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bantoo(Tchaikov-Drive)
整理人: sisi8597(2003-03-12 05:42:05),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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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网络经济研究中心 沈懿
编者按:前不久,台湾台南地区检查署以“从网络下载MP3属侵权行为”为由,对成功大学学生宿舍突然发起袭击,当晚查扣了十余部存有未经授权音乐档案的电脑,并问讯了数名大学生。
此事一出,港台地区舆论哗然。撇开台湾本地对该事件的执法程序是否恰当不谈,网民们最关注的焦点问题是,从网络上下载音乐,究竟算不算侵权?在今天大力提倡知识产权和全球规则的社会里,这无疑是一个核心问题。
算不算侵权?
谈到免费音乐下载,就不能不提曾经轰动一时的Napster版权官司。虽然这一官司在今年2月已经以美国第九巡回上诉庭裁定Napster侵权而告终,但是,联邦法院并未下令立即关闭Napster网站。相反,裁决结果在美国引发了一场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巨大纷争。为此,美国参议院法律委员会当即决定举办听证会,检查巡回上诉庭的裁决是否有短视之嫌,是否会对科技发展以及未来网络知识产权规则的设立产生负面影响。
那么,Napster提供的免费网络音乐下载模式到底能不能算作侵权?迄今为止并没有定论。
笔者认为,首先,判断侵权与否必须弄明白一个前提,那就是大多数用户使用MP3究竟是刻意为了侵权还是只想挑选合适的音乐?如果大多数用户只是旨在用MP3界面来挑选合适的音乐,在决定是否购买光盘之前进行预听,这种动机是否属于侵权?由于有了互联网,很多发烧友可以籍此与全球的音乐同伴交换世界各地的音乐,其中很多唱片根本在当地的唱片店里买不到,而互联网使他们得以一饱耳福,这样的理由是否构成侵权?
第二,用户在网络上分享他们各自拥有的版权音乐,就像平时到朋友家去聆听或复录朋友买的光盘,在美国法律中是属于“可以容忍的侵权行为”。为何偏偏对网络音乐下载这么另眼相待?
第三,判断是否侵权很重要的一条依据是,如果音乐网站以可让人免费下载具有版权的音乐而吸引用户并从中牟利,那就构成了侵权。但现在的MP3网站并不属于这种牟利性质。
第四,如果网络免费下载音乐真的侵犯了大唱片公司的利益,其结果应该是象盗版的CD、VCD让唱片业和电影业损失惨重一样。但是,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大量数据显示自从有了MP3,才有了唱片业破记录的销售。网上所谓的侵权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线下的销售。对于唱片公司而言,如果网上音乐下载能够提高消费者对唱片公司的需求,何来侵权之说?
记得当年家用录像机的问世也曾引起过电影界巨大的恐慌,但事实上家用录像机成了电影业新的收入来源。能够接受录像机的一代人,现在面对MP3这样的新生事物就不能接受?抑或是在不接受的背后有更深层的未被道明的原因?
侵权官司的背后
回顾1999年5月才成立的Napster,其发展历史曾经十分辉煌。在成立不到一年时间里就吸引了3800万全球用户,成为互联网有史以来成长最快的网站,而美国在线花了10年时间才发展到2500万用户。然而,正是Napster的这种发展势头惹怒了一些音乐大制作商。全球五大唱片公司BMG、环球、华纳、索尼和EMI以及美国唱片协会RIAA联合起来起诉Napster,称其侵犯了大唱片公司的版权。但私底下,五大唱片公司无一不在试图说服Napster,劝其将现有的免费歌曲交换改变为会员制,得到的收益与唱片公司进行分享,否则就要告其侵权,并关闭其网站。而Napster显然不愿轻易放弃它的免费音乐下载模式。
奇妙的是,版权官司之一的BMG在官司其间突然退出诉讼,而且与其母公司贝特斯曼一起与Napster结成联盟,反而对Napster投资了5000万美元;相同的情况也发生在上个月法国传媒巨头Vivendi宣布以3亿美元的价格收购MP3.com。曾经告之侵权,如今冤家成了一家人,原因也在一个利益分享上。华尔街日报评论道,Vivendi早就眼红MP3的势头,在控告其侵权的背后,是想借助互联网促进其自身的唱片销售,将MP3.com作为其进军网络音乐业的跳板。
由此,不能不令我们联想到一个严峻的问题——成功的音乐网站频频被推上被告席,证明了网络版权问题的重要性;而音乐网站最终不得不屈服于大唱片公司,一方面证明了网络音乐销售的巨大可行性,另一方面,也很无奈地揭示出这场强弱对抗赛大局已定。尤其在网络股崩盘后,唱片公司更是对这些新生的音乐网站大出狠招,据说Vivendi收购MP3.com的最终价还不到其最高价的1/15。
曾经以为互联网作为音乐王国的“民主化力量”,可以使得处于分散与弱势的听众从此少受一些唱片大鳄的控制,现在看来这种美好的愿望只是一个神话,一种奢望,一圈脆弱的泡沫。事实上,唱片大鳄从未放弃过与“民主化”象征的MP3的殊死较量。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今天的年轻人已经可以用移动电话和MP3随身听来欣赏音乐,既方便又便宜。唱片公司为了确保自己的既得利益,只有努力在网上巡逻,严密监控一切可能的“侵权”行为。但是由于网络内在的分散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下载免费的音乐文件根本无法禁止,即使关闭了有些网站,扣留了有些电脑,甚至抓了有些人,互联网仍可以很容易地将你连接到其他的服务器上,搜索你想要的音乐。于是,唱片公司只有通过强势游说国会通过法案,强迫民众“保护”版权,并且需要向政府注册。最近几个月内,唱片公司又与电讯公司开始了史无前例的大并购,生存下来的跨国超级媒体企业象竞标3G执照那样,疯狂争夺网络资讯的授权市场,瓜分其份额。最后的结果就是,所有的资讯流通再一次集中在政府的严密监控之下,而跨国唱片集团将以奧威尔的《一九八四年》中的「老大哥」之姿,彻底掌控从创作者到消费者之间的所谓其“权利”实施的一切渠道。
由此可见,网络科技可以成为民主化的力量,也可以成为又一种封闭与压迫的工具。值得提醒的是,在信息自由流通的互联网上强行套用传统的侵权观念,特别是版权观念的法律框架,其实是在容忍甚至纵容那些唱片大制作商们以保护产权的名义,将他们的权利实施和利益瓜分再次推到极致,结果很可能导致一种荒谬,一种危险,一种完全违背互联网所内含的开放、互动、自由特性的结果。而以唱片大鳄们所拥有的游说能力与面对的商业利益,这种偏执的结果并非是耸人听闻、没有实现的可能。如果是这样,信息的贫富鸿沟可能再次拉大,互联网促进信息自由流通的功能也就渺如黃鶴。
互联网,曾经是多少人自由飞翔的梦想。但是,照此趋势,网络音乐迷们很可能在唱片大鳄的主宰下走上一条新的奴役之路!
这样的例子并非只有MP3,美国ICANN执掌全球域名的生杀大权,最近被美国众议院商务委员会控告,涉嫌以限制新增顶级域名后缀而阻碍竞争。中国的新东方也曾遭到美国ETS的封杀,强势力量在互联网或新经济发展中从未对新生力量放下自己的傲慢,更别谈利益了。
中国的选择
对目前知识产权概念渐强的中国而言,上述问题显得十分重要。毕竟大陆的盗版猖獗到了人尽皆知的地步。随着互联网的向外延展,网络纠纷也开始不断,矛盾焦点主要集中在: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域名争议等。我们已经深刻意识到网络发展对尚未健全的法制带来的巨大冲击。虽然1999年4月28日中国第一起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案——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著作权侵权案被判胜诉,但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是任重而道远。
中国目前正在互联网与信息技术发展上全力冲刺,在知识产权的保障上与国际接轨固然重要,但徒有法不足以自行,如何让法律框架配合新技术的发展需要,从人与科技的互动中汲取经验,才是知识产权在中国生根的根本条件。
在此过程中,我们应留意上述这类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努力在提供创新获利能力与维持信息平等之间取得平衡。只有如此,中国的未来才会真正脱贫,才可能与发达国家并驾齐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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