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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
发信人: zhengxl(如梦·醉尘)
整理人: rose-1227(2003-10-14 23:10:51), 站内信件
(一)订立合同的程序 
    1.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用人单位自行拟定的合同文本,须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也可以使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劳动合同标准文本。 

    2.劳动者经用人单位考核符合招用条件并被招(聘)用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本人订立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招(聘)用手续。确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办理上述有关手续的,须自实际使用之日起30天内补办各项手续。

    3.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的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和集体所有制职工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双方应订立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收单位所在市区(或县)户口职工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双方应订立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双方应订立本市区(或县)临时工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按规定招用非单位所在市区(或县)户口的临时工(以下简称外地临时工)的,双方必须订立外地临时工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的,双方应订立农民工劳动合同。

    4.订立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法人印章(或劳动合同专用章);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委托本单位的其他人员代为签名,但应依法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 

    5.双方当事人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的生效日期,但合同的生效日期不得早于合同的签订日期;凡没有约定生效日期的,均以当事人最后签名(盖章)之日为该合同的生效日期。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应一式三份送所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定。经鉴证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不合法或内容不齐备的,双方在5日内重新协商修改或订立,并再送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经鉴证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在鉴证后30日内交一份给劳动者本人。 

    7.用人单位不能同时与数名劳动者共同订立一份劳动合同。 

    8.劳动者一经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同一劳动时间内,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9.书面劳动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章后成立;有担保的劳动合同还需担保人签章后成立;农民合同制工、外地临时工、境外人员就业劳动合同,必须经本市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方为成立。 

    (二)订立合同对主体资格的要求 
    1.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初中毕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按国家规定执行),并持有政府部门规定需提供的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有关证件。 
    境外和台、港、澳地区的人员在穗就业,必须按规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申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或《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后,用人单位方可与之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聘)用非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人员,须查验其《外出就业登记卡》和《流动人员就业证》,并按规定报所隶属的省、市或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与之订立劳动合同。 

    2.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1)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国有、集体(含城镇、乡村集体)、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私营及其他各种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伙组织和个体经济组织;(3)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等。
    外国和港、澳、台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驻穗机构,以及非本市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在广州地区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中:境外企业驻穗机构如需招(聘)用工作人员可委托本市经省政府批准的外企就业服务机构统一招聘并派遗,劳动合同由外企就业服务机构与其派遣的雇员订立;外地企业驻穗办事机构统一招(聘)用工作人员,可以由该企业依法委托其驻穗机构办理有关录用手续,并以本企业法人名义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3.全部或部分承包经营的企业,其承包者不是法定代表人的,不得代表该企业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所招(聘)用的人员应与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包方订立劳动合同。但发包方与承包方就其人员的使用所订立的劳务合授权的前提下,承包者也可就有关具体问题与劳动者签订相应的协议。 

    4.除国家、省、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不得直接招(聘)用劳动者,不得以劳务承包方式派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 

    5.经市劳动行政部门专项批准的劳务输出单位,可作为用工主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再依据劳务承包合同向用人单位输送劳动力。其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由劳务输出单位承担。 

    6.经省政府批准的外企就业服务机构,可作为用工主体直接招(聘)用劳动者,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再依据劳务承包合同派往境外企业驻穗机构工作。其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由外企就业服务机构承担。 

    7.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均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所在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其中担任企业党、政、工正职的职工,应由与本企业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上一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代表该企业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加盖本企业的法人印章;其他的企业领导人应按规定由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加盖本企业的法人印章。合同书一式四份,由企业、本人、上一级主管部门、劳动合同鉴证机构各持一份。企业领导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服从上级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作单位,或调整工作岗位的相关条款。 

    (三)机关事业单位与其工勤人员订立合同的要求 
    1.自1999年12月29日至2000年3月31日止,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制、实行全员合同制的期限。此后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机关事业单位)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工勤人员(包括尚未转制的原固定工,经批准调入、招收、安置的各类工人以及编制外招聘用的工人和集体所有制干部,以下统称工勤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2.订立劳动合同,应统一使用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劳动合同标准文本。此前已使用市人事局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不需重新签订;待原合同期满续订时,再使用劳动保障局的标准文本续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书应由机关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与工勤人员个人分别签章,并加盖该单位的法人公章(或劳动合同专用章);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本单位的其他人员代为签章的,在签章和鉴证时,需向工勤人员或鉴证机构出示《委托书》。 

    4.订立劳动合同后,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按行政隶属关系到所属的市或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工龄审核及社会保险等手续。 

    5.因病长期病休的工勤人员(含精神病患者),机关事业单位应先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职工的劳动能力的进行鉴定。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报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按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工龄审核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手续。 

    6.事业单位从企业调入的聘用干部或者从原合同制工人中聘用的干部,此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应继续参保,但可不签订劳动合同。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聘用制干部; 
    (1) 1988年3月31日以前由市人事局审批的聘用干部; 
    (2) 1988年4月1日至1990年4月21日止,根据《广州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该部人事管理权限的通知》(穗人字[1990]42号)精神,由有审批权的市直单位和区、县级市人事部门按市人事局下达聘干计划所聘用的干部; 
    (3) 1990年4月22日以后根据《广州市人事局关于收回吸收录用、聘用干部审批权限的通知》(穗人字[1990]35号)精神,由政府人事部门下达聘干计划,并参加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聘干考试取得聘干资格,经市、区、县级市政府人事部门备案或审批的人员。 
    除此之外的其他聘用干部,都属于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需要按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1.广州市对合同的必备条款作了如下13项规定: 
    (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住所、职工个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2)劳动合同订立的日期、地点; 
    (3)工作内容和任务; 
    (4)试用期限、合同生效日期; 
    (5)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6)工作时间和休假。 
    (7)劳动报酬形式、支付方式和地点及日期以及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8)教育与培训; 
    (9)劳动纪律; 
    (10)变更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11)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12)劳动争议解决办法; 
    (13)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其中,境外人员就业劳动合同应有合同使用文字及效力条款。 
    另外,对农民合同制工、临时工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可适当简化。劳动合同订明的补充件、附件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件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2.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可以约定对于违反劳动合同而产生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作为违反合同的损失赔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仍应予补偿。职工一方赔偿损失的金额超过上年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收入的,超过部分可以减免;但属教育培训费或住房方面的损失赔偿除外。 

    3.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履行劳动合同的保证金和担保人,以及担保人在约定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双方可就某些专门的事项签订专项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例如: 
    (1)职工接受企业安排脱产、半脱产培训或其他由企业出资专门培训、训练的,应签定培训合同。培训合同所规定的职工培训后必须为企业服务的年限可根据不同培训层次商定但最高不行超过十年。若需服务的年限超过双方原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双方应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期限及其相关内容;若职工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完教育、培训协议所规定的职责(任务)或服务年限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其未服务的年限按等比递减赔偿用人单位所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培训费用。教育、培训费用的范围可包括: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直接支付的教育、培训费(含学费、资料费、学习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等),培训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给该职工的工资,以及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2)职工租赁、购买企业住房的,应按有关规定签定住房租赁、购买合同。如按房改规定优惠买房的,必须为本企业服务的年限为十五年至二十五年。具体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如职工在应服务的年限内,因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宜改做其他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在其未康复或重新就业前,不得收回其住房。 
    (3)用人单位对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工,可与之依法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增加相应条款,并明确保守商业秘密的范围、时间及违约的责任等内容。 
    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用人单位所拥有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及其他专有技术和商业信息资料、客户资料、购销渠道等。 

    (五)合同的期限 

    1.关于无固定期限的规定 
    (1)一般情况下,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由合同当事人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这种期限的合同须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 
    (2)固定工转为合同制职工,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连续工龄",是指职工本人在固定工期间,在具有独立核算的同一法人单位内连续工作时间满十年以上,职工在其他单位的工作时间不能合并计算。 
    (3)固定工转为合同制职工后,如果该职工的第一个劳动合同期满,只要其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企业和职工均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勤人员,本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①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②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连续工作年限满10年的; 
    ③连续工作年限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的; 
    ④获得市以上(含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 
    关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是指在同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10年(包括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可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的军龄)。 

    2.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1)试用期须包含在合同期内。 
    (2)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不足一年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3)用人单位新招(聘)或续订劳动合同时调整了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 
    (4)企业调入人员或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以及接收不在本企业实习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应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异地迁转户粮关系职工首次合同期限的规定 

    本市用人单位从非广州市区城镇招收、录用户粮关系迁入广州市区的职工,包括异地城乡劳动者、从异地城乡吸收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要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需要,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少于5年。 
    本市用人单位因征地而吸收安置的"农转非"职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少于15年。 

    4.其他规定 
    (1)本市城镇临时工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外地临时工劳动合同不得跨年度签定,属季节性用工除外。 
    (2)用人单位接收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退役运动员,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给予2年的适应期(含在合同期限内,且不再实行试用期)。适应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以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适应期满后,与其他职工同等管理。 

    (六)合同生效日期的确定 

    双方当事人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的生效日期,但合同的生效日期不能早于合同的签订日期,凡没有约定生效日期的,均以当事人签字(盖章)最晚的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 

    (七)无效劳动合同的条件 
    1.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劳动政策的;
    2.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3. 歪曲或隐瞒事实真相订立的; 
    4. 采取欺骗胁迫手段或者在第三者非法干预下违背当事人意愿订立的; 
    5. 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的。 


    参阅文件: 
    《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7年12月1日,穗常发[1997]109号) 
    《广州市企业实行全面劳动合同制若干规定》(1994年10月28日,穗府[1994]95号) 
    《关于贯彻〈劳动法〉和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一》(1995年4月6日,穗劳综字[1995]第4号) 
    《〈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实施意见》(1999年7月26日,穗劳关[1999]3号) 
    《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方案》(1999年12月29日,穗劳社关[2000]1号) 
    《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政策》(2000年4月11日,穗劳社关[2000]6号) 
    《关于调整异地迁转户粮关系职工首次劳动合同期限的通知》(2001年5月22日,穗劳社计[20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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