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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应该修订(转一个毕业多年师兄的观点)
发信人: ltgboy(小鱼儿)
整理人: tcwindy(2003-06-22 15:39:04), 站内信件
目前个人所得税每月 800元的扣除金额,是 1981年规定的,当时居民生活水平比较低,个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针对外国人和国内知名的演艺界人士、作家等收入水平比较高的人。当时普通百姓的月收入还不到 100元, 800元的起征点对他们来说还是天文数字。但是这几年个人收入水平提高很快,从 1994年至今,名义收入约翻了一番(不考虑物价的因素),起点却仍然是 800 元,显然有失公平。  

  据调查,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居民收入在 600元以下的就算是低收入,而每个职工的赡 养系数是 1.5,按 600元的低收入标准算,那么他需要 900元才能满足最低生活标准,因此,  800元的个税起征点在大城市里,已经侵蚀到居民必要的生活水平当中了。据悉,北京、上海、深圳现在实行的个税起征点实际上已经超越了 800元这一杠杆。深圳目前的“应减除费用”是 1500 元,广州的纳税前扣除部分为 1260元,而北京的税前扣除部分实际已达到 1000元。  

  目前有不少人认为,个人所得税应该是一种个人所得调节税,目的在于缩小收入峰谷之间的差 距,那么征税的对象就应该是收入较高的少数人,而不是收入较低的工薪阶层。就像 20年前定出 800元起征点时, 99%的人都不用交个人所得税那样。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指出,这个看 法其实是有误区的,个人所得税并不应仅仅指向富人,其纳税义务人应当是普通公民。从财政学的角度看,普通公民依法向政府纳税,而政府则利用财政收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例如提供军队、 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文化设施、交通建设等等,公民得到了这些产品和服务,就有了纳税的义务。  

  当然,个人所得税也有收入调节功能,因此对富人课以更高的税收,作为转移支付用给穷人。但是,提供公共产品是第一位的,收入调节功能处于第二位。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所得税理应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达到了 30%左右,而我国目前的相应比重只有6%— 7%。因此,目前的趋势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是普通公民。  

  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着眼的不是该征谁的税的问题,而是征多少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特邀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钱晟教授认为,“扣除额”上应该体现“量能负担”,就是“能力强的人多纳税,能力弱的人少纳税,没有能力负担的人不纳税”。因此,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应当考虑:首先是基本生活开支是多少;其次是通货膨胀因素;再次是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关的住房、医疗、失业、养老等制度改革,此外还有教育支出,最后还要考虑到地区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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