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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对个人出租自有房屋征收房产税的问题
发信人: lisi.cc(cc.com)
整理人: tcwindy(2003-06-02 22:52:00), 站内信件
2001年以前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穗地税发[1998]104号文的有关规定,对广州市区个人出租自有房屋按综合征收率18%合并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穗地税发[2001]36号文规定,对在广州市区出租个人自有房产(住宅部分)实行按出租单位建筑面积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综合征收地方税收(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的办法,综合征收率为10%;对个人出租非住宅用途的房产,按14%的综合征收率(未含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计征各项税收。

目前各区已成立外来人员管理中心,地税部门已委托各区外来人员管理中心代征个人出租房屋应征税费,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先向外来人员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并申报纳税及开具《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不得以收据代替发票。或向房屋座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及开具《通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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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继续吹,共同渡过这些年来,无论春夏秋冬芳华绝代的你是我爱慕的,一颗大热、最明星怪你过分美丽情到浓时令人情难自控
风再起时最爱红颜白发的你就像无需要太多路过蜻蜓侬本多情倩女幽魂梦到内河今生今世只怕不再遇上当年情有谁共鸣
沉默是金,唯有想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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