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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档案管理有关问题
发信人: zhengxl(如梦·醉尘)
整理人: rose-1227(2003-10-14 23:10:51), 站内信件
  一、概述
  本贴所说的档案,仅指企业职工的人事档案,所说的档案管理,仅指企业职工人事档案管理。
  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国家的保密法规和制度。
  二、职工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并应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以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三)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档案综合管理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后,其档案由企业档案综合管理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四)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1.保管职工档案;
  2.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资料;
  3.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移手续;
  4.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
  5.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6.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7.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8.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三、档案的内容
  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包括:
  1.履历材料;
  2.自传材料;
  3.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4.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5.政审材料;
  6.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7.奖励材料;
  8.处分材料;
  9.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10.其他可供组织参改的材料。
  四、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一)职工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对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二)立卷档案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档案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三)企业职工档案材料,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四)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五)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式样、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
  (六)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档案或利用档案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况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七)职工档案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工作。
  五、档案的提供利用 
  (一)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应凭着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二)查阅、使用企业职工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定查阅。
  (三)除特殊情况外,档案一般不借出查阅。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企业或企业授权的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和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五)各单位应制定查阅档案的制度。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况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经批准后才可复制办理。
  六、档案的转递
  (一)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二)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1.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2.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3.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4.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并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 ,以防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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