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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紫蝎宫工作室] 文静不该被谴责·道德正被新诠释
发信人: axun_mstudio(Axun@紫蝎宫)
整理人: yerk(2003-06-08 14:00:08), 站内信件
                        文静不该被谴责  道德正被新诠释    
                            ——对“文静离婚”的深入思考

                           【紫蝎宫工作室】

    各大论坛和高校BBS上,对“文静离婚”所展开的讨论当中,提到最多的是道德、责任,围绕的重点之一在于“诺言”。这里从关于“诺言”的问题,也就是“承许诺言”和“履行诺言”的问题展开思考。

    文静许诺的时候,是个初中生。边远山村孩子与初中生的双重身份,使得她因还没足够的文化,而对很多的事物的认知还远不够成熟。感动不是打动,感激不是爱情。这点是当前很多有一定文化层次的人也还没看破的。婚姻与爱情的关系,也还是个一直存在争议的话题。文静幼稚地把感激直接和婚姻联系在一起,许下的“诺言”更是毫无理智可言。

    法律对于神志不健全或未健全者,不直接要求其负法律责任。道德虽然不是理性的直接产物,可是对于——文静更成熟后,对自己毫无理智可言状态下而许下的所谓诺言,不以“履行”——要用道德来给予严厉谴责甚至加以绝情羞辱,是否过于不理智而失公正?

    且看报道原文:“……她想,这个男子对自己这么好,自己真的只能以身相报了,何况自己当初有过这样的诺言呢。因此,1996年的8月20日,在她20周岁生日后的第十天,她和邓明坤一起来到湘乡,在邓明坤的老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这里可见,文静还是有履行“诺言”的。而且,他们的婚姻也已经由法律所证实,客观上也便是从法律上已经肯定文静履行了“诺言”。法律是理智的,这众所周知。法律的精神是不与道德的精神相违背的,这是常识。那么很明显,还要在道德上以她的“不履行诺言”来予以非议,则实属无稽之谈。或者说,简直是污蔑。污蔑他人,是道德的么?

    不过,单只这样看就反对在道德上给予非议,那还是过于武断的。回看大家的讨论,可以看出大家所认为的“不履行诺言”,在于文静8年不圆房而让婚姻空有其名。假设,文静同意与邓明坤在结婚8年内圆房了,那么于文静是履行诺言,于邓明坤是得到了回报和满足,二者也便不相欠。可是在不自愿的状态下过夫妻生活包括行房事,那对于文静绝对又是一种伤害——文静承受伤害是因为慑于可能出现的道德舆论而避之。在两不相欠的状态下,也就是无故状态下,道德舆论成了伤害人的凶器,凶手是道德舆论的主体(发起者)。这样,道德舆论的主体还是道德的么?那么在文静“不履行诺言”的现实下,要在道德上以她的“不履行诺言”来予以谴责,这样的做法又是道德的么?

    这难以一下就回答上来,因为存在逻辑旋涡。这需要借助对良心和道德的再认识  ,才能剖析得更为深入而摆脱旋涡。

    先看文静“不履行诺言”选择下的损害:睁眼可视,邓明坤各种资助3万元,却不须计(因为实际可如数赔偿);闭眼可思,邓明坤8年的青春、血汗;或许潜在的,日后乃至余生生活的心理阴影但是有可能得到真爱。

    再看文静“履行诺言”选择下的损害:文静中年结束前超过20年的青春,还或许潜在余生都不幸福。邓明坤还或许潜在余生都得不幸福,并且已经没机会得到真爱。

    两相比较下,文静选择的“不履行诺言”损失利益的人数和利益总数都要比选择“履行诺言”小。根据对良心和道德的第四条再认识——“在不得不损失利益的时候,正确的道德选择是要让大多数人的利益损失降至最小。”可以看出,文静所做的选择是正确的道德选择。由此,因为她的“不履行诺言”而对她进行道德谴责,实际上失却公正。

    这可以用浅白点的话来解释文静的选择,即长痛不如短痛,而且是两人长痛不如一人短痛。而此间人们大为非议的,是这“短痛”8年实在过长。诚然,但不能就这样掩盖文静在这种压力下改错的勇气,更不能否定她最终离婚分手的正确。更重要的是,这“8年过长”也不该是对她进行道德谴责的合理理由。因为她选择分手几乎是必须的,但她没有马上分手的必须——她没有沉破道德的底线,而只是没在道德允许范畴内做得最优秀。正如说,看到有人抢东西,当即便上前制止的人当然是最优秀的,而事后反应过来再帮忙跑去报案的人难道就应该被谴责为道德败坏?这样实际上是道德舆论主体让“8年过长”蒙蔽了,而在不自觉当中拔高了道德底线,到底还是失却公正。

   不过这里有一个地方看似硬伤:文静没有尽早提出分手,拖了那么多年,使得利益损失已经不是降至最小。这与对良心和道德的第四条再认识所要求的“利益损失降至最小”不相符合,还何以说是道德允许的?请看,文静所能做的选择只能是“履行诺言”与“不履行诺言”,所以只要是从这二者选择所做的结果来衡量就够了:选择“不履行诺言”也就是分手,才是正确的道德选择。至于说提出分手的迟早,得用对良心和道德的第五条再认识来看待——“鞭策人们履行道德义务、遵从道德规范的,是良心起作用;良心于道德的延附作用在于引导人们凭修养而做崇高的道德取向。”就是说,早提出是崇高,晚提出是不崇高,但都是符合道德的。这也就是为什么上一段所讲的“她没有马上分手的必须”。所以文静没有义务承受来自道德的谴责。

    如此看来应该谴责她的良心,谴责它没有引导她做出崇高的道德选择?要回答这个问题这先要来剖析良心的属性。良心的作用归根到底就是鞭策其主人行善,但是良心本身没有衡量得失判断是非的理性能力,良心本身不能辨善恶。当来自理智的判断告诉它某事物是善的,它就向往之或挽留之;相反,则躲避之或驱逐之。因而要审视文静的良心有没有发挥作用——有发挥则无以谴责,没发挥则可予以谴责。

    在这8年间,文静心态有两种极端化的可能。第一种:明知道这是对“诺言”的违背,也是对邓明坤的伤害,可偏偏不与之挑明,只为了贪图邓明坤的给予——直到最后被邓明坤发现了才不得已提出分手。这个过程中,良心是失职的。第二种:怕伤害邓明坤而不敢与之挑明,又知道应该与之挑明;怕违背“诺言”而遭道德谴责,又不愿意为履行“诺言”而破坏双方长远的幸福——于矛盾中煎熬着,直到被邓明坤发现了才借契机提出分手。这个过程中,理智未足够强大地告诉良心说“必须尽早提出分手才是最善”。所以良心只能接受到“无论如何对邓明坤都是伤害”,而为躲避这个现实,只好指示文静选择暂且任由事态发展着。这个过程中,良心是一直有发挥作用的。

    如果是第一种,那么对文静的良心进行谴责自然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果是第二种,那么对文静还是无以谴责。事实上是第一种还是第二种,或者是偏向哪一种,都无从考证;于报道的原文,也是无从判断。在没有根据的前提下对文静进行良心谴责,也是失却公正。

    综上所述,一切以道德和良心来对文静予以的谴责,都是失却公正的!我们没有任何哪怕堂皇一点的理由能用以谴责她。文静伤害了邓明坤是客观事实,所以要接受惩罚,这交由法律调解;交由我们手里的是良心与道德的宣判,我们应该做的是宽容她。文静给邓明坤伤害那么大还要大家宽容她,听来或许荒谬,但事实上却是如此;其实不要只想着不谴责就显得荒谬,而更应该先反问自己——谴责别人很有快感么?这种快感是自己良心允许的么?享受这种快感是道德的么?

    理智地看待“文静离婚”,理智地看待我们的道德,就会发现我们身为道德舆论的主体,却站在了很可能反受道德谴责的尴尬境地。因为社会在发展,人们的生活观念在转变,道德规范也在随之悄然变动着。固有观念下的一套道德已经出现悖论,这是固有道德观念跟不上时代发展而所受到的冲击。不过看一下对良心和道德的第一点再认识——“道德的标准,必须是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被绝大部分人接受。”就不难得知,传统道德还是会顽存相当长的时间的,所谓法不责众其实也就是这个道理。所以,现在多数人对文静严加谴责,也还是在情理之中的事情。但是这绝对不符合事理,社会发展的理智化趋向最终是要对固有道德观念做一番手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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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xun@紫蝎宫
【紫蝎宫工作室】 

瓦出生了,这是瓦一切失败的铺垫;
瓦活下来,这是瓦一切成功的附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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