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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足球知识全接触(人员篇)
发信人: ramen_ok(㊣漫金油)
整理人: airken(2003-02-07 01:08:28), 站内信件
队员人数
  (1)一场比赛应有两队参加,每队上场队员不得多于11名,其中必须有一名为守门员。
  (2)凡属国际足联、洲际足联会或各国足球协会举办的有正式竞赛规程的任何比赛,都要按下列规定更换替补队员:
  (a)获得各有关国际协会或国家协会的批准。
  (b)根据下面(c)的限制,竞赛规程应规定是否有替补队员及替补队员人数和允许有几名替补队员。
  (c)任何比赛,每队至多允许有两名替补队员上场,这两名替补队员必须是根据竞赛规程要求,在赛前交给裁判员的不超过
5名的替补队员名单之中的。
  (3)任何其它比赛,均可按上述规定更换替补队员,也可在赛前由双方协商达成最多不超过5名替补队员的协议,并在赛前通知裁判员。如未通知裁判员或双方未达成协议,则上场替补队员不得多于两名。在任何情况下,上场替补队员都必须是按要求在赛前交给裁判员的替补队员(不超过5名)名单之中的。
  (4)任何其他队员都可与守门员互换位置,但须事先通知裁判员,并应在比赛成死球时互换。
  (5)替补守门员或其他任何队员时,均应遵守下列规则:
  (a)替补前应先通知裁判员。
  (b)替补队员在被替补队员离场,并得到裁判员许可后,方可进入比赛场地。
  (c)替补队员应在比赛成死球时从中线处进场。
  (d)被替补下场的队员不得再次参加该场比赛。
  (e)替补队员无论上场与否,裁判员均有权对其行使职权。
  (f)替补队员进入比赛场地,即为场上队员,同时被替换出场的队员不再是场上队员,至此替补结束。
    罚则:
  (1)对于违反本章第4条规则者,比赛不应暂停,应在比赛成死球时立即警告各有关队员。
  (2)如替补队员未经过裁判员许可擅自进场,则应停止比赛,并视情节对该替补队员予以警告、令其离场或罚令出场,比赛应由裁判员在暂停时球所在的地点执行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
  (3)对违反本章任何其他规则的有关队员,均应警告。如果裁判员暂停比赛执行警告,则应由对方队员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如果在其本方的球门区内罚任意球,可以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球门区的半边内任何地点执行;如果在对方的球门区内罚任意球,则应在比赛暂停时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线上执行。
  (4)如竞赛规程要求在比赛前将替补队员名单交给裁判员,不按此执行则按无替补队员处理。
    国际理事会决议:
  (1)每队上场队员的最少人数,由各国足球协会酌定。
  (2)理事会认为,任何一队少于7名队员时,该场比赛应为无效。
  (3)队员在比赛开始前被罚令出场,可从已登记的替补队员中选一人替补,不应因进行替补而延迟开球。队员在比赛开始后被罚令出场者,不得替换。
  凡替补名单中的替补队员,不论是在比赛开始前,或在比赛开始后被罚令出场,均不得更换0匕项决议仅指违反规则第十二章而被罚令出场的队员,而不适用违反规则第四章的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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