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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Re:N个关于工商、税务的问题,有人可以解答吗???
发信人: mmzhy(散人.潜水)
整理人: racheg(2003-06-01 16:26:07), 站内信件
我公司为财务咨询公司,一直使用地税服务业发票,归类为其他服务业,带征所得税率是2.5%。 
现我公司取得财政局发的代理记帐许可证。是否应改为代理业?要重新领购发票吗?而所得税带征率需要变更为代理业的带征率吗? 

答:发票不用改。所得税带征率问题是各个地方的问题,具体由各个地方市一级地税机关核定。你可以打12366查询。


2。独资企业 

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 
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但有一个人独资企业,在国税办理税务证后,为何定其所得税率为利润的5%?独资企业不是不用在国税交所得税的吗? 

答:新规定,在2002年新开(包括变更)的有限公司,其税务涉及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收。你所说的5%不是税率,而是利润率。税率应为5%*33%。你可以通过该公式粗略计算你的应纳所得税额=收入*%*33%

税前扣除限额 
<关于如何处理以个人名义购置或承租的资产有关日常费用开支>(穗地税发[2002]324号)提到: 
对纳税人使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以个人名义购置或承租的固定资产,如汽车,船,房屋建筑物,移动电话等,其日常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维修费,电费,电话费(不含手机费),汽油费,保险费等,按下规定处理: 
1 ,固定资产所有权已转移给纳税人的,上述费用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折旧费按规定计提。 
2,所有权未转移给纳税人的,如果属于关联企业(个人)之间的业务往来,其上述的有关日常费用经地税机关审核后,在不超过使用或承租期间的销售(营业)收入0.3%范围内据实扣除。对非关联企业(个人)之间的业务往来,其上述的有关日常费用在不超过使用或承租期间的销售(营业)收入0.3%范围内据实扣除。 

记得上年给税务师事务所查帐时,电话费是按固话60,手机400这个标准的;而汽油费是按收入的0.5%扣除的。好像跟这里有点出入??

答:肯定来说,如果电话和车不是属于你企业(上面说的纳税人是指你企业的法人也就是你公司)的名下一分都不能抵扣,如果是你企业名下,就都可以抵扣。但是这个世界是存在地方保护主意这东西的。你企业上年所得税属于地税征收,有着地方诧异不起怪。今年如果由国税征将会规范很多。

ps:你们代理建帐的对这都不清楚怎么混饭吃。
再ps:你们定的利润率5%好低亚。老板好本事。
由什么问题再找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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