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aaaachi(拈花微笑)
整理人: yerk(2003-03-15 10:40:51),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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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没有不知道米老鼠,也知道它是迪士尼公司赖以生存的宝贝。但可否知道它的知识产权保护,其实曾经面临着差不多到期的危险?根据美国的版权法,个人著作权保护期是去世后的50年,法人和机构是作品问世后的75年。这样的话,1928年首次在“汽船威利”中露面的米老鼠,将于今年失去版权保护。但由于迪士尼公司的积极游说,美国国会在1998年通过法案,将版权保护期限延长了20年。为此,美国有人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诉讼,状告国会这一法案违宪。今年初,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7:2判其败诉,认为立法机关有充分的回施余地,来允许一次次延长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实际上,美国国会在过去40年,11次延长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
在我国,《著作权法》也规定了个人的保护期限是死后的50年,法人和机构的保护期限是首次发表后的50年。
讲了这么多,其实只是想搞清楚一个问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不是没有边界的?
大家都知道,知识产权可以创造财富,而且是当今社会中个人财富的重要来源。象比尔·盖茨之能够连续6年位居世界第一富豪的地位,就是得益于其微软公司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使其可以几近垄断性地经营他的视窗产品。对米老鼠的保护亦然,它其实是对迪士尼公司的保护。如果期限不延长,它的迪士尼乐园还能生存下去吗?香港和上海要建迪士尼乐园,也不用与其签什么协议了,自己想干就可以干。
但是,对知识产权的过分保护,会不会扼杀了人类对人类文明的共享?现在国人越来越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越来越被每个人所重点申张。人类文明的发展,是通过无数单个的人的智慧产品,一个个地累积为人类文明的大厦。亚里士多德、孔子、贝多芬、马克思,数千年来无数哲人大师,创造了丰富的人类文明成果。那么,对这些作为人类文明产物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应不应该有一个限度?因为这些知识产品,已经成为大众文化的一部分,象米老鼠、唐老鸭、孙悟空等等。不断延长保护期限,是不是会将本来应该属于公共领域的东西重新据为已有?
所以,我倒是觉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50年也太长了,其实25-30年就足够了。抱着先人留下来的东西,只想着榨取其产生的每一分利润,这种行为我觉得不宜提倡。这样只会鼓励不思进取,只会使它们为保持自己的垄断而扼杀创新。在美国提出这一诉讼的莱锡格这样陈述自己的观点:第一,创新都来自于过去的基础;第二,过去的东西总要控制创新;第三,自由社会应该限制过去事物的权利;第四,我们现在是越来越少自由了。——我赞成他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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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空间】 特约评论员——拈花微笑(aaaachi)编号: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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