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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对佛教寺院火化问题的研究意见
发信人: [email protected]()
整理人: yanboguang(2002-07-24 16:16:10), 站内信件

法 音  2000年第2期 (总第186期) 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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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近年来,福建、四川等地的四众弟子不断来信,反映当地民政部门
违反党和政府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运用行政权力,宣布佛教寺院荼毗(火化)僧
人、居士遗体活动为“非法活动”,强行禁止寺院火化僧人、居士遗体的传统习
俗,从而引发了政府民政部门同佛教界的纠纷,伤害了佛教信众的宗教感情。为
此,本期刊发中国佛教协会教务部、中国佛教协会综合研究室就此问题写给福建
省佛教协会的一封信,供全国各级佛教协会和寺院参考借鉴。各地读者对信中所
提的观点如有意见和建议,敬请来信反映,开展必要的讨论。

   

对佛教寺院火化问题的研究意见

福建省佛教协会: 

  你会1999年9月20日反映贵省某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制止寺庙非
法焚化遗体的通知》问题的专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从九十年代初开始,福建省一些地方的政府民政部门曾经下达禁止佛教寺院
举行火化僧人、居士遗体的通知,赵朴初会长知悉后,曾经对这一做法提出了严
厉批评,并指示由我会向国家民政部、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和省民政厅提出我们的
理由和意见。近日我会又接到四川省某县佛教四众弟子的报告,反映该县民政部
门于1999年10月29日发出了《关于取缔我县天应寺焚化遗体的通告》,引发了广
大佛教信众同政府民政部门的纠纷。 

  我们认为,政府民政部门上述做法是不妥当的,有违《宪法》关于公民宗教
信仰自由原则和佛教二千五百多年来的传统规制和习惯。因此,我们遵照党和政
府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遵照赵朴初会长的指示,从尊重佛教的传统习俗、维护
社会安定的大局出发,对以上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火葬(梵语荼毗)是佛教的传统。在漫长封建社会里,在寺院举行遗体火
化,是佛教从印度传入中国后一直流传下来的宗教习俗和仪轨,已经有二千五百
多年的历史。僧人、居士火化后出现的舍利子、舍利花等,作为修行精苦的证验
之一,历来被佛教信众奉为圣物。佛教徒自愿在寺院举行火化,寄托了佛教徒的
宗教感情,是佛教信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佛教活动内容之一,是受到
中国历代王朝认可、尊重和保护的。 

  二、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佛教四众弟子亡故后要求在寺院
火化,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宗教活动。解放以后,经过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深刻
改造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佛教寺院火化这一传统规制从来没有被人民政府当
作宗教不合理习俗而被明令禁止或废除过,而是做为公民宗教信仰的重要内容之
一,受到历届人民政府的认可、尊重和保护。 

  三、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习惯土葬,厚葬奢靡之风盛行,中国佛教徒
以自己坚定的信仰力量,冲破这股奢靡之风,坚持火化的规制和习俗,使这一优
良传统和习俗延续至今。这一传统规制,为新中国的殡葬制度改革起到移风易俗
的重要作用。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佛教协会会长赵朴初居士曾多次谈到,五十
年代初,在中共中央和当时的政务院开始酝酿殡葬改革、推行火葬时,周恩来总
理曾经亲自咨询过赵朴初会长有关佛教寺院火化的问题,并从佛教火化制度上获
得一些重要借鉴。1956年4月27日,国家首先在高级干部中发出《倡议实行火葬》
的倡议书,对其后在广大群众中推行火化的殡葬改革起到过重要的示范和推动作
用。可以说,佛教火化沿袭至今,对我国殡葬制度移风易俗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
献。 

  四、佛教火化的优良传统与仪轨,与当前各级政府在我国大力改革土葬、推
行火葬的政策是并行不悖的,既无抵触,又无矛盾,两者具有极强的互补互促作
用。佛教寺院火化作为政府民政部门推行社会火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是互为
补充、相得益彰的,对于国家推行火化制度并没有构成任何障碍和阻力。因此,
佛教寺院的火化仪轨理应在国家的支持下继续得到继承和发扬,而不应当加以限
制和禁止。 

  五、佛教四众弟子(僧、尼、男居士、女居士)亡故以后,有的要求在寺院焚
化,将骨灰安放在寺院专设的普同塔内,并举行相应的佛事活动,这是中国佛教
徒(包括亡者本人和他们的亲属)近二千年来形成的宗教习俗,是宗教信仰活动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宗教仪式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的综合体现和基本要求。如果
一个佛教徒亡故后,连要求在佛教寺院火化、火化后骨灰存放寺院这一基本宗教
要求都得不到尊重和保护,必然给广大佛教信徒造成莫大的心理伤害,不利于团
结广大信教群众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强国,影响社会稳定。如此下去,所谓宪法、
法律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承诺就是一句空话。因此,一切干涉、禁止
佛教信徒遵照佛教仪轨在寺院火化的作法,是违背宪法、法律有关保护公民宗教
信仰自由权利的宗旨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要求的,应当予以抵制和反
对。 

  六、佛教是世界性宗教,汉传佛教曾流传到日本、韩国、越南、新加坡等地
,在台湾、香港、澳门及海外华侨中影响很大。如果大陆在这个问题上处理不慎
,强行加以禁止,必将在全国佛教徒中造成强烈反响,也会对日本、韩国等周边
国家,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海外的广大佛教信众造成极大思想震荡,对
内对外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 

  七、遵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
定:有权制定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机关是:1、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2、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政府;4、省、
自治区所在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和政府;5、民族自治机关;6、
特别行政区政府;7、经过全国人大授权的经济特区的政权机关。除此以外,各级
人大和政府都没有制定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因此,上述地级市和县
级人民政府不享有立法权。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佛教寺院火
化信众遗体问题没有制定禁止性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上述市、县人民政府无权
率先创制性地制定和发布禁止佛教寺院火化和存放骨灰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已经
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制止寺庙焚化遗体的《通知》、《通告》之类的规范性文件,
是一种超越立法权限的违法行为,既违反了宪法关于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
也违反了国家关于立法权限的法律规定。因此,这样的规范性文件是无效的,不
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依照这一无法律效力的文件强行进行所谓的“执法活动”
,即属违法行政行为,当地佛教协会和佛教信徒可以向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
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寺院的火化设备多数是历史上延续下来的,设备虽然比较原始、简陋,
但并没有造成大的环境危害。可是,在当前形势下,根据新时期环境保护要求和
标准,应当遵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具有火
化传统寺院的火化设施加以检查和监测,对确实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标准的,
要帮助寺院进行必要的改进或改造,使其逐步达到环保要求和标准;而不能以环
境保护为借口,强行禁止佛教寺院对信教群众遗体进行火化的传统习俗,以免引
发不必要的纠纷。 

  希望发生类似情况的寺院和佛教协会,据此研究意见,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
必要的宣传和说服工作,并请将宣传说服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通报我会
。 

  中国佛教协会教务部 中国佛教协会综合研究室 
        199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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