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nanhai13(南海十三郎)
整理人: sam726hk(2002-06-02 20:24:00),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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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仍然想尊重你这位对手,相信大多数龙版的网友也一样,但前提是你在辩论中不要采取偷换概念或者诡辩等方式,望认同这一点。
一、公平与公率并不总是对立,但在居港权这个问题上,如果“大陆人士进入将导致经济更差”这一前提成立的话,这两者就是对立的,从逻辑学的角度,我可以负责任地讲,这一点没有任何疑问。
我觉得你在掩盖或者讲缩小事件,港府不仅仅是在收紧内地亲属申请入港政策,如我在“二复”中提及的,更有拒绝一大批子女与父母团聚的权利的情况出现,仅仅因为他们出生时父母仍未为永久居民。这难道又是尊重人权的表现吗?当然不是。国统区允许新闻自由的例子是为了说明即使在战时也有维持社会公平的需要之意,当然,国民政府是否目的在维护公平可以讨论,但之前请先解释连新闻自由也不允许的政权又如何呢?总而言之,真好假好,政府仍然需要执行尊重人权,维护社会公义的政策,如果战时也必须,和平时就没有理由不了。请不要再绕开这一问题的实质了。
你怎能判断进入香港以团聚为目的人中没有人材呢?这又是一个缺乏前提的结论了。请看看法国队的正选阵容吧,如果不是让更落后地区的人材在法国寻找机会,法国队不会成为世界一流强阵。更何况,即使是Vieira也是在法国成才的,不是在塞内加尔成才了才去法国的。
二、关于政府是否应该干涉家庭事务问题。我想你不是很明白我对家庭事务的定义,再者,政府制定社会政策总不能以侵犯家庭团聚的权利为目的吧?这一点我觉得我已说明得异常清楚了,不需要再解释。总而言之,家庭团聚是一个国际公认的人权概念,以怎样的方式团聚这完完全全是个别家庭的“内部事务”,政府不必也没有权利去interfere。
三、港府法律有否引导港人歧视问题。你没有回应我的题设主干,想是你也不得不承认港府这个法律很有引导港人歧视大陆同胞的嫌疑了,这很好。还有,从你的回应,我可以大胆的推导出阁下对香港的政制完全不熟悉并且也不了解,你只是以大陆或欧美的统治模式去作去假设,因而推论总是与事实有出入。另,港府没有立法权,但港府有动议权,并且因为委任与相当于是委任的议员占了majority(60席中只有20席直选,其中民主派仅13席),所以国际政治学者一般认为这是一个行政主导的政治而不是立法主导。当然,你从纯理论角度讲,中国也是政府不能立法的,只有人大才可以,但现实呢?
四、我没有你指的那个意思,希望你只是笔误,不是误导。
五、关于“吐痰撒尿”。这一点上你明显是用了偷概念了。我原文中“不要做那种因为小明在街上吐痰了,所以我也可以在道上撒尿的逻辑。”的意思是不能因为可能美国这样做了,所以香港也能这样做这种五十岁笑百岁的可笑逻辑。但你却说我是用以批评港府,如果是批评,我也只是批评你的辩论技巧而己。这一次,我更要批评你了,因为我一向不喜欢偷换概念的对手,要让我信服你,你得摆出事实,讲出道理。
真正有道理的话,你根本不需要用这种逻辑,完完全全可以就香港的情况讨论香港的问题。因为法理上,人权公约上,还有实例中的各种铁一样的事实已经很充分了,除非你没有道理。
六、关于港府是否民选。你这又是一次通过细化概念而偷换概念。我说香港政府不是民选的,当然是指其特首不是民选,不可能是指整个包括各种行政机构的所有政府人员。如果你认为我说得不够清楚,我可以讲清楚一些:香港的领导人不是民选的,所以不能代表民意。你如果否认这个基本的事实,我就不再回复了。
首先总结一下论争的内容。一,如果你认为港府在签署了包含保障家庭完整性的人权公约的同时又破坏一些家庭的该项权利的这一行为不是违反该公约,那么请你论述你的依据。二,港府阻碍他们居港权的执行如果尚可诡辩的话,那么那些我在本文第一点中提出的“出生时父母未为香港记久居民的子女没有资格定居香港”这一种情况不知又是否算否定了你们的居港权呢?如果不是,请作出有法理前提的适当论证。如果这两点没有问题,我希望你能承认你在一复中已经认同了我的观点,而不要再回避。
其次,任何损害人民权利与利益的政策都应该予以起码保偿以维持公平,这正是我在一复中“Coase Theorem”提出来的原意。请看清楚我的这一论述并说明一下为什么港府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可以不作出任何保偿?
最后,我再提醒阁下一次,龙版的人希望我们讨论的时候以理性负责任的态度讨论,并不是诡辩与偷换概念,请你文明地运用你的语言,这是对对手的尊重,更是对自己的尊重。
---- “納粹党迫害共產黨人的時候,我沒有作聲,因爲我不是共產黨人;
不久他們又殺害猶太人,我也沒有吱聲,因爲我不是猶太人;
之後他們圍捕工會分子,我還是沒有說一句聲,因爲我沒有加入工會;
後來他們再來捉拿天主教徒,我仍舊不哼一聲,因爲我是新教徒;
最後,他們來迫害我,但環顧身邊,已沒有可以爲我鳴冤的人了。”
----Martin Niemoeller(馬田尼慕拿,德國傳教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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