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zbhlazbhlz-w-001(准备好了)
整理人: yerk(2003-08-30 21:51:45), 站内信件
|
迟到的正义绝不是正义——反对《南方周末》的提法!
2003年6月12日的《南方周末》,在头版顶头位置,用红底白字搞了一个标题:“正义,迟到了12年”,然后在2版用整版叙述了“杨志杰案”12年间的来龙去脉。杨志杰在这期间内,因为被害人的强烈反弹、公安机关的违法侦讯、检察机关的固执己见,一直被超期羁押,最后以证据不足被取消起诉。其遭遇,用文中所引的诗句来形容最恰当不过:“少小离家老大回,乡音未改鬓毛衰;儿童相见不相识,笑问客从何处来”——人生的黄金年代、最宝贵的身体健康,都已经随之东流。
就是这样的一个结局,居然被《南方周末》视为“正义”?在“程序正义”逐渐深入民心的今天,林老为什么还不明白:迟到的正义即非正义。
正义的落实,必须体现及时性原则,否则,就已经丧失了它的正义性。初看起来,司法上的判决,虽然彼时的结果与此时一模一样,对于案件本身的事实情节来说都是公正的,但在彼时到此时的拖延中,就已经对相关的利益各方造成了伤害。
首先,在判而未决的过程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其利益都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社会各界的承认。这些利益本来或许应该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因为“迟到”,就有可能受到事实性侵犯。其次,在案件发生当时,当事人会受到案件本身违法、违约等民间行为的“一次伤害”,而在漫长的诉讼和拖延过程中,还会受到来自于司法的“二次伤害”。
在“杨志杰案”中,这种侵犯是非常明显的、具体的:杨志杰在12年内都没有洗脱犯罪嫌疑,而在第一审判决后,他就在事实上成为“罪犯”,丧失了在名誉、政治等各方面的合法权利。他的人身自由被剥夺了12年,身体健康受到了严重影响,家庭的经济状况也因此一落千丈,妻子和孩子们甚至连基本的温饱都得不到保证。
我们国家长期有“严打”的习惯,在严打期间,及时性原则倒是体现得淋漓尽致,对于各类案件的处理一律“从重从快”。但是,抛开从重从快对量刑和诉讼的破坏不说,这一习惯和原则,仅仅体现出打击犯罪气焰、追求社会稳定等社会效益,却并非是为保护个人合法权利。即使在严打的过程中,有关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到实现,那也只是社会效益的负产品。
因此,迟到的正义绝非正义,我要明目张胆的反对一下林老的提法。如果将文章的标题改为“迟到12年,正义成为非正义”,我倒可以考虑接受。
顺便提几句:在社会活动中,“个人权利”被摆在什么位置?如果没有重大的社会效益可以体现,如果案件的及时解决不能凸显有关部门的突出成绩,那么谁会为了当事人这少数个体的合法权利去“上下求索”?只追求社会效益,那是将正义曲解出了大小的区分,而不能认识到正义无大小,价值上的区别仅在于“正义与非正义”。至于那些眼中只有部门和个人成绩者,就根本不知“正义”二字如何起笔了。
而在司法实践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什么?固然不能为了追求一者而牺牲另一者,但在效率丧失的过程中,公平实际上也在丧失。当12年的漫长岁月过去,公平早已不复存在。
====★====★====★====★====
《正义,迟到了12年》
----
   
为 什 么 我 们 不 可 以 洗 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