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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索赔程序
发信人: nettnt()
整理人: aaa234(2003-11-20 12:32:43), 站内信件
一审败诉了该怎么办?
  在人们的诉讼活动中,因为种种原因,有时难免败诉。那么,一审败诉了怎
么办呢?
  首先应该分析败诉的原因。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即依
照法律规定理应败诉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服判,并且争取与对方当事人达
成协议,商定判决的具体执行步骤,争取对方当事人放弃判决中确定的某些权利
。即争取与对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避免法院强制执行。
  其次,应全面考虑,决定是否上诉。在决定是否上诉时,通常可以作如下考
虑:
  1. 有无实体改判的可能。如果原判决虽然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或者诉讼
程度等方面有不当之处,但实体判决基本正确,即使二审作部分改判而实体权利
义务很难有什么变化的,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可以不上诉;
  2. 有无经济负担能力。依照法律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时需依法缴纳上诉费
,提起上诉后,上诉人在二审中还能要支付律师代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如
果明知上诉后胜诉的希望很小,而经济负担能力又很差,原则上可以决定不上诉

  3. 要考虑上诉有无经济价值。
其二,二审法院只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示进行事实和法律上的审查。根据《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示的有关事实和
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自己也不服一审判决,但因为对方当
事人提起上诉,为了节省诉讼费用,故不提起上诉。其实这种做法是于自身不利
的。
  最后,要特别注意上诉期限,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
提起上诉,但是上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起。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诉
期限,即使上诉理由再充分、要求再合理,也不可能引起第二审程序,更不可能
通过二审程序重判(这种情况有时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来补救)。

请求保险赔偿程序有哪些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所达成的承担风险的协议,一旦发生保险
事故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首先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赔偿
的请求,在这里应注意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应当向保险公司(亦称保险人)
提交保险合同或者保险单以及交付保险费的凭据。确定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
规定的责任范围之内的证明,如果是财产保险,应当提交财产保险损失的清单及
抢救等有关费用的单据;如果是人身保险,应当提供被保险人残废或者丧失劳动
能力的合法有效的证明,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交的证明。其次,保险公司接到
投保人或受益人提出的保险赔偿请求时,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根据保险合同中
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核对投保人或受益人提交的各种证据,明确做出保险赔偿
的认诺或者不予赔偿的答复。如果认诺赔偿,便与投保人或受益协商确定赔偿数
额。保险金额一旦确定后,保险人就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赔偿金额如数付给投保
人或受益人。保险人如果不及时给付,应承担违约责任责任。第三,如果保险合
同中的投保人和保险人对有关保险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并且不能协商解决时,当
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机关仲裁,也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一、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在什么情况下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保障消费者获得赔偿权的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在不同情况下
,消费者应向谁要求赔偿做了具体规定:
(一)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
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
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这里规定的是商业先行赔
偿的原则:
(二) 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
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
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仅向销售者追偿;
(三)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四)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
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五)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六)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
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七)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
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
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二、经营者提供不合格的商品,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
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收回不合格商品是经营者应负的责任。

  不合格的商品指的是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不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
  有关行政部门指的是国务院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卫生行政
部门、药政管理部门等。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使企业建
立完备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合格。同时,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
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经认证机构认证合格的发给质量认证证书并准
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规定,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
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实行全格认证的产品,必
须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获准认证的产品,除接受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外,免于其它检查。
  消费者应当注意的是,有些产品在进行质量认证时,是合格的产品,并有可
能取得质量认证标志。但认证产品在以后生产的过程中质量下降,仍继续出厂销
售时,对消费者的危害更大。因为它打着质量合格的牌子,极易蒙骗消费者。如
果消费者发现此种情况,可以及时向认证部门举报,对于不合格的产品有权要求
经营者退货,并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已经与经营者约定实行"三包"的产品。虽经经营者
对产品瑕疵进行两次修理,如仍达不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要求退
货。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未约定实行"三包",该产品也不是国家规定要实行"三

包"的产品,消费者可以直接提出退货要求,经营者必须予以退货。例如:食
品、药品、化妆品及其它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商品,如果不合格,经营者都应当
负责退货。

三、 什么情况下经营者应当负加倍赔偿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

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
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什么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故意采取欺骗的手段,造成消费者
认识上的错误的行为。认定在买卖关系或者服务中的欺诈行为,应当注意把握
以下四个方面的要素:(1)经营者对重要事实做虚假陈述。所谓重要事实包
括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数量等或者服务的质量、内容、价格等。
(2)使消费者不明真象而信赖,即造成消费者上当受骗的事实。如果经营者
的花言巧语并未能使消费者相信,则该事实未能实现。(3)经营者必须具有
主观故意的动机其所做的虚假陈述目的是为了使消费者相信,从而得到推销商
品、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目的。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是其承担加倍赔偿责任的
重要前提。
  欺诈行为的表现通常为:(1)明知是假冒劣质产品而以合格产品向消费
者出售;(2)明知是不足销售的数量而冒充充足数量;(3)故意在商品中掺
杂、掺假;(4)对商品或者服务故意做虚假宣传使消费者上当;(5)故意伪
造商品的产地,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6)故意伪造他人的名优标志,

认证标志等。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必须严加惩戒。经营者不仅要赔偿消费者
实际受到损失,而且应当加倍赔偿。加倍赔偿的数客额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
务的费用的一倍。

四、 什么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宣传商品和服务是经营者最经常使用的手段。每一个人
都不能不承认这样的事实,广告是一种强有力的宣传形式,它可促使昔日默默
无闻的商品,在一夜之间走俏全国。家庭用厕所清洁剂"代劳力"的广告成功就
是一例。
  什么是广告呢?广告是传播信息的一种方式。其目的在于推销商品、劳务、

影响舆论,博得公众的支持,推进一种事业,或引起刊登广告者所希望的其它
反应。就商业广告来说,它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及服务行业中所做的广告。它
以推销产品为目的,以向用户和消费者提供产品住处为重要特征。目前,这类
广告数量最多,作用最大。
  《广告管理条例》对于禁止虚假广告做了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
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反不正竞争法》对于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应当承
担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和接受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
政处罚。

来源-- 中国消费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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