法定有效的启动程序。国务院废止相关的规定,也不过是国务院顺应民意的举措,并非法定必须要做的行为。
孙志刚事件使国人清楚了认识到违宪审查制度如何建立有效的启动程序的迫切性。而从爱滋病人结婚权的争论,更清楚地看到建立有效的启动程序刻不容缓,因为侵犯个人权利的立法非但清理的任务艰巨,而且还在不断产生,如果有效的启动程序不尽快确立,个人权利永远得不到完整有效的保障。
讲回爱滋病人结婚权的问题,不准结婚就能避免相互传播?怎么这么天真?据资料统计估计,中国现在有爱滋病感染者近100万人,这些人需要正常的家庭生活和性生活。如果让他们在有效的程序规管下结婚,还可以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若不允许结婚,他们只会通过其它途径,甚至不法的途径去获得满足,会对更多人的健康造成更大的危害。几千年前先人都已懂得“堵”不如“疏”的道理,为什么今人反而不如先人?
200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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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尊在灵山会上,拈花示众。是时众皆默然,唯迦叶尊者破颜微笑。
世尊曰:“吾有正法眼藏,涅盘妙心,实相无相,微妙法门,不立文字,教外别传,付嘱摩诃迦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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