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aaaachi(拈花微笑)
整理人: yerk(2002-11-17 10:39:50),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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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强调性别的一方有“生”与“育”之权,从立法上强调性别的不平等,我认为是这一做法的根本问题所在。我倒是赞成该立法给与“不婚”男女有同样的生产权与养育权,注意,是“不婚”,这比未婚更准确的多。而且,是男女双方共享的。
生育繁衍下一代,是各种生物所共有的一种客观能力,我觉得它是一种天赋与各种生物、同一种生物不同性别的权利。所以,法律所做的,不应是给予谁有这种权利,它是与生俱来的。法律要做的,是如何保障这种权利的实现。作为实现这一权利的自然人,女性比男性有天然的优势。所以既然立法提到了生育权,更应该保障的应是“不婚”男性的生育权。立法有一重要原则,就是为弱者立法,如青少年保护法、残疾人权利保障法等,那么身处生育弱者地位的男性,其生育权的保障,更应是重点所在。
从法律层面上,给与如何实施这种权利的合法的途径,如精子银行、卵子银行、代母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单身男子享有生育权所必需的),给这些不完整家庭存在以合法的途径、合理的权利,实行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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