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tanserliu(东哥哥·成员梦)
整理人: riversider(2003-01-08 23:38:33),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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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应提交的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批外,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要提交的文件: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公司章程;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住所证明(属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要报经审批的,还要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至五十个);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50万元;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元;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元。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应提交的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在召开创立大会30日内,公司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要提交的文件:
公司董事会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广州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 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公司章程;
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住所证明(属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还要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认数(5人以上为发起人,过半数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定1000万元;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非公司法人设立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由具备合法资格的组建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签署)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申请书》;
组建单位审查同意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章程;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所在地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适用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联营企业);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聘任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住所使用证明(属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财会人员的会计证复印件;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以上2-7项直接在登记注册书上填写或张贴)
经营范围涉及国家专营专控项目的,须提交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批文。
联营企业应提交联营成员共同签署盖章的协议和章程以及联营各方成员的营业执照副本。
组建单位属外地的,还应提交由当地县以上登记主管机关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地企业如属国有企业,其资金信用证明由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
非公司法人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设立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有必要的并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4.(国有独资公司)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
5.经营单位设立应提交的文件
经营单位申请营业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经营单位开业登记注册书》;
由隶属的法人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资金数额证明;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经营单位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申请经营单位的营业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6.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只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才能登记注册为集团有限公司;
核心企业必须实力雄厚,具有投资中心功能,企业管理基础好,组织机构及各项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竞争能力;
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
核心企业与控股、参股企业注册资本合计不少于8000万元。
有多层次的组织机构,包括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成员企业(不含关联企业)之间应以资产为联系纽带,逐步达到相互投资参股。
有5个以上控股企业和5个以上的参股企业。国有独资的集团有限公司除具备以上前4项条件外,应当有5个以上的子公司。
符合《公司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文件
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改组为集团有限公司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改建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载明核心企业沿革、基本情况与经营业绩,改建集团的理由、宗旨、条件、发展规划、基本架构等内容)。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为董事会决议)。
核心企业的章程。
验资证明(包括:核心企业的实收资本、净资产额、成员企业的投资数额、集团成员注册资本合计总额)。
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共同签署的协议。
经登记机关盖章的集团成员营业执照复印件。
集团组织结构图及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提交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改建集团有限公司不需经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7.企业集团设立的条件
企业集团应在其核心企业登记注册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申办手续由核心企业代理。企业集团的登记机关应与核心企业的登记机关相一致。企业集团名称中的字号应与核心企业的字号相同。
企业集团设立必须具备的文件
企业集团申请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
组建企业集团的申请报告书。
企业集团协议。
企业集团负责人的任职书。
企业集体成员注册酱总额证明(由核心企业出具)。
核心企业及其他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合法证明。
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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