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chairmao()
整理人: likaiwpf(2001-01-09 10:53:45),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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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DI 合 同 与 书 面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吗 ? 书 面 形 式 是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有 效 成 立 的 要 件 的 规 定 合 理 吗 ?
----● EDI 合 同 不 存 在 有 形 的 或 书 面 文 件 的 形 式, 电 子 签 名 能 够 满 足 法 律 的 相 应 要 求 吗 ?
----● EDI 合 同 中 的 要 约 和 承 诺 的 发 出 和 接 收 是 由 计 算 机 完 成 的, 如 何 看 待EDI 合 同 的 有 效 性 ?
----● EDI 的 传 送 具 有 快 速 的 特 点, 合 同 的 要 约 可 以 撤 回 或 撤 消 吗? 承 诺 可 以 撤 回 吗 ?
----● EDI 合 同 的 成 立 时 间 和 地 点 的 确 立 应 该 采 取“ 发 出 生 效 原 则”, 还 是“ 到 达 生 效 原 则” ?“ 到 达 生 效” 是 应 该 以 电 子 报 文 到 达 接 收 方 电 子 邮 箱 为 准, 还 是 以 电 子 报 文 被 提 取 为 准 ?
----EDI 合 同 是 以EDI 方 式 订 立 的, 其 内 容 是 以 可 读 形 式 存 储 于 计 算 机 磁 性 介 质 上 的 数 据 信 息。 在 此 种 方 式 下, 合 同 的 内 容 首 先 通 过 某 一 方 计 算 键 盘 输 入 计 算 机 内, 然 后 通 过 计 算 机 自 动 转 发, 经 过 通 信 网 络, 到 达 对 方 计 算 机 中。 以 这 种 方 式 订 立 合 同 并 不 改 变 合 同 的 内 容, 与 传 统 的 书 面 合 同 相 比, 二 者 主 要 是 载 体 和 订 立 过 程 不 同。 本 文 对EDI 合 同 中 的 有 关 法 律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和 探 讨,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提 出 相 应 的 立 法 对 策。
一、 关 于 书 面 形 式 的 问 题
及 其 立 法 对 策
----许 多 国 家 的 现 行 法 律 都 要 求 某 些 交 易 必 须 有 书 面 合 同, 或 要 求 以 书 面 作 为 证 据。 法 律 对 书 面 形 式 的 要 求 有 以 下 两 种 目 的 或 意 图: 或 是 以 此 作 为 合 同 有 效 的 要 件, 即 不 以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的 合 同 在 法 律 上 被 认 为 无 效; 或 是 以 此 作 为 合 同 存 在 及 其 内 容 的 证 据, 即 不 以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的 合 同 虽 非 无 效, 但 不 能 强 制 执 行, 如 发 生 争 讼 时, 必 须 要 有 其 他 书 面 文 件 或 其 他 证 据 予 以 证 明。 严 格 地 讲 ,EDI 合 同 既 非 书 面 形 式 合 同, 也 非 口 头 形 式 合 同, 那 么, 法 律 如 何 确 立 它 的 法 律 地 位 和 效 力 呢?
----为 了 排 除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给EDI 应 用 所 造 成 的 障 碍,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国 际 支 付 工 作 组( 现 已 改 名 为EDI 工 作 组) 在 1992 年 关 于EDI 的 研 究 报 告 中 提 出 了 以 下 两 种 解 决 方 法:( 1) 扩 大 法 律 对“ 书 面” 一 词 所 下 的 定 义, 以 便 把EDI 记 录 纳 入 书 面 的 范 畴。《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合 约》 第20 条 已 作 了 这 样 的 规 定, 该 条 规 定 承 认 了 以“ 电 话、 电 传 或 其 他 快 速 通 信 方 法” 进 行 的 要 约。“ 其 他 通 信 方 法” 应 被 解 释 为 包 括EDI 这 一 通 信 方 法。 (2) 当 事 人 在 通 信 协 议 中 一 致 商 定, 将EDI 电 文 视 为 书 面 文 件; 或 由 当 事 人 共 同 声 明, 放 弃 他 们 各 自 依 据 的 法 律, 确 认EDI 电 文 的 有 效 性 或 可 强 制 执 行 性。
----在 我 国, 根 据《 经 济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经 济 合 同, 除 即 时 清 结 者 外,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法 》 第7 条 规 定:“ 当 事 人 就 合 同 条 款 以 书 面 形 式 达 成 协 议 并 签 字, 即 为 合 同 成 立。” 我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关 于 适 用〈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答》 中 进 一 步 明 确 规 定:“ 订 立 合 同 未 用 书 面 形 式 的,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无 效。 ” 可 见, 在 我 国, 书 面 形 式 是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有 效 成 立 的 要 件。 尽 管《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公 约》 第8 条 明 确 规 定,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无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或 以 书 面 形 式 来 证 明, 但 我 国 在 加 入 该 公 约 时 对 此 作 了 保 留, 坚 持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必 须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为 了 解 决 此 问 题, 我 国 的 学 者 们 提 出 或 实 践 中 存 在 以 下 四 种 解 决 方 案:(1) 进 行 立 法 或 司 法 解 释, 对 我 国 合 同 法 上 的“ 书 面 形 式” 作 扩 大 解 释, 使 其 能 包 括 电 子 合 同 在 内; (2) 由 加 入EDI 网 络 的 当 事 人 相 互 之 间 自 愿 以 协 议 形 式, 约 定 并 承 认EDI 合 同 为 书 面 合 同, 此 种 方 案 在 实 践 中 已 加 以 运 用;(3) 我 国《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法》 在 坚 持 合 同 必 须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的 同 时, 应 允 许 当 事 人 通 过 协 议 采 用 电 子 数 据 形 式 签 订 涉 外 经 济 合 同;(4) 在 制 定 有 关EDI 法 律 或 法 规 中 规 定EDI 合 同 具 有 与 书 面 合 同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在 以 上 四 种 解 决 方 案 中, 方 案(1) 的 作 法 符 合 立 法 程 序, 实 施 也 较 容 易, 只 是EDI 合 同 并 不 同 于 书 面 合 同, 故 而 把 书 面 合 同 扩 大 解 释 使 其 包 含 电 子 化 合 同 就 有 些 牵 强, 可 作 为 过 渡 措 施 加 以 运 用。 方 案(2) 灵 活 方 便, 欧 洲 一 些 国 家 已 加 以 采 用, 但 不 足 之 处 在 于 我 国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法 关 于 书 面 形 式 的 规 定 属 于 强 制 性 规 范, 需 当 事 人 严 格 遵 守, 实 际 上 当 事 人 的 约 定 是 无 效 的 约 定。 方 案(3) 在 坚 持 法 律 对 书 面 形 式 的 要 求 的 同 时, 将EDI 合 同 作 为 例 外 处 理, 从 而 对 合 同 立 法 的 逻 辑 性 和 统 一 性 是 一 种 破 坏。 方 案(4) 的 作 法 是 可 行 的, 也 符 合 国 际 性 惯 例, 但 要 到 具 体 的 法 律 法 规 出 台 以 后 才 有 效 果。
----目 前, 在 世 界 范 围 内, 有 关 合 同 形 式 的 规 定 已 不 再 局 限 于 书 面, 如《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公 约》 规 定, 合 同 可 以 以 书 面、 口 头 或 其 他 方 式 签 订。《 跟 单 信 用 证 统 一 惯 例》 1983 年 版 本 和1994 年 版 本 也 肯 定 了 电 子 形 式 单 据 的 合 法 地 位。 1990 年《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解 释 通 则》 也 规 定, 采 用1990 通 则 进 行 国 际 贸 易 的 当 事 人 可 以 提 交 书 面 的 发 票 提 单 或 相 等 的 电 子 单 证。 可 见, 国 际 公 约 和 国 际 惯 例 都 已 肯 定 了 电 子 合 同 或 单 证 的 合 法 性。 如 果 我 国 法 律 仍 严 格 规 定 必 须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而 不 赋 予 电 子 形 式 合 同 或 单 证 的 合 法 地 位, 既 不 利 于EDI 的 推 广 应 用, 也 使 得 我 国 法 律 过 于 滞 后, 不 能 与 国 际 公 约 和 国 际 惯 例 接 轨。 所 以 , 从 立 法 上 肯 定 电 子 合 同 或 单 证 的 合 法 地 位 已 是 势 在 必 行, 作 为 过 渡 措 施, 也 可 以 司 法 解 释 的 形 式 确 定 其 合 法 性。 在 作 出 具 体 规 定 时, 可 参 照《 电 子 商 业 示 范 法》 第6 条 的 规 定。 该 条 规 定:(1) 如 法 律 要 求 信 息 须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则 假 若 一 项 数 据 电 文 所 含 信 息 可 以 调 取 以 备 日 后 查 用, 即 满 足 了 该 项 要 求;(2) 无 论 本 条 第(1) 款 所 述 要 求 是 否 采 取 一 项 义 务 的 形 式, 也 无 论 法 律 是 不 是 仅 仅 规 定 了 信 息 不 采 用 书 面 的 后 果, 该 款 均 将 适 用。《 广 东 省 对 外 贸 易 实 施 数 据 交 换(EDI) 暂 行 规 定》 的 规 定 也 很 有 价 值, 该 规 定 第 九 条 规 定: 凡 法 律、 法 规 必 须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而 电 子 报 文 的 内 容 是 可 以 随 时 查 阅 的, 则 该 电 子 报 文 视 为 合 法 的 书 面 文 件。 该 条 规 定 吸 收 了《 电 子 商 业 示 范 法》 的 有 关 内 容, 在 坚 持 书 面 形 式 的 同 时, 对 书 面 形 式 作 了 扩 大 解 释, 是 一 个 有 益 的 立 法 尝 试。 但 从 长 远 来 看, 在 制 定 有 关EDI 专 门 法 律 或 法 规 中 规 定EDI 合 同 与 书 面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则 是 最 为 适 宜 的。
二、 关 于 签 字 与 认 证 的 要 求
及 其 立 法 对 策
----EDI 合 同 因 为 不 存 在 有 形 的 或 书 面 文 件 的 形 式, 所 以 传 统 的 由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文 件 上 亲 自 手 书 姓 名 或 盖 印 章 是 不 可 能 的。 我 国 如 同 大 多 数 国 家 一 样,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上 签 名 或 盖 章 是 确 认 合 同 当 事 人 主 体 身 份 及 该 主 体 已 同 意 所 签 合 同 的 必 要 条 件, 而 法 律 上 最 常 见 的 认 证 形 式 就 是 签 字。 我 国《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法》 第7 条 规 定:“ 当 事 人 就 合 同 条 款 以 书 面 形 式 达 成 协 议 并 签 字, 即 为 合 同 成 立。 ” 法 律 对 签 字 和 认 证 的 要 求 与 EDI 合 同 无 法 采 用 传 统 方 式 签 字 就 构 成 了 一 对 矛 盾。
----从 签 字 的 历 史 发 展 看, 最 初 是 当 事 人 面 对 面 磋 商 形 成 书 面 文 件, 然 后 双 方 在 合 同 上 签 字 或 盖 章。 之 后, 邮 寄、 电 传、 电 话 方 式 应 用 于 合 同 订 立 过 程 中, 但 此 时 人 们 也 并 未 轻 易 摒 弃 签 字 方 式 带 给 合 同 的 稳 定 性 和 有 效 性, 如 我 国 的《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法》 第7 条 规 定:“ 通 过 信 件、 电 报 、 电 传 达 成 协 议 时, 如 一 方 当 事 人 要 求 签 订 确 认 书 的, 须 于 签 订 确 认 书 时, 合 同 方 告 成 立。” 实 际 上, 这 样 规 定 就 是 为 了 当 事 人 以 签 字 的 方 法 确 认 自 己 及 对 方 行 为 的 有 效 性。 随 着 技 术 的 发 展, 签 字 的 方 式 也 发 生 了 许 多 变 化, 出 现 了 用 图 案、 符 号、 穿 孔 或 其 他 机 械 或 电 子 手 段 来 进 行 所 需 的 签 字, 签 字 的 概 念 突 破 了 传 统 的 必 须 由 当 事 人 亲 笔 在 书 面 文 件 上 书 写 的 约 束, 一 些 国 际 条 约 或 国 际 惯 例 对 此 也 加 以 反 映。 如《 汉 堡 规 则》 第14 条 规 定:“ 提 单 上 的 签 字 可 以 用 手 写、 印 摹、 打 印、 盖 章、 符 号 或 如 不 违 反 提 单 签 发 地 所 在 国 家 法 律, 用 任 何 机 械 的 或 电 子 的 方 法。”《 跟 单 信 用 证 统 一 惯 例》(UCP500) 第20 条 也 规 定:“ 根 据 信 用 证 规 定 或 需 要 签 署 条 款 的 文 件 可 以 手 签、 传 真 签 字、 穿 孔 签 字、 印 戳, 用 符 号 或 使 用 其 他 机 械 或 电 子 证 实 方 法 签 字。”1990 年《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解 释 通 则》 在 其 贸 易 术 语 中 规 定, 买 卖 双 方 约 定 使 用 电 子 通 信 条 件 的, 凡 卖 方 应 出 具 提 交 的 各 种 单 据 和 凭 证 可 以 用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的EDI 单 据 所 代 替。《 电 子 提 单 规 则》 规 定, 根 据 数 据 密 码 的 通 知 以 实 施 货 物 所 有 权 的 转 移。 许 多 国 家 的 法 律 已 承 认 凭 信 用 卡 在 银 行 自 动 取 款 机 取 款 时 用 电 子 密 码 来 代 替 客 户 的 签 字。
----科 学 家 针 对EDI 方 式 订 立 合 同 的 具 体 情 况, 设 计 了 电 子 签 名 的 方 法 来 实 现 签 字 的 功 能。 电 子 签 名 也 被 称 为 数 据 ( 字) 签 名, 是 用0、1 代 码 组 成 某 种 电 子 密 码 来 代 替 书 写 签 名 或 印 章。 电 子 签 名 也 能 以 其 独 特 性 和 安 全 可 靠 性 满 足 法 律 对 签 字 与 认 证 的 要 求。 马 来 西 亚 已 专 门 制 定 了 数 据 签 名 法, 美 国 佛 罗 里 达 州 也 于1996 年 制 定 了 数 据 签 名 法。 《 电 子 商 业 示 范 法》 第7 条 对 签 字 规 定:
----(1) 如 法 律 要 求 有 一 个 人 签 字, 则 对 于 一 项 数 据 电 文 而 言, 倘 苦 情 况 如 下, 即 满 足 了 该 项 要 求:(a) 使 用 了 一 种 方 法, 鉴 定 了 该 人 的 身 份, 并 且 表 明 该 人 认 可 了 数 据 电 文 内 含 的 信 息;(b) 从 所 有 各 种 情 况 看 来, 包 括 根 据 任 何 相 关 协 议, 所 用 方 法 是 可 靠 的, 对 生 成 或 传 递 数 据 电 文 的 目 的 来 说 也 是 适 当 的。
----(2) 无 论 本 条(1) 款 所 述 要 求 是 否 采 取 一 项 义 务 的 形 式 , 也 无 论 法 律 是 不 是 仅 仅 规 定 了 无 签 字 的 后 果, 该 项 均 将 适 用。 前 述 有 关 公 约 和 国 际 惯 例 也 对 电 子 方 式 的 签 名 予 以 认 可。
----笔 者 分 析, 法 律 关 于 签 名 与 认 证 的 要 求 的 目 的 在 于 确 认 当 事 人 的 身 份 和 签 名 者 对 合 同 内 容 的 认 可, 既 然 电 子 签 名 能 够 满 足 法 律 的 相 应 要 求, 我 国 法 律 也 应 与 国 际 公 约、 国 际 惯 例 接 轨, 以 立 法 的 形 式 认 可 电 子 签 名 在EDI 合 同 中 应 用 的 合 法 性。 具 体 作 法 是 对“ 签 字” 作 扩 大 解 释, 使 电 子 签 名 也 包 含 在 内。 也 有 学 者 认 为, 只 要EDI 能 创 立 一 种 独 特 性 的 方 式 表 示 授 权 或 确 认, 应 解 释 为 签 字。 对 此 主 张, 笔 者 认 为, 就 当 前 技 术 而 言, 签 名 的 方 式 已 呈 现 多 样 化 的 趋 势, 鉴 于 签 名 在 合 同 成 立 及 履 行 中 的 重 要 意 义, 对 签 名 方 式 的 肯 定 应 慎 重 为 之, 具 体 问 题 具 体 分 析, 不 能 仅 以 独 特 性 为 条 件 来 考 察 签 名 的 方 式, 而 应 根 据 法 律 对 签 名 与 认 证 的 要 求 和 该 签 名 方 式 的 具 体 特 点 及 安 全 和 可 靠 程 度 等 因 素 具 体 分 析, 以 免 鱼 龙 混 杂, 影 响 合 同 的 成 立 和 履 行。
三、 要 约 与 承 诺 中 的 法 律 问 题
及 其 立 法 对 策
----各 国 合 同 法 都 认 为, 合 同 是 经 由 一 方 的 要 约 被 另 一 方 承 诺 而 成 立 的。EDI 合 同 的 成 立 同 样 也 要 经 历 要 约 和 承 诺 两 个 阶 段, 然 而 其 订 立 方 式 不 同 于 传 统 的 合 同 订 立 方 式 。 在EDI 合 同 订 立 中, 一 方 当 事 人 输 入EDI 系 统 的 信 息 即 合 同 的 要 约, 对 方 或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接 收 到 电 子 信 息 并 由 计 算 机 处 理 自 动 发 出 确 认 信 息 即 为 合 同 的 承 诺。 所 以,EDI 合 同 的 要 约 和 承 诺 具 有 自 己 的 法 律 特 点, 产 生 了 一 些 新 的 法 律 问 题。
----1.EDI 合 同 的 有 效 性 问 题
----按 照 传 统 的 合 同 法, 要 约 和 承 诺 是 由 人 发 出 的, 是 当 事 人 的 意 思 表 示。 但EDI 的 应 用 使 订 约 决 策 过 程 完 全 自 动 化, 交 易 双 方 的 计 算 机 完 全 可 以 按 预 先 编 制 的 程 序 自 动 发 出 要 约 和 承 诺, 从 而 使 合 同 成 立, 而 毋 需 当 事 人 的 参 与。 这 样 一 来, 由 于 整 个 订 约 过 程 不 经 由 人 的 直 接 控 制 , 也 没 有 得 到 任 何 人 的 确 认, 这 就 可 能 使EDI 合 同 的 有 效 性 产 生 疑 问。 因 为 计 算 机 并 无 人 的 权 利 能 力 和 行 为 能 力 , 虽 有 赋 予 其 拟 制 人 格 的 提 法, 但 尚 未 来 得 到 法 律 的 确 认。 为 此, 欧 共 体 委 员 会 在《 关 于 通 过EDI 订 立 合 同》 的 研 究 报 告 提 出, 为 了 解 决 问 题, 可 以 把 对 计 算 机 的 运 作 拥 有 最 后 支 配 权 的 人 视 为 由 他 同 意 了 计 算 机 所 发 出 的 要 约 或 承 诺 的 人, 并 由 他 对 计 算 机 系 统 所 作 出 的 一 切 决 定 承 担 责 任。《 电 子 商 业 示 范 法》 第8 条(1) 款 规 定, 就 合 同 的 订 立 而 言, 除 非 当 事 各 方 另 有 协 议, 一 项 要 约 以 及 对 要 约 的 承 诺 均 可 通 过 数 据 电 文 的 手 段 表 示, 如 使 用 了 一 项 数 据 电 文 来 订 立 合 同, 则 不 得 仅 仅 以 使 用 了 数 据 电 文 为 理 由 而 否 定 该 合 同 的 有 效 性 或 可 执 行 性。
----很 显 然, 既 然EDI 合 同 已 在 实 践 中 得 到 运 作, 法 律 就 应 考 虑 赋 予 其 合 法 性 和 有 效 性。 笔 者 认 为,EDI 合 同 虽 以EDI 方 式 通 过 计 算 机 及 既 定 程 序 来 订 立, 但 程 序 毕 竟 是 人 设 计 的, 计 算 机 也 是 由 人 来 控 制 的, 应 用EDI 方 式 签 订 合 同 及 如 何 签 订 都 是 按 当 事 人 已 同 意 的 既 定 模 式 来 执 行 的, 所 以 实 质 上 仍 体 现 的 是 人 的 意 志, 把 对 计 算 机 的 运 作 拥 有 最 后 支 配 权 的 人 视 为 由 他 同 意 了 计 算 机 所 发 出 的 要 约 或 承 诺 的 人, 而 毋 需 从 法 律 上 赋 予 计 算 机 拟 制 人 格, 而 且 从 电 子 签 名 的 角 度 看, 表 现 为 电 子 报 文 形 式 的 要 约 和 承 诺 都 会 有 对 电 子 报 文 内 容 的 认 可, 体 现 的 还 是 人 的 意 志。《 广 东 省 对 外 贸 易 实 际 电 子 数 据 交 换(EDI) 暂 行 规 定》 第11 条 规 定:“ 任 何 一 个 在 电 子 报 文 使 用 电 子 签 名 的 人 必 须 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法 人 或 经 法 人 授 权 的 代 表。” 有 此 规 定 则 更 加 完 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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