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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和平年代还要依法保护军婚吗
发信人: fqyy1999()
整理人: yerk(2003-03-22 19:40:16), 站内信件
     如今有一种说法:现在是和平时期,法律不应该再对军婚作特殊保护了。
     围绕这一话题,笔者对一些军人朋友和军人配偶作了调查。谈及此问题,军人们一脸愕然:什么?和平时期就不要保护军婚了?真要那样,和平时期能持久吗?他们认为,太平盛世对军婚的保护不仅要继续坚持,而且有必要进一步加强。 
     是的,在一派莺歌燕舞的大好形势下,仍然必须依法保护军婚。 
     首先,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建国以来,党和政府从国家安全稳定和国防建设的大局出发,依法保护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1950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对军人家庭的离婚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1980年颁布的现行婚姻法第26条的内容,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以来保护军人婚姻政策的具体体现,贯彻了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给予特殊保护的立法原则,也成为人民法院处理现役军人离婚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再次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同年颁布的新刑法也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继续保留了破坏军婚罪的条文。而新修订的婚姻法继续保留保护军婚的条款,正是党和政府根据我国国情和国家利益作出的必然选择,反映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实际需要,体现了广大公民的意愿。 
     其次,军婚之所以要保护,是由军队的特殊性决定的。我们知道,军队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是国家安全和人民政权稳定的基础。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与普通公民有所不同。军人的婚姻家庭状况不仅涉及军人的切身利益和家庭幸福,而且直接关系到军心的稳定,甚至会影响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只有对军婚加以特殊保护,使军人们安心保家卫国,才能使已有的和平环境更加稳定。相反,如果因为现在和平了,没有仗打了,对军婚可以不加保护,那么,长此下去军心还会稳定吗?国家一旦有事,军人还能义无反顾地冲锋陷阵吗?来之不易的和平环境还会存在吗?这是一个十分浅显的道理。从这一点上说,和平环境下保护军婚,既反映了全军广大官兵的愿望,也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三,50多年来,正是由于对军人婚姻依法实行了特别保护,从而顺应了军队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加强军队的婚姻管理,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军人及军人家庭合法权益,保持部队纯洁稳定;对于鼓励军人有,爱岗敬业,提高部队战斗力,巩固国防,促进部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对于密切军民关系,增强军政军民团结,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是有目共睹的客观事实。 
     第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不仅没有过时,而且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据一些军人朋友反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影响和制约军人婚姻家庭稳定的因素增多,同过去相比,目前我国的军婚保护工作形势并不乐观,现行婚姻法在保护军婚方面力度还不够。比如,对破坏军婚、影响军婚夫妻感情和睦的第三者,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某部一连长的妻子在老家当教师,由于长期分居,他妻子的一位同事见有机可乘,便频频发起“进攻”,其妻招架不住,最后发展到“红杏出墙”。消息传来,深爱妻子的连长既觉得“亏欠”妻子太多,又认为妻子做这种事对不住自己,心中十分矛盾和痛苦。他大声疾呼:婚姻法应加强对军婚的保护,对那些破坏军婚的第三者,不但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也要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在军婚中,类似这位连长的遭遇并非仅此一例。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官兵安心部队服役的积极性,甚至影响到部队战备、训练等各项任务的完成,牵涉了各级领导大量精力,成为制约部队全面建设的突出问题之一。对此,部队官兵反映强烈,建议有关方面应对此予以重视,更加有效地保护军婚。据了解,每年召开全国人大期间,一些人大代表也经常反映这方面的问题,呼吁完善必要的法律和措施,切实保护军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 
     当然,我们说保护军婚,并非忽视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相反,有关部门历来十分重视婚姻法保护军婚条款的正确实施,以维护军人配偶的切身利益。比如,婚姻法施行后,总政治部曾专门颁发《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强调:“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对保护军婚的条款作过司法解释:“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26条规定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又如,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3条增加了“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的内容,该规定限制了对有重大过错军人的婚姻特殊保护,就是说,当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时,如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无需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有关机关可按一般婚姻进行处理。这一规定纠正了军婚夫妻双方离婚自由权的失衡问题,使婚姻法对军婚的民事特殊保护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尽管眼下歌舞升平,人们的婚姻观念和婚姻生活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法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切不可“马放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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