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linhonggg(自动还原)
整理人: leonard_soup(2002-09-11 21:13:22),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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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大焕
“枪下留人”事件主角董伟被执行死刑的消息一经披露,网上的评论立刻蜂拥而至。一种观点认为,董伟该死,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另一种观点认为,董伟罪不至死,量刑过重。更多的人则明显表现出对法庭、法官的不信任。最典型的两种意见是:“董是司法腐败的牺牲品,当时我就在想,不论他对与不对,都死定了。”“法官的面子大于人命,董伟防卫过当导致杀身之祸,量刑过重。但董伟不死,陕西高院面子何在?”
这个案子量刑是否恰当,不是我在这里可以置评的。但是从网民们明显对法庭的不信任中,我们看到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司法回避。事实上,自从“刀下留人”的案件经媒体披露后,几乎全国绝大多数报刊都给予了高度关注,司法专家也介入了对此案的讨论。社会各方人士对此案的关注可谓空前。而不管陕西高院当时对董伟的判决是否有误,经过媒体的讨论和司法专家的分析以后,我国现行死刑判决和复核制度上的一些明显漏洞已经昭告天下,在此案问题上人们对陕西高院的“不信任”也早已潜藏心中。却为什么在“枪下留人”后,不在现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原有的制度漏洞哪怕是做一点点程序上的修补呢?
更重要的是,却仍然让本该回避的陕西高院直接处理此案。也就怪不得人们要认为,对董伟的死刑裁定仅仅是维护法官面子的需要。如是,则无论陕西高院对董伟判死还是放生,人们投给司法的一票都将是不信任。如果真的是出于维护法院“面子”的需要,而拒不纠错将董伟判死,那么,这样的不信任将加重。这是法律多大的悲哀!事实上,这么一件引起国内外高度关注、甚至有可能触动局部司法改革的“大案要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是应该直接过问的。如果此案的最终判决与裁定是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则不管判死还是判生,也不管人们信任不信任,解释起来总更有说服力一点。不至于像现在陕西高院的一身骚,左也不是右也不是,生也不是死也不是。我不知道我们是否有相关的“司法回避”制度,如果没有,是不是应该有所补充。
另外,鉴于此案对中国司法形象乃至司法制度可能造成的重大影响,有关方面是不是可以向社会详细公开此案的调查过程和判决依据和理由。这既是向社会公众交待的必要,也是维护司法形象的需要。毕竟,一个案子不是判完、执行完了就完了,它是否公正、是否服人,是检验司法公正和人们的司法信心的重要的、甚至根本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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