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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法规>>试用期内能否解聘非因工负伤员工?

主题:试用期内能否解聘非因工负伤员工?
发信人: sinyi(流学生)
整理人: z9z(2003-04-14 14:56:19), 站内信件
FW:试用期内能否解聘非因工负伤员工?

  《劳权》专刊:

  我今年2月15日应聘进入一家企业,与厂里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前3个月为试用期。

  3月22日晚上,我们一家三口从孩子姥姥家出来,因为楼道内的电灯坏了,下楼时我一脚踩空,跌倒后滚落到楼下,造成左腿骨折,被送进了附近的医院。

  一个星期后,厂里叫我妻子去,通知说,在试用期内,我意外摔伤,身体状况已不符合工厂的要求,决定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听说劳动法规定,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我现在还躺在病床上,企业怎么可以这么做呢?我打电话给厂里领导,可他说,那是对正式职工而言的,我在试用期内,不一样。我想请问一下,厂领导的说法对吗?

  阿仁


  阿仁:

  厂领导的说法是错误的,试用期内也不能这样解聘非因工负伤职工。

  市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明确:“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由此可见,医疗期并不以试用期为否定条件,因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处在试用期内的职工当然属于“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劳动者。因此,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只要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至少应当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待遇。你单位领导以你不是正式职工为由,说你不应当享受医疗期待遇,这是不正确的。厂里应当给予你3个月的医疗期,并应根据《劳动法》第29条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在你享受医疗期期间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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