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virus2001(幸福的狮子)
整理人: virus2001(2002-08-27 22:22:11),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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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信源分家的真相
退回商标转让申请不当?商标局成了被告
本报北京7月4日讯 记者宋安明报道 林皓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商标局发出的《转让申请退回通知书》,并判令被告将一种名为VRV的电脑杀毒软件商标转让给自己控股的北信源公司。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1992年11月14日,生产VRV电脑杀毒软件的南京信源自动化技术公司(简称南信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由南京市白下区政府瑞金路办事处生产服务管理站一主任担任,这个企业的实际投资人是林皓。1996年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林皓。1998年1月4日管理站任命李纪敏为总经理(1992年12月林皓与李纪敏登记结婚,又于1998年协议离婚,当时双方仅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但企业财产未分割)。李纪敏于1999年3月将南信源公司变更为另一公司,从而引发了林、李之间的民事诉讼。
在案件尚在二审审理期间,李纪敏将林皓1996年注册的VRV商标从南信源公司转让给自己新成立的公司。林皓立即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转让注册不当申请”,申请裁定李纪敏的转让行为无效。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0年7月11日作出终局裁定,裁定这一转让行为不当。2001年6月22日,林皓和北信源公司向商标局递交了《商标转让申请》,要求将VRV商标转让于“北信源公司”名下。商标局以申请书所附法院判决书未说明该商标如何处理为由,于2002年1月7日向原告发出《转让申请退回通知书》,退回了原告的转让申请。
原告认为,自己所拥有的商标权不应该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商标局称:南京市中级法院认定林皓为南信源公司的所有权人,且判决认定该公司的财产为林皓与李纪敏的共同财产,应予分割。但判决并没有对该公司财产之一的商标归属进行分割,因此目前该商标仍应为两人的共同财产,商标局退回该转让申请合理合法。据悉,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2002年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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