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qqqttu(悠然一笑)
整理人: yerk(2003-03-15 10:36:51),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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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非死不可吗?
——评电影《英雄》的结尾安排
悠然三笑
张艺谋大导演执导的国产大片《英雄》已经在全国各大影院正式上映了,据说票房收入很不错。可惜票价太贵,我小先生一贫如洗,看不起。不过从街边报栏里面的免费报纸上看到过大致的内容简介。又据近几日广州报纸上面的评论文章看来,观众的反映并不怎么样,大有上当受骗之感。我小先生品格不怎么高尚,兼以红眼病复发,仅据片鳞只爪的间接印象就想混水摸鱼,落井下石,共打落“水”狗一番。
据免费报纸上的内容简介,《英雄》的结尾是这样的:刺客无名在有机会刺死秦王的条件下,以天下为念,主动放弃了取秦王的性命。然后从容地走出大殿,死于乱军之下。而有的报纸在介绍秦王最终下令处死无名时,加了这么一句铺垫:“为了维护国家法度的尊严。”“为了维护国家法度的尊严。”一句多么冠冕堂皇而又无懈可击的说辞啊!
根据影片内容及导演的本意,无名与秦王二人应该是两位惺惺相惜的真正“英雄”,是应该彼此“斯世当以同怀视之”的人生知己。只可惜,“为了国家法度的尊严,”知己的生命是不得不牺牲的。真不知影片的最后还有没有秦王为无名之死而落泪的场景。
我不太清楚真正的国家法度具体是什么样子的,具体应该怎样去维护它。我只坚持这么样一种或许不太切合实际的个人认识:任何法,任何度,最终都是为了维护“人”,为了满足人类整体的追求更美好生活的良好愿望。因此,法度是为了“人度”而存在的,法度最终其实也是“人”来度的。
据说,在目前法治程度比较高的许多国家里,法律中有这么一条规定:与罪犯有较近血缘亲属关系的人的不利证词在法庭上是无效的。换一种形象的说法,也就是夫妻、父(母)子(女)等血缘亲属之间,哪怕是已经知道对方犯了罪并且还掌握着致命的证据,也无法通过自己的佐证来使法庭给对方定罪。表面上看,这是在纵容包庇,滋助犯罪。然而,更深入一层看,这是对人类与生俱来的良知与动物似的良性的切实维护,是“虎毒尚且不食子”这一古老谚语的具体法规体现。并且这些国家在实践之中也并没有出现因此而鼓励了犯罪的现象。东西方的文化传统确实是有很大差别的,与我们一向对“大义灭亲”的推崇比较起来,二者简直就是各自在与对方截然相反的方向上前进。人类文明与文化的融合是目前时代的发展趋势,难道彼此取长补短、共同繁荣的一天真的是不可能实现的吗?
设想一下,《英雄》的结尾改成这样:无名怀着必死之心从容地走出大殿,众军士刀枪剑戟团团围住他。秦王一声令下:“无名是我的好朋友,我们刚才只不过是在开玩笑。放他离开!”这样的“秦王”才有可能成为一个真正的我们人类共同的“英雄”。
可惜,张大导演是不太可能听从笔者的指挥来拍电影的。
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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