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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同性恋在中国》:18个字引出6万元官
发信人: hotdragon()
整理人: (2000-11-19 22:23:10), 站内信件
《同性恋在中国》:18个字引出6万元官司

 
    近日,在国内外出版过16本专著的青年学者、畅销书作家方刚被人以侵犯

名誉权为由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这宗名誉权官司,起因是方刚1995年4月

出版的《同性恋在中国》一书中的一句话---"这家歌厅的经理是位30多岁的
男同性恋者。"18个字索赔6万元,可谓字字千金。据称,这是我国第一起涉

及同性恋问题的名誉权纠纷。

    本案原告徐先生,现年42岁,无业,据了解,徐先生几年前,曾热心于社

会公益事业,1993年曾在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主办的热线担任义务咨询员。



    徐先生在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诉状的"事实与理由"中称-
--1995年4月,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方刚的著作《同性恋在中国》一书,

中第50页部分段落把原告描写成一个同性恋者,"这家歌厅的经理是一位30

多岁的男同性恋者,热线的义务咨询员"。两被告通过写作和出版发行直接侵害

了原告的名誉权,自从《同性恋在中国》出版发行后,原告受到亲属、朋友的猜

忌、责难、疏远,交往一年之久且准备结婚的女友离原告而去,朋友之中无人再

和他交往,原告的生意一落千丈,正常的工作无法进行。本书的出版发行流传广

泛,通过香港天地出版公司发行到境外,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和精神摧残。至今原告没有职业、成家、朋友,无法过正常的生活。

    据了解,原告已向法庭提交了3份证据,一份是当年其担任歌厅经理的任命

通知;一份是北京安定医院1998年10月9日给其作出的诊断,只有4个字

:"妄想状态";另一份是证人出据的文字证言,证人称自己是1993年2月
14日活动的参加者,后来看了《同性恋在中国》一书,知徐是同性恋,不再与

其来往。

    方刚和本案的另一被告----吉林人民出版社是在今年3月上旬接到起诉书的

。作为《同性恋在中国》一书出版单位的吉林社已决定同方刚携起手来联合应诉



    北京民正律师事务所的刘江律师听说此案后,主动提出为方刚提供包括出庭

辩护在内的全过程免费法律服务。学哲学的刘江律师对方刚被诉侵权一案有着浓

厚的兴趣,他认为本案不仅仅是一桩法律纠纷,它的社会学意义不可抵估,甚至

可以引出很多哲学上的思考。值得一提的是,刘江1997年曾代理过一起发生

在一对反目的同性恋者之间的敲诈案。

    刘律师还说,原告在诉状中并没有承认或者否认同性恋身份,作为被告--
--方刚也不想在法庭上证明这一点,他的辩护焦点就是要证明同性恋与异性恋是

等的,说一个人是同性恋并不会对其名誉构成侵害。要证明这一点,他必须从法

律、社会道德规范、医学、性社会学以及精神和心理等多个角度阐述同性恋问题

的合情合理合法。其艰难可想而知。

    在记者采访时,作为被告的方刚对原告徐先生的诉讼表示难以理解。他说,

既然徐先生作为一个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的人士,参与过包括同性恋者在内的困

惑者提供服务的热线工作,且还在自己管理的歌厅为同性恋者组织过活动,那么

,他何以也会认为同性恋是不名誉的事情呢?

    现年31岁的方刚是一位客居于北京以写作为生的自由作家。在28岁之前

,他便已在国内外出版了14部纪实文学作品。1995年,方刚的《同性恋在

中国》采写于1994年,为了此书的写作,他在采访中历尽艰辛,甚至还一度

受到误解和诘难。此书是国内第一本关于同性恋的纪实报道,1995年出版时

在国内外引起了很大反响。此书出版后获得同性恋者的好评,4年后的今天,仍

不断有同性恋者写信给方刚,感谢此书对他们的理解与关爱。方刚自己对《同》

书表现出自我批评态度,认为自己写作时思想尚不成熟,虽然全书整体上对同性

恋者持关爱精神,但因为个人的局限与历史的局限,在一些细节之处仍不完善。

国内的两性学术界对此书总体上持肯定态度,一些同性恋问题专家表示,其在当

时历史背景下的出版对推进社会整体观念的革命具有进步意义。

    对于《同性恋在中国》出版4年后遭遇的这场官司,方刚颇感意外,并表示

惋惜。因为他一直认为自己视同性恋者为兄弟姐妹。确实,国内有许多同性恋者

把方刚当成值得信赖的朋友,由于方刚一直从事同性恋的社会学调研,全国各地

的千余名男女同性恋者写信给他,讲述他们的真实经历,并表示愿意让方刚在未

来的著作中引用。听说方刚当了被告的消息,北京的一些同性恋者打电话对他表

示支持。据方刚说,早在原告正式起诉前,便已有同性恋圈子里的朋友向他透漏

了消息。

    方刚对本案的态度主要有两点:其一,书中没有出现原告姓名与工作单位,

任何人无法仅靠阅读此书得出原告是同性恋者的印象,除非那次活动的参与者,

而那天的参与者仅为同性恋者和为同性恋者做工作的人士,均不可能对一个同性

恋者采取歧视态度;其二,原告的对号入座是否属实另当别论,首先需要明确的

是,同性恋者不是罪恶的、不名誉的,全书都在反对任何对同性恋者的偏见,相

关事件亦完全是正面描写,对歌厅经理及那次活动给予了极高的正面评价;所以

自己的文字对当事人不构成名誉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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