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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男性生育权与为弱者立法
发信人: aaaachi(拈花微笑)
整理人: yerk(2002-11-17 10:39:50), 站内信件
    多谢,楼下对男性生育权的评论,首先声明对此我还并未达到“愤概”的程度。

    就好了兄的贴子说下去,既然说到妇女权益保护法,那么就从这说起。妇女权益当然应该保障,但妇女权益为什么要保障。就是因为在男性主导的社会中,很多应有的权益,在男性方面已经得到充分的体现,而在女性方面还受到歧视或忽视,所以制订这样的法律,它的主要内容,就是主要男性女性双方所享受的权益必须一样,如所谓同工同筹等等,它的核心是——要给女性予男性已经享有的权利,并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措施来保障它。

    注意,保障性别双方应共同享有相同的权利,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核心。而男性生育权,当今社会在男性的一方已充分享有了吗?你的文章通过充分的论证,恰恰证明了从人伦、社会、医学的原因,它还未具备。单独主张、保障女性享有这种权利而不主张、保障男性享有这种权利,这种立法不正在制造新的歧视?新的不平等吗?

    “任何一种权利或者说个人自由,如果不在个人能力范围内,实际上就是一种‘虚假权利’,哪怕立法保护,也是瞎子点灯白费蜡”,此判断错矣,与我国立法的原则刚好相悖。我国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为弱者立法”。何谓“弱者”,就是它的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不能在自己个人能力范围内实现,而又必须给予保障的。为妇女立法如是,为青少年立法如是,为残疾人立法如是。如果按照你的判断,既然残疾人凭自己的个人能力难于实现在社会上的工作自由、行动自由,那么“立法保护,也是瞎子点灯白费蜡”吗?为什么要立法保护?就是要用法律的强制力,在社会上制造、维持一种他们的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的客观条件。保障男性生育权,同样如是。当然,我并不否认它的难度很大,但既然已将生育权纳入了立法的视野,那就必须正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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