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nettnt()
整理人: (2000-02-01 23:39:32), 站内信件
|
3.15网讯:消费场所不能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消协工作人员据实
撰文予以披露,反成被告。日前,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对新疆首例消 费场
所状告消协工作人员及消协侵害名誉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 求。
1999年1月1日下午,秦瑞生与家人及朋友携带年仅10岁的外甥李海轲到乌鲁 木齐
市内的凯特游泳馆游泳,李海轲在游泳馆水深0.8米浅水区玩耍时溺水,后经医 院抢
救无效死亡。秦瑞生于1月7日向自治区消费者协会投诉游泳馆的开办者凯特公司 。自
治区消协受理投诉后,通过对秦瑞生、凯特游泳馆救生员张良杰、抢救李海轲的 兰州
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急诊科主任等各方面的调查,于1月17日委托消协工作人员张 浩
撰写了《小海轲的死该由谁负责》一文,并于1月18日在《新疆都市报》刊登。文 中
有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游泳馆有责任,娱乐时应选择设施齐全有保障的场所等言词 。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社 会团
体,有权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 以揭
露、批评。且该文内容属实,没有侮辱、诽谤凯特公司的言辞,消费者协会并未 侵犯
凯特公司的名誉权,凯特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 II
(QQ)
=(_)=
我是网络上不 =(_)=
起眼的毛毛虫 (_) _
OICQ:47783 (_)_)>-
※ 来源:.月光软件站 http://www.moon-soft.com.[FROM: 202.103.155.8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