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aaaachi(拈花微笑)
整理人: yerk(2003-08-30 21:53:04),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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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公开接吻,我为什么不能播?
报载,上海有两位高三学生在晚自习时相拥接吻,此画面被学校拍摄得后(但没有说是如何拍的),在学校公开播放,并配有“晚自习教室卿卿我我”的字幕。虽然脸上都打了马赛克,“但熟悉的人都知道他们是谁”。报上还载,在这档由学校电视台录制的节目中,还有同学踢门翻窗进教室,有的同学乱倒剩饭剩菜等一些不文明行为。于是,有专家认为,学校拍下学生的行为后,没有经过学生的同意便当众播放,这是不妥当的,侵犯了学生的隐私,在精神上对学生会造成一定的伤害。
看完这条新闻之后,我觉得好玩。现在的高三学生,起码都有十七、八岁了吧?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已经是或即将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了吧?在这一个年龄段的男女,其认知能力都应该知道,他们必须要对自己在公共场合的行为负责。既然课室是公共场合,即使只有2人单独在里面,即使是在晚上,它也是公共的。既然如此,你能够在公共场合进行男女性间的嘴对嘴游戏,我也能够把一支摄象机对着这个地方打开呀!哈,真不巧,你的游戏上了我的镜头。
隐私是一种权利,但隐私也不是漫无边际的。从字面上已经明明白白,隐者,隐秘也,见不得人也。如果自认为是隐私的事,总要在“隐”的地方做才对呀。关起门来不单打嘴仗可以是隐私,你们两人在扇嘴巴玩,也是隐私得可以。
同一行为,在不同的场合,在不同的情景,有时候它的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两夫妇在家中床上敦伦,叫做恩爱,是隐私;在火车站广场中间当着来来往往的人做,是当众宣淫,不是隐私而是表演了,哈哈。接吻这种行为可以是隐私,但既然你在大庭广众的场合上不隐,何以作为“隐私”而加之保障?如果在公共场合接吻也成“隐私”,是权利而加以保障。那么麻烦了,每天晚上河边树下河畔,不知多少男女在做着这种斗嘴战争,那么旁边走过的独嘴客们,岂不是都要抓起来,被判以侵犯隐私权的罪名?
所以,既然可以公开接吻,就不能阻止人家公开播出,何况,人家还打了格子呢。如果我这里的闭路电视能够播出来看看,就太令我高兴了,咔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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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尊在灵山会上,拈花示众。是时众皆默然,唯迦叶尊者破颜微笑。
世尊曰:“吾有正法眼藏,涅盘妙心,实相无相,微妙法门,不立文字,教外别传,付嘱摩诃迦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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