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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人: likaiwpf(2001-01-09 10:53:45),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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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国 《 技 术 转 移 商 业 化 法》 草 案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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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 国 众 议 院 于 去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附 带 修 正 决 议, 通 过《
技 术 移 转 商 业 化 法》 草 案(Technology Transfer Commercialization
Act of 1998)。
---- 《 技 术 移 转 商 业 化 法》 草 案 之 主 要 内 容 包 含 三 大 部
分: 第 一, 修 正《 史 蒂 文 生 - 魏 德 技 术 创 新 法 案》 关 于 联
邦 机 构 技 术 移 转 权 限 之 规 定; 第 二, 新 增《 白 宫 科 技 政
策 办 公 室》(White House 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OSTP
) 审 查 技 转 程 序 之 权 限; 第 三, 配 合 前 述 增 修 规 定, 技 术
性 的 修 改《 拜 杜 法 案》 部 份 文 字。 综 合 而 言, 本 草 案 重 点
如 下:( 一) 赋 予 联 邦 机 构 就 研 发 成 果 专 属 授 权 或 部 份 专
属 授 权 之 权 限, 只 要 该 授 权 行 为 能 合 理、 有 效 地 激 励 技
术 商 业 化 所 需 经 费 之 取 得, 或 能 促 进 研 发 技 术 之 广 泛 运
用; 惟 该 授 权 行 为 需 无 导 致 市 场 竞 争 减 缓 或 违 反 竞 争 法
规 定 等 情 事。( 二) 联 邦 机 构 进 行 技 术 授 权 前, 仅 需 以 适
当 方 式 公 告 授 权 标 的 十 五 日 以 上 即 可, 且 公 告 不 限 于 纸
本 形 式, 透 过 网 际 网 路 公 告 亦 属 妥 当。( 三) 技 转 申 请 人
仅 需 向 联 邦 机 构 提 出“ 基 本 的” 技 术 利 用 规 划 书 即 可; 但
需 承 诺 于 一 定 期 限 内 能 有 效 达 成 技 术 商 业 化 目 标, 且 同
意 该 授 权 技 术 有 关 之 商 品 制 造 于 美 国 本 地 完 成。 此 外,
技 术 授 权 后, 被 授 权 人 需 定 期 叙 明 技 术 商 业 化 情 况。( 四
) 技 转 申 请 人 若 为 中 小 企 业, 且 其 技 术 商 业 化 能 力 等 于
或 优 于 其 他 企 业 者, 联 邦 机 构 需 优 先 将 研 发 成 果 授 权 予
中 小 企 业。( 五) 技 术 移 转 后, 被 授 权 人 若 违 反 授 权 合 约、
竞 争 法 相 关 规 定, 或 基 于 公 众 利 益, 且 法 律 有 明 文 规 定
者, 联 邦 机 构 得 适 时 终 止 技 转 协 议。( 六)OSTP 主 席 需 参 酌
联 邦 机 构、 国 家 实 验 室 或 相 关 人 员 意 见, 审 查 各 联 邦 机
构 之 技 术 移 转 政 策 与 程 序, 是 否 涉 及 国 家 机 密、 严 重 影
响 国 内 或 国 际 竞 争 力。 此 外, 本 法 案 经 国 会 通 过 正 式 施
行 一 年 后,OSTP 主 席 必 须 决 定, 实 施 中 的 技 术 商 业 化 程 序
与 方 法 是 否 妥 当; 若 有 欠 缺 或 不 妥 之 处,OSTP 需 负 责 提 出
技 转 政 策 与 程 序 之 修 正 案。( 资 讯 法 务 透 析)
美 国 立 法 通 过 三 年 内 不 对 电 子 商 务 课 税
---- 规 范 美 国 电 子 商 务 赋 税 制 度 的“Internet Tax Freedom Act”
(ITFA), 已 由 美 国 国 会 第 一 ○ 五 次 会 期 于 去 年10 月20 日 完
成 审 查, 并 经 美 国 柯 林 顿 总 统 于 次 日 签 署。 美 国 政 府 主
张 网 际 网 路 应 免 受 关 税、 贸 易 障 碍 及 其 他 限 制 的 政 策 于
ITFA 做 出 宣 示, 不 仅 使 所 有 歧 视 线 上 交 易 的 租 税, 停 止 课
征 三 年, 也 免 除 了 所 有 于1998 年10 月1 日 之 前 立 法 通 过 的
网 路 交 易 税。
---- 依 据ITFA, 联 邦 政 府、 州 及 地 方 政 府 与 电 子 商 务 业 者
将 联 合 组 成 一 个 电 子 商 务 咨 询 委 员 会(ACEC), 成 员 共 十 九
人, 针 对 涉 及 利 用 网 路 从 事 的 内 州、 州 际 及 国 际 商 务 活
动 的 征 税 问 题 做 审 慎 研 究, 致 力 于 订 定 一 套 共 通 的 规 则
, 针 对 线 上 的 货 物 及 服 务 做 出 明 确 的 定 义, 以 便 决 定 是
否 及 何 时 就 其 课 税。 并 于 十 八 个 月 内 向 国 会 提 出 经 全 体
委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的 立 法 建 议 报 告 书。 可 以 确 定 的
是, 依 照 多 数 州 的 税 法 规 定, 是 否 须 缴 纳 营 业 税, 主 要
取 决 于 是 否 与 该 地 有 所“ 联 系”, 而 一 旦 零 售 商 于 当 地 设
有 据 点, 就 被 认 定 为 与 该 地 有 所“ 联 系”, 所 以ITFA 并 不
适 用 于 线 上 零 售 食 品 及 服 务 的 营 业 税。 此 外, 部 分 商 业
网 站 提 供 未 成 年 人( 十 七 岁 以 下) 连 线 至“ 妨 碍 身 心” 资 讯
(“harmful”material) 的 管 道, 也 不 在 新 税 法 所 保 护 的 范 围 内
。 此 外,ACEC 于 这 份 报 告 中 须 检 视 诸 如:1 外 国 加 诸 美 国
电 子 商 务 供 应 商 的 关 税 障 碍, 及 此 等 税 赋 对 于 美 国 消 费
大 众 与 市 场 机 制 的 影 响;2 美 国 及 其 他 国 家 针 对 电 子
商 务 的 消 费 税 课 征, 及 其 对 于 全 球 经 济 的 影 响 及3 简 化
对 于 联 邦、 州 及 地 方 的 电 信 服 务 业 之 课 税 方 法 等 议 题。
---- 在ITFA 通 过 之 前, 美 国 境 内 针 对 电 子 商 务 业 者 的 收 入
有 权 课 税 的 辖 区 多 达 三 万 个, 无 形 中 危 害 业 者 的 生 存。
---- 支 持 者 认 为ITFA 的 通 过 能 鼓 励 人 们 利 用 科 技 发 展 从 事
商 务 往 来, 有 利 于 线 上 交 易 的 持 续 成 长。( 资 讯 法 务 透 析
)
USPTO 公 布 新 版 软 体 专 利 训 练 教 材
---- 美 国 专 利 商 标 局 于 去 年10 月 公 布 了 第 二 批 电 脑 相 关
发 明 审 查 基 准(Examination Guidelines for Computer Related Invent
ions) 训 练 教 材(Training Materials), 该 教 材 以 商 业 类、 人 工 智
慧 以 及 数 学 方 法 应 用 等 三 类 为 主。
---- 美 国 专 利 商 标 局 于1996 年2 月 公 布 其 电 脑 相 关 发 明 审
查 基 准, 随 着 基 准 公 布 的 同 时, 美 国 专 利 商 标 局 发 行 了
第 一 批 的 训 练 教 材, 对 外 界 说 明 如 何 应 用 该 基 准, 申 请
电 脑 软 件 专 利。 而 因 应 技 术 的 进 步 及 法 院 的 新 判 例, 美
国 专 利 商 标 局 会 随 时 更 新 训 练 教 材。
---- 据 美 国 专 利 商 标 局 表 示, 训 练 教 材 新 增 的 三 类 软 件
专 利, 在 近 期 内, 除 了 申 请 数 量 大 幅 成 长 外, 审 查 的 复 杂
程 度 也 增 加 很 多; 所 以, 美 国 专 利 商 标 局 准 备 了 此 份 训
练 教 材, 并 置 于 其 网 站(www.uspto.gov) 上, 供 大 家 参 考。
---- 该 训 练 教 材 内 含 五 个 范 例, 分 别 为:
---- 1.A method of evaluating investment risk factors between a plural
ity of mutual funds.
---- 2.A method of performing matrix multiplication.
---- 3.A method of training a neural network node.
---- 4.A method of performing triple precision artithmetic.
---- 5.A method of determining whether to extend real estate services
to a potential customer.( 资 讯 法 务 透 析)
加 拿 大 公 布 电 子 商 务 租 税 政 策 报 告
---- 加 拿 大 财 政 部 电 子 商 务 咨 询 委 员 会 于 去 年 公 布 了“
电 子 商 务 与 加 拿 大 税 务” 的 研 究 报 告。
---- 此 份 报 告 共 分 为 六 章, 第 一 章 概 述 电 子 商 务 与 知 识
经 济 的 全 貌, 说 明 电 子 商 务 科 技 的 发 展 与 未 来 趋 势, 并
阐 释 产 业 与 政 府 面 对 新 经 济 型 态 的 挑 战 与 机 会。 第 二 章
说 明 政 府 与 私 人 产 业 最 近 投 入 电 子 商 务 的 努 力 与 资 源,
并 以 实 际 活 动 为 例 加 以 说 明, 同 时 对 于 如 何 建 立 有 益 电
子 商 务 环 境 提 出 建 议。 第 三 章 就 目 前 世 界 主 要 国 家 与 国
际 组 织 对 电 子 商 务 租 税 政 策 的 主 张 作 检 视, 归 纳 出 电 子
商 务 所 面 对 的 租 税 挑 战。 第 四 章 陈 述 电 子 商 务 对 加 拿 大
税 收 的 影 响 与 风 险, 并 建 议 应 先 决 定 电 子 商 务 租 税 政 策
的 基 本 原 则, 再 就 所 得 税、 消 费 税、 关 税 等 个 别 税 目 加
以 分 析。 第 五 章 建 议 加 拿 大 政 府 应 该 成 为 电 子 商 务 的 模
范 使 用 者(model user), 电 子 商 务 可 以 增 加 各 级 政 府 的 行 政
效 率, 强 化 资 讯 与 服 务 的 传 递; 对 于 特 定 项 目 加 拿 大 政
府 与 财 政 部 应 扩 大 提 供 电 子 服 务。 第 六 章 则 将 各 项 建 议
以 表 格 方 式 呈 现。
---- 加 拿 大 财 政 部 部 长 同 意 在 电 子 商 务 咨 询 委 员 会 增 设
四 个 工 作 小 组, 包 括 纳 税 人 服 务、 关 税 承 诺 与 税 务 行 政
、 法 律 解 释 与 国 际 合 作、 消 费 税 等, 作 为 政 府 发 展 电 子
商 务 租 税 政 策 的 咨 询 顾 问。( 资 讯 法 务 透 析)
---- 您 可 曾 想 过, 自 己 在 家 使 用 录 放 影 机 和 空 白 影 带, 将
电 视 节 目 录 下 等 待 有 空 时 观 赏, 也 会 触 犯 到 法 律? 最 近
在 布 鲁 塞 尔 起 草 的 欧 盟 新 著 作 权 法, 就 有 可 能 把 这 个 几
乎 被 大 家 视 为 理 所 当 然 的 举 动, 变 成 违 法 的 行 为。
---- 在 这 份 新 的 草 案 中, 不 仅 是 上 述 这 样 简 单 的 日 常 活
动 可 能 成 罪, 尚 有 其 他 可 观 的 影 响: 将 音 乐 从 雷 射 唱 片
拷 贝 至 录 音 带 可 能 一 并 被 禁 止; 最 惊 人 的 是, 图 书 馆 与
学 校, 可 能 不 再 能 以 教 育 及 教 学 的 目 的, 来 方 便 地 以 影
印 等 方 法 重 制 著 作 物。
---- 这 项 限 制 个 人 使 用 视 听 及 音 乐 著 作 物 的 提 案, 系 规
定 于 新 的“ 合 理 实 施”(Fair Practice) 条 款 中, 而 此 一 提 案 正
送 交 欧 洲 议 会 裁 决 中。 据 论 者 表 示, 在 新 的 条 款 之 下,
像 是 把 书 面 阅 读 资 料 转 换 成 盲 人 用 点 字, 或 是 单 纯 预 录
节 目 稍 后 欣 赏, 都 有 触 法 之 危 险, 这 些 行 为 有 可 能 直 接
被 禁 止。
---- 由 于 这 样 的 影 响 实 在 太 大, 因 此 论 者 仍 希 望 相 关 决
策 者 能 够 坚 持 捍 卫 盲 人、 弱 视 者 以 及 聋 胞 与 重 听 者 的 权
利。 当 然, 亦 希 望 能 改 变 现 提 案 对 图 书 馆 员、 老 师 以 及
一 般 消 费 者 的 不 利 之 处。 毕 竟 在 现 行 的 法 律 下, 上 述 行
为 并 无 侵 害 著 作 权, 况 且 在 大 部 分 的 欧 盟 国 家, 消 费 者
根 据 著 作 权 之 规 定, 已 必 须 在 购 买 空 白 录 音 带 时 付 出 税
款, 而 此 税 款 系 用 来 作 为 消 费 者 利 用 著 作 物, 对 著 作 权
所 有 人 所 给 与 的 一 种 补 偿。
---- 这 个 提 案 固 然 予 以 过 于 严 苛 之 感, 但 撇 开 执 行 问 题
不 论, 倒 是 充 分 反 映 了 其 尊 重 著 作 权 的 性 格。( 资 讯 法 务
透 析)
新 年 伊 始, 新 加 坡 盗 版 光 碟 卷 土 重 来
---- 1999 年1 月, 新 加 坡 电 影 与 出 版 局 连 同 警 方 在 新 加 坡
东 部 一 带 突 击4 间 商 店 与5 个 地 摊, 以 取 缔 售 卖 非 法 录 象
光 碟 活 动, 起 获6000 个 未 经 审 查 的 录 象 光 碟, 逮 捕 了6 名 嫌
疑 犯。 电 影 与 出 版 局 文 告 说, 这 是 他 们 今 年 首 次 采 取 扫
荡 行 动, 他 们 将 继 续 大 力 扫 荡 售 卖 非 法 录 象 光 碟, 特 别
是 针 对 个 别 地 区 的 非 法 贩 卖 活 动。1998 年 该 局 与 警 方 共
采 取 了297 次 扫 荡 行 动, 起 获 的 光 碟 约19 万 张, 其 中3 万 张
是 色 情 的。 警 方 在 去 年7 月 和10 月 分 别 破 获 了 大 量 的 非 法
录 象 光 碟, 使 新 加 坡 售 卖 盗 版、 色 情 和 未 经 审 查 录 象 光
碟 的 活 动 沉 寂 了 一 段 时 候, 但 这 种 违 法 行 为 最 近 又 卷 土
重 来。 电 影 与 出 版 局 呼 吁 公 众 告 发 这 类 售 卖 未 经 审 查 或
色 情 的 录 象 光 碟 的 活 动, 并 设 立 了 告 发 电 话。 根 据 新 加
坡 的 法 令: 任 何 人 分 销 色 情 影 片, 可 被 罚 款8 万 元, 或 监
禁 最 长 两 年; 分 销 未 经 审 查 的 影 片, 可 被 罚 款 最 高4 万 元
, 或 监 禁 最 长 半 年。 拥 有 色 情 影 片 者, 每 拥 有 一 个 色 情
影 片 将 被 罚 款 至 少500 元( 总 罚 款 额 不 超 过2 万 元), 或 监 禁
最 高6 个 月。( 杨)
Yahoo 卷 入 域 名 之 争
---- 近 日, 与Yahoo 有 域 名 之 争 的www.yahooka.com 站 点(Internet 上
的 大 麻 向 导) 发 表 了 由 代 表Yahoo 的 一 家 法 律 公 司 于1999 年
1 月10 日 向 其 发 布 的 一 封 信, 信 中 威 胁 说, 如 果 不 取 消 该
站 点 并 且 将“yahooka.com” 和“yahooka.net” 域 名 交 给Yahoo, 他
们 就 将 采 取 法 律 行 动。 信 中 要 求 该 站 点 在1 月13 日 以 前 写
出 书 面 保 证。 信 中 说 该 站 点 使 用 的“Yahooka” 和“Yahooka.co
m 的 域 名 十 分 相 似, 很 可 能 会 使 用 户 产 生 误 解, 以 为 该 站
点 与Yahoo 相 连、 由Yahoo 赞 助 或 者 是 由Yahoo 授 权 的, 这 违 反
了 州 政 府 和 联 邦 政 府 的 相 关 法 律。
---- 而Yahooka 站 点 的 一 名 代 表 指 出,“Yahooka 是 一 个 与 大 麻
有 关 的 信 息 和 站 点 目 录。 我 们 认 为 自 己 受 到Yahoo 的 不 公
正 指 责, 他 们 自 己 的 站 点 目 录 中 就 有 与 之 域 名 近 似 的 站
点, 包 括 含 有Yahoo 这 个 词 的 域 名。 在 他 们 的 目 录 列 表 中
也 有 一 个 与 大 麻 有 关 的 目 录, 其 中 包 括 有 到Yahooka 的 链 接
。”
---- Yahoo 的 代 表 拒 绝 对 此 事 进 行 进 一 步 评 论。( 杨)
丹 麦 查 处 欧 洲 最 大 的 软 件 盗 版 案
---- 据 悉, 北 欧 电 脑 软 件 盗 版 现 象 严 重。 国 际 商 业 软 件 联
盟 日 前 在 丹 麦 查 出 了 一 起 欧 洲 迄 今 为 止 金 额 最 大 的 贩
卖 盗 版 软 件 案 件。 国 际 商 业 软 件 联 盟 官 员 日 前 在 哥 本 哈
根 指 出, 参 与 此 案 的 丹 麦 三 家 商 业 机 构 已 在 丹 麦 及 其 他
北 欧 国 家 出 售 总 价 值 约2 5 亿 美 元 的 盗 版 电 脑 软 件。 这
是 迄 今 为 止 欧 洲 发 现 的 金 额 最 大 的 软 件 盗 版 案, 目 前 已
有3 人 因 参 与 此 案 被 起 诉。 根 据 丹 麦 有 关 法 律, 他 们 有 可
能 被 判 处 一 年 的 徒 刑。 国 际 商 业 软 件 联 盟 驻 瑞 典 代 表 介
绍, 瑞 典 的 软 件 盗 版 现 象 比 丹 麦 还 要 严 重, 估 计 全 国 所
使 用 的 电 脑 软 件 中 有 百 分 之 四 十 三 属 于 盗 版。 盗 版 电 脑
软 件 在 整 个 欧 洲 市 场 上 所 占 比 例 为 百 分 之 三 十 九, 丹 麦
要 低 于 这 个 比 例。
---- (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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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 国 众 议 院 于 去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附 带 修 正 决 议, 通 过《 技 术 移 转 商 业 化 法》 草 案(Technology Transfer Commercialization Act of 1998)。
---- 《 技 术 移 转 商 业 化 法》 草 案 之 主 要 内 容 包 含 三 大 部 分: 第 一, 修 正《 史 蒂 文 生 - 魏 德 技 术 创 新 法 案》 关 于 联 邦 机 构 技 术 移 转 权 限 之 规 定; 第 二, 新 增《 白 宫 科 技 政 策 办 公 室》(White House 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OSTP ) 审 查 技 转 程 序 之 权 限; 第 三, 配 合 前 述 增 修 规 定, 技 术 性 的 修 改《 拜 杜 法 案》 部 份 文 字。 综 合 而 言, 本 草 案 重 点 如 下:( 一) 赋 予 联 邦 机 构 就 研 发 成 果 专 属 授 权 或 部 份 专 属 授 权 之 权 限, 只 要 该 授 权 行 为 能 合 理、 有 效 地 激 励 技 术 商 业 化 所 需 经 费 之 取 得, 或 能 促 进 研 发 技 术 之 广 泛 运 用; 惟 该 授 权 行 为 需 无 导 致 市 场 竞 争 减 缓 或 违 反 竞 争 法 规 定 等 情 事。( 二) 联 邦 机 构 进 行 技 术 授 权 前, 仅 需 以 适 当 方 式 公 告 授 权 标 的 十 五 日 以 上 即 可, 且 公 告 不 限 于 纸 本 形 式, 透 过 网 际 网 路 公 告 亦 属 妥 当。( 三) 技 转 申 请 人 仅 需 向 联 邦 机 构 提 出“ 基 本 的” 技 术 利 用 规 划 书 即 可; 但 需 承 诺 于 一 定 期 限 内 能 有 效 达 成 技 术 商 业 化 目 标, 且 同 意 该 授 权 技 术 有 关 之 商 品 制 造 于 美 国 本 地 完 成。 此 外, 技 术 授 权 后, 被 授 权 人 需 定 期 叙 明 技 术 商 业 化 情 况。( 四 ) 技 转 申 请 人 若 为 中 小 企 业, 且 其 技 术 商 业 化 能 力 等 于 或 优 于 其 他 企 业 者, 联 邦 机 构 需 优 先 将 研 发 成 果 授 权 予 中 小 企 业。( 五) 技 术 移 转 后, 被 授 权 人 若 违 反 授 权 合 约、 竞 争 法 相 关 规 定, 或 基 于 公 众 利 益, 且 法 律 有 明 文 规 定 者, 联 邦 机 构 得 适 时 终 止 技 转 协 议。( 六)OSTP 主 席 需 参 酌 联 邦 机 构、 国 家 实 验 室 或 相 关 人 员 意 见, 审 查 各 联 邦 机 构 之 技 术 移 转 政 策 与 程 序, 是 否 涉 及 国 家 机 密、 严 重 影 响 国 内 或 国 际 竞 争 力。 此 外, 本 法 案 经 国 会 通 过 正 式 施 行 一 年 后,OSTP 主 席 必 须 决 定, 实 施 中 的 技 术 商 业 化 程 序 与 方 法 是 否 妥 当; 若 有 欠 缺 或 不 妥 之 处,OSTP 需 负 责 提 出 技 转 政 策 与 程 序 之 修 正 案。( 资 讯 法 务 透 析)
美 国 立 法 通 过 三 年 内 不 对 电 子 商 务 课 税
---- 规 范 美 国 电 子 商 务 赋 税 制 度 的“Internet Tax Freedom Act” (ITFA), 已 由 美 国 国 会 第 一 ○ 五 次 会 期 于 去 年10 月20 日 完 成 审 查, 并 经 美 国 柯 林 顿 总 统 于 次 日 签 署。 美 国 政 府 主 张 网 际 网 路 应 免 受 关 税、 贸 易 障 碍 及 其 他 限 制 的 政 策 于 ITFA 做 出 宣 示, 不 仅 使 所 有 歧 视 线 上 交 易 的 租 税, 停 止 课 征 三 年, 也 免 除 了 所 有 于1998 年10 月1 日 之 前 立 法 通 过 的 网 路 交 易 税。
---- 依 据ITFA, 联 邦 政 府、 州 及 地 方 政 府 与 电 子 商 务 业 者 将 联 合 组 成 一 个 电 子 商 务 咨 询 委 员 会(ACEC), 成 员 共 十 九 人, 针 对 涉 及 利 用 网 路 从 事 的 内 州、 州 际 及 国 际 商 务 活 动 的 征 税 问 题 做 审 慎 研 究, 致 力 于 订 定 一 套 共 通 的 规 则 , 针 对 线 上 的 货 物 及 服 务 做 出 明 确 的 定 义, 以 便 决 定 是 否 及 何 时 就 其 课 税。 并 于 十 八 个 月 内 向 国 会 提 出 经 全 体 委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的 立 法 建 议 报 告 书。 可 以 确 定 的 是, 依 照 多 数 州 的 税 法 规 定, 是 否 须 缴 纳 营 业 税, 主 要 取 决 于 是 否 与 该 地 有 所“ 联 系”, 而 一 旦 零 售 商 于 当 地 设 有 据 点, 就 被 认 定 为 与 该 地 有 所“ 联 系”, 所 以ITFA 并 不 适 用 于 线 上 零 售 食 品 及 服 务 的 营 业 税。 此 外, 部 分 商 业 网 站 提 供 未 成 年 人( 十 七 岁 以 下) 连 线 至“ 妨 碍 身 心” 资 讯 (“harmful”material) 的 管 道, 也 不 在 新 税 法 所 保 护 的 范 围 内 。 此 外,ACEC 于 这 份 报 告 中 须 检 视 诸 如:1 外 国 加 诸 美 国 电 子 商 务 供 应 商 的 关 税 障 碍, 及 此 等 税 赋 对 于 美 国 消 费 大 众 与 市 场 机 制 的 影 响;2 美 国 及 其 他 国 家 针 对 电 子 商 务 的 消 费 税 课 征, 及 其 对 于 全 球 经 济 的 影 响 及3 简 化 对 于 联 邦、 州 及 地 方 的 电 信 服 务 业 之 课 税 方 法 等 议 题。
---- 在ITFA 通 过 之 前, 美 国 境 内 针 对 电 子 商 务 业 者 的 收 入 有 权 课 税 的 辖 区 多 达 三 万 个, 无 形 中 危 害 业 者 的 生 存。
---- 支 持 者 认 为ITFA 的 通 过 能 鼓 励 人 们 利 用 科 技 发 展 从 事 商 务 往 来, 有 利 于 线 上 交 易 的 持 续 成 长。( 资 讯 法 务 透 析 )
USPTO 公 布 新 版 软 体 专 利 训 练 教 材
---- 美 国 专 利 商 标 局 于 去 年10 月 公 布 了 第 二 批 电 脑 相 关 发 明 审 查 基 准(Examination Guidelines for Computer Related Invent ions) 训 练 教 材(Training Materials), 该 教 材 以 商 业 类、 人 工 智 慧 以 及 数 学 方 法 应 用 等 三 类 为 主。
---- 美 国 专 利 商 标 局 于1996 年2 月 公 布 其 电 脑 相 关 发 明 审 查 基 准, 随 着 基 准 公 布 的 同 时, 美 国 专 利 商 标 局 发 行 了 第 一 批 的 训 练 教 材, 对 外 界 说 明 如 何 应 用 该 基 准, 申 请 电 脑 软 件 专 利。 而 因 应 技 术 的 进 步 及 法 院 的 新 判 例, 美 国 专 利 商 标 局 会 随 时 更 新 训 练 教 材。
---- 据 美 国 专 利 商 标 局 表 示, 训 练 教 材 新 增 的 三 类 软 件 专 利, 在 近 期 内, 除 了 申 请 数 量 大 幅 成 长 外, 审 查 的 复 杂 程 度 也 增 加 很 多; 所 以, 美 国 专 利 商 标 局 准 备 了 此 份 训 练 教 材, 并 置 于 其 网 站(www.uspto.gov) 上, 供 大 家 参 考。
---- 该 训 练 教 材 内 含 五 个 范 例, 分 别 为:
---- 1.A method of evaluating investment risk factors between a plural ity of mutual funds.
---- 2.A method of performing matrix multiplication.
---- 3.A method of training a neural network node.
---- 4.A method of performing triple precision artithmetic.
---- 5.A method of determining whether to extend real estate services to a potential customer.( 资 讯 法 务 透 析)
加 拿 大 公 布 电 子 商 务 租 税 政 策 报 告
---- 加 拿 大 财 政 部 电 子 商 务 咨 询 委 员 会 于 去 年 公 布 了“ 电 子 商 务 与 加 拿 大 税 务” 的 研 究 报 告。
---- 此 份 报 告 共 分 为 六 章, 第 一 章 概 述 电 子 商 务 与 知 识 经 济 的 全 貌, 说 明 电 子 商 务 科 技 的 发 展 与 未 来 趋 势, 并 阐 释 产 业 与 政 府 面 对 新 经 济 型 态 的 挑 战 与 机 会。 第 二 章 说 明 政 府 与 私 人 产 业 最 近 投 入 电 子 商 务 的 努 力 与 资 源, 并 以 实 际 活 动 为 例 加 以 说 明, 同 时 对 于 如 何 建 立 有 益 电 子 商 务 环 境 提 出 建 议。 第 三 章 就 目 前 世 界 主 要 国 家 与 国 际 组 织 对 电 子 商 务 租 税 政 策 的 主 张 作 检 视, 归 纳 出 电 子 商 务 所 面 对 的 租 税 挑 战。 第 四 章 陈 述 电 子 商 务 对 加 拿 大 税 收 的 影 响 与 风 险, 并 建 议 应 先 决 定 电 子 商 务 租 税 政 策 的 基 本 原 则, 再 就 所 得 税、 消 费 税、 关 税 等 个 别 税 目 加 以 分 析。 第 五 章 建 议 加 拿 大 政 府 应 该 成 为 电 子 商 务 的 模 范 使 用 者(model user), 电 子 商 务 可 以 增 加 各 级 政 府 的 行 政 效 率, 强 化 资 讯 与 服 务 的 传 递; 对 于 特 定 项 目 加 拿 大 政 府 与 财 政 部 应 扩 大 提 供 电 子 服 务。 第 六 章 则 将 各 项 建 议 以 表 格 方 式 呈 现。
---- 加 拿 大 财 政 部 部 长 同 意 在 电 子 商 务 咨 询 委 员 会 增 设 四 个 工 作 小 组, 包 括 纳 税 人 服 务、 关 税 承 诺 与 税 务 行 政 、 法 律 解 释 与 国 际 合 作、 消 费 税 等, 作 为 政 府 发 展 电 子 商 务 租 税 政 策 的 咨 询 顾 问。( 资 讯 法 务 透 析)
---- 您 可 曾 想 过, 自 己 在 家 使 用 录 放 影 机 和 空 白 影 带, 将 电 视 节 目 录 下 等 待 有 空 时 观 赏, 也 会 触 犯 到 法 律? 最 近 在 布 鲁 塞 尔 起 草 的 欧 盟 新 著 作 权 法, 就 有 可 能 把 这 个 几 乎 被 大 家 视 为 理 所 当 然 的 举 动, 变 成 违 法 的 行 为。
---- 在 这 份 新 的 草 案 中, 不 仅 是 上 述 这 样 简 单 的 日 常 活 动 可 能 成 罪, 尚 有 其 他 可 观 的 影 响: 将 音 乐 从 雷 射 唱 片 拷 贝 至 录 音 带 可 能 一 并 被 禁 止; 最 惊 人 的 是, 图 书 馆 与 学 校, 可 能 不 再 能 以 教 育 及 教 学 的 目 的, 来 方 便 地 以 影 印 等 方 法 重 制 著 作 物。
---- 这 项 限 制 个 人 使 用 视 听 及 音 乐 著 作 物 的 提 案, 系 规 定 于 新 的“ 合 理 实 施”(Fair Practice) 条 款 中, 而 此 一 提 案 正 送 交 欧 洲 议 会 裁 决 中。 据 论 者 表 示, 在 新 的 条 款 之 下, 像 是 把 书 面 阅 读 资 料 转 换 成 盲 人 用 点 字, 或 是 单 纯 预 录 节 目 稍 后 欣 赏, 都 有 触 法 之 危 险, 这 些 行 为 有 可 能 直 接 被 禁 止。
---- 由 于 这 样 的 影 响 实 在 太 大, 因 此 论 者 仍 希 望 相 关 决 策 者 能 够 坚 持 捍 卫 盲 人、 弱 视 者 以 及 聋 胞 与 重 听 者 的 权 利。 当 然, 亦 希 望 能 改 变 现 提 案 对 图 书 馆 员、 老 师 以 及 一 般 消 费 者 的 不 利 之 处。 毕 竟 在 现 行 的 法 律 下, 上 述 行 为 并 无 侵 害 著 作 权, 况 且 在 大 部 分 的 欧 盟 国 家, 消 费 者 根 据 著 作 权 之 规 定, 已 必 须 在 购 买 空 白 录 音 带 时 付 出 税 款, 而 此 税 款 系 用 来 作 为 消 费 者 利 用 著 作 物, 对 著 作 权 所 有 人 所 给 与 的 一 种 补 偿。
---- 这 个 提 案 固 然 予 以 过 于 严 苛 之 感, 但 撇 开 执 行 问 题 不 论, 倒 是 充 分 反 映 了 其 尊 重 著 作 权 的 性 格。( 资 讯 法 务 透 析)
新 年 伊 始, 新 加 坡 盗 版 光 碟 卷 土 重 来
---- 1999 年1 月, 新 加 坡 电 影 与 出 版 局 连 同 警 方 在 新 加 坡 东 部 一 带 突 击4 间 商 店 与5 个 地 摊, 以 取 缔 售 卖 非 法 录 象 光 碟 活 动, 起 获6000 个 未 经 审 查 的 录 象 光 碟, 逮 捕 了6 名 嫌 疑 犯。 电 影 与 出 版 局 文 告 说, 这 是 他 们 今 年 首 次 采 取 扫 荡 行 动, 他 们 将 继 续 大 力 扫 荡 售 卖 非 法 录 象 光 碟, 特 别 是 针 对 个 别 地 区 的 非 法 贩 卖 活 动。1998 年 该 局 与 警 方 共 采 取 了297 次 扫 荡 行 动, 起 获 的 光 碟 约19 万 张, 其 中3 万 张 是 色 情 的。 警 方 在 去 年7 月 和10 月 分 别 破 获 了 大 量 的 非 法 录 象 光 碟, 使 新 加 坡 售 卖 盗 版、 色 情 和 未 经 审 查 录 象 光 碟 的 活 动 沉 寂 了 一 段 时 候, 但 这 种 违 法 行 为 最 近 又 卷 土 重 来。 电 影 与 出 版 局 呼 吁 公 众 告 发 这 类 售 卖 未 经 审 查 或 色 情 的 录 象 光 碟 的 活 动, 并 设 立 了 告 发 电 话。 根 据 新 加 坡 的 法 令: 任 何 人 分 销 色 情 影 片, 可 被 罚 款8 万 元, 或 监 禁 最 长 两 年; 分 销 未 经 审 查 的 影 片, 可 被 罚 款 最 高4 万 元 , 或 监 禁 最 长 半 年。 拥 有 色 情 影 片 者, 每 拥 有 一 个 色 情 影 片 将 被 罚 款 至 少500 元( 总 罚 款 额 不 超 过2 万 元), 或 监 禁 最 高6 个 月。( 杨)
Yahoo 卷 入 域 名 之 争
---- 近 日, 与Yahoo 有 域 名 之 争 的www.yahooka.com 站 点(Internet 上 的 大 麻 向 导) 发 表 了 由 代 表Yahoo 的 一 家 法 律 公 司 于1999 年 1 月10 日 向 其 发 布 的 一 封 信, 信 中 威 胁 说, 如 果 不 取 消 该 站 点 并 且 将“yahooka.com” 和“yahooka.net” 域 名 交 给Yahoo, 他 们 就 将 采 取 法 律 行 动。 信 中 要 求 该 站 点 在1 月13 日 以 前 写 出 书 面 保 证。 信 中 说 该 站 点 使 用 的“Yahooka” 和“Yahooka.co m 的 域 名 十 分 相 似, 很 可 能 会 使 用 户 产 生 误 解, 以 为 该 站 点 与Yahoo 相 连、 由Yahoo 赞 助 或 者 是 由Yahoo 授 权 的, 这 违 反 了 州 政 府 和 联 邦 政 府 的 相 关 法 律。
---- 而Yahooka 站 点 的 一 名 代 表 指 出,“Yahooka 是 一 个 与 大 麻 有 关 的 信 息 和 站 点 目 录。 我 们 认 为 自 己 受 到Yahoo 的 不 公 正 指 责, 他 们 自 己 的 站 点 目 录 中 就 有 与 之 域 名 近 似 的 站 点, 包 括 含 有Yahoo 这 个 词 的 域 名。 在 他 们 的 目 录 列 表 中 也 有 一 个 与 大 麻 有 关 的 目 录, 其 中 包 括 有 到Yahooka 的 链 接 。”
---- Yahoo 的 代 表 拒 绝 对 此 事 进 行 进 一 步 评 论。( 杨)
丹 麦 查 处 欧 洲 最 大 的 软 件 盗 版 案
---- 据 悉, 北 欧 电 脑 软 件 盗 版 现 象 严 重。 国 际 商 业 软 件 联 盟 日 前 在 丹 麦 查 出 了 一 起 欧 洲 迄 今 为 止 金 额 最 大 的 贩 卖 盗 版 软 件 案 件。 国 际 商 业 软 件 联 盟 官 员 日 前 在 哥 本 哈 根 指 出, 参 与 此 案 的 丹 麦 三 家 商 业 机 构 已 在 丹 麦 及 其 他 北 欧 国 家 出 售 总 价 值 约2 5 亿 美 元 的 盗 版 电 脑 软 件。 这 是 迄 今 为 止 欧 洲 发 现 的 金 额 最 大 的 软 件 盗 版 案, 目 前 已 有3 人 因 参 与 此 案 被 起 诉。 根 据 丹 麦 有 关 法 律, 他 们 有 可 能 被 判 处 一 年 的 徒 刑。 国 际 商 业 软 件 联 盟 驻 瑞 典 代 表 介 绍, 瑞 典 的 软 件 盗 版 现 象 比 丹 麦 还 要 严 重, 估 计 全 国 所 使 用 的 电 脑 软 件 中 有 百 分 之 四 十 三 属 于 盗 版。 盗 版 电 脑 软 件 在 整 个 欧 洲 市 场 上 所 占 比 例 为 百 分 之 三 十 九, 丹 麦 要 低 于 这 个 比 例。
---- ( 宣)
-- ※ 修改:.likaiwpf 于 May 6 09:27:41 修改本文.[FROM: 202.103.31.51] ※ 来源:.月光软件站 http://www.moon-soft.com.[FROM: 202.103.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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