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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把握互联互通的主导权
发信人: zhanglu()
整理人: zhanglu(2002-12-12 14:26:13), 站内信件
通过几年的努力,电信各业务领域的竞争局面基本形成,但要实现几个彼此竞争的网络方便地相互通信,一定要求这些网络之间能够保证互联互通。 
应该说国家对互联互通是非常重视的,曾出台了一系列与互联互通有关的管理办法。今年6月,信息产业部召开行风建设指导小组和创建精神文明活动指导小组会议,会议提出今年行风建设要重点解决六个问题,其中“继续解决电信运营企业间互联互通问题,坚决杜绝人为中断电信网间通信和通而不畅的行为”被列为首位。但是近一段时间,各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问题突出,不论在固网之间、移动网之间,还是本地网与IP长途网之间都不时出现联而不通、通而不畅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拖延互联时限、不增配网间中继电路、网间接通率低、接续时间长等通信障碍,甚至发生了人为阻断网间通信的恶性事故。而且现行的网间互联的监控都由各运营商自己负责,一旦出现互联互通纠纷或双方意见分歧,主管部门也缺乏一个判别是非的标准。由于网络运行的复杂性,监管部门要从正面收集证据证明某一方在互联互通方面恶意设置障碍、人为导致“通而不畅”确实非常困难,故意拖延网间业务开放的一方也确实很容易找出种种理由来作为其变相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互通要求的借口。因此,容易使主管部门难以取证。 
当前互联互通面临的主要阻力来自于在固定本地电话业务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运营企业以及在移动通信业务市场中占较大市场份额的运营企业。在我国电信市场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竞争局面之前,运营企业不可能自动实现网间互联互通。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已经具有一定的网络规模优势,在实行互联互通后主导企业获得的边际收益低于非主导企业。以短信互通为例,如果主导企业A拥有用户数为2X,非主导企业B用户数为X,一旦两网实现互通,企业B的可用网络规模一下子从X扩展到3X,而企业A的可用网络规模仅从2X扩展到3X,其原本拥有的领先优势将因为互通而减弱。主导企业为了保持其市场地位,趋向于通过自己的网络向本企业的用户提供服务,并且有能力和动机通过拒绝互联或提高联网成本而排斥竞争者。因此,互联互通的决定权不能掌握在主导企业手中,而应纳入政府管制的范围。实施政府管制的目的在于弥补“市场失效”,市场失效的原因在于公共产品、外部性、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竞争、不确定性等的存在。政府管制的设想是通过政府的干预能够实现一种次优的配置效果,所以对市场进行管制是十分必要的。 
政府对互联互通管制的目标是,拥有通信网络的企业必须对各自的网络实现完全互联,使任何一家企业的用户可以和另一家企业的用户进行通信,以增强通信网络的正外部性。互联互通管制一般主要针对非主导企业与主导企业之间的网间互联,除主导电信企业以外的其他电信运营企业之间的网间互联,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加以解决,出现互联争议时,再由政府主管部门协调。
在现行法规和行政控制机制下,强制企业实现互联互通不难,但要解决互通的质量和网间结算却不易。互联互通涉及联网双方的环节太多,究竟哪个环节出问题很难判断。此外,互联互通常常受到运营企业的其他市场行为的影响,在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运营企业在互联互通方面的不规范行为常常与互联需求方在资费方面的不规范行为交织在一起,增加了互联互通管理的难度,容易导致管制者陷入企业“扯皮”的漩涡中。 
因此,政府必须掌握对互联互通管制的主导权。政府对互联互通进行管制并不意味着政府必须面面俱到,而是建立互联互通的管制体系。例如在完善互联互通管制法规体系的同时,加紧网间互联技术规范的修订,建立对日常互联互通情况公正、完善的监控体系。对市场准入管制、码号频率审批、资费管制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形成对互联互通的“管制合力”。此外,市场竞争与政府管制并不是相互排斥的,为了矫正“市场失效”,需要产生政府对微观主体的管制;另一方面,为了避免“管制失效”,也要求经济的运行以市场竞争为基础。通过各业务领域竞争局面的形成,促使企业自动实现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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