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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个人出租自有房屋征收房产税的问题
主题:关于对个人出租自有房屋征收房产税的问题
发信人: lisi.cc(cc.com)
整理人: tcwindy(2003-06-02 22:52:00), 站内信件
2001年以前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穗地税发[1998]104号文的有关规定,对广州市区个人出租自有房屋按综合征收率18%合并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穗地税发[2001]36号文规定,对在广州市区出租个人自有房产(住宅部分)实行按出租单位建筑面积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综合征收地方税收(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的办法,综合征收率为10%;对个人出租非住宅用途的房产,按14%的综合征收率(未含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计征各项税收。
目前各区已成立外来人员管理中心,地税部门已委托各区外来人员管理中心代征个人出租房屋应征税费,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先向外来人员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并申报纳税及开具《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不得以收据代替发票。或向房屋座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及开具《通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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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继续吹
,
共同渡过
的
这些年来
,无论
春夏秋冬
,
芳华绝代
的你是我
爱慕
的,一颗
大热
、最
红
的
明星
。
怪你过分美丽
,
情到浓时
令人
情难自控
。
风再起时
,
最爱
的
红颜白发
的你就像
无需要太多
的
路过蜻蜓
,
追
随
侬本多情
的
倩女幽魂梦到内河
,
今生今世
只怕不再遇上
,
当年情
有谁共鸣
?
沉默是金
,唯有
想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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